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关于印发《深圳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关于印发《深圳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和《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海事[2013]23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4.01.08

【实施日期】2014.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关于印发《深圳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和《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深海事〔2013〕23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和《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2.《深圳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

2014年1月8日

深圳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小海船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深圳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公务船舶、渔船、非自航船、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上服务的船员。

第三条在小海船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应当持有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沿海航区二等及以上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拖轮的船长、驾驶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一致。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五条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使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小海船船员职务设置为:

(一)船长;

(二)驾驶员;

(三)值班水手;

(四)轮机员;

(五)值班机工

(六)驾机员。

第七条申请适任证书考试者,应完成以下相应的小海船船员适任培训:(一)申请驾机员适任证书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10天的航海技术(轮机工程)培训。

(二)申请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20天的岗位适任培训,或完成认可的航海技工学校船舶驾驶或航海技术专业的教育。

(三)申请轮机员适任证书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20天的岗位适任培训,或完成认可的航海技工学校船舶轮机专业的教育。

第八条开展小海船船员适任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规

定的资质,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培训。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十条曾在军事船舶或者渔船上担任驾驶、轮机职务的船员和参加补考或抽考的船员,可免除岗位适任培训,直接向主管机关申请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考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