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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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过错推定就是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人们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2.间接损害又称消极损害,财产损害的一种,直接损害的对称。一种观点从损害的财产标的是否为现存利益出发,认为间接损害指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的财产利益的丧失3.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4.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5.补充责任是指是当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

二.简答(每题7分,共35分)

1.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其中的重要构成要件;3、因果关系;包括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危险范围说4、主观过错。

2.简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是我国目前司法界和学术界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确立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领域的安全防范和管理,使服务更加人性化,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而且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以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价值理念。

3.简述产品侵权行为。

答:产品侵权行为,是由于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由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或称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存在的不合理的危险性。(2)损害后果。在产品缺陷侵害人身权中,损害后果表现为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3)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产品缺陷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表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是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而不是

代人受过。

4.简述共同侵权行为。

答: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

5.简述财产损害赔偿制度。

答: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是全面赔偿,赔偿范围既包括受害人遭受的直接损失(实际损失),也包括受害人遭受的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原本可以得到但因侵权行为而未得到的利益。

三.案例分析(共50分)

1.甲经营餐厅有年,夙有声望。乙慕其名,得甲同意,以甲餐厅名义,对外营业。约定盈亏由乙自理,与甲无涉,乙经营餐厅建筑物系向丙承租。建筑物所有人为丙。某日,乙雇用之厨师丁烹饪时不慎,引起火灾。食客戊仓皇逃避。建筑物未设太平门,致为浓烟呛伤。虽送医急救,终告不治。

问:(1)戊死亡后,得请求赔偿损害之债权人为何?

(2)债权人请求甲乙丙丁连带赔偿所受损害,有无理由?(16分)

答:(1)侵犯人身权而产生的债权由被害人的继承人继承,得请求赔偿损害之债权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2)有。餐厅以甲餐厅名义经营,由乙实际经营,丙为餐厅建筑物所有者,丁为过失一方。甲与乙的约定对第三人无约束力,甲可在赔偿后向乙追偿。丙作为建筑物所有人对建筑物未设太平门承担责任,乙作为丁的雇主可在赔偿后按丁的过失向丁追偿。

2.甲因外出考察数周,遂将所有A车,委托友人乙保管,约定保管费3000元。保管期间,乙之子丙商经乙同意,由丙驾驶A车,偕丙之女友丁同车旅行(丁不知A车为甲所有,但于行车途中,时常提醒丙小心驾驶,注意交通标志)。途中经过一市,丙丁下车小憩进餐,丙停车于餐厅附设之停车场。不料,A 车竟为酒后驾车之戊不慎撞毁。

问:(1)甲诉请乙丙丁戊连带损害赔偿,结果如何?

(2)又除损害赔偿外,甲是否尚有其他权利可资主张?(18分)

答:(1)乙丙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无责任。乙丙保管不善,戊酒后驾驶,承担相应责任。丁没有过失,且属不知情第三方,没有承担责任的义务。

(2)由于甲乙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除损害赔偿外,甲有权要求乙退还保管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某甲骑机车上班,途中遇到就读于某小学之邻居某乙,

即顺道送其上学,十字路被丙驾驶自用车及丁驾驶戊客运公司之公车违规超速所撞倒,甲及乙均受伤。丙与丁发生严重争吵,路人某己雇出租车送甲乙赴医院救治,支出必要费用3000元。其后乙之父某庚为乙支付医药费5万元,经查对损害事故之发生,丙丁各有相同之过失,甲有10%过失,而己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问:(1)己得向何人请求偿还其所支出之费用?

(2)庚得否向丙丁戊请求赔偿其所支出之医药费?

(3)丙对被害人为全部赔偿后,对戊客运公司有无求偿权?(16分)

答:(1)已的行为是无因管理,应由受益人即乙承担己支出的必要费用,由于己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此费用由其父庚承担。

(2)是,但不能完全主张。丙丁为侵权人,丁是戊公司员工,车祸时正在执行职务,因此庚有权要求丙丁戊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责任划分,丙丁只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45000元,因此并不能赔偿所有费用。

(3)有。丙丁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各是45%,当丙完全支付赔偿后,有权向戊请求45%的金额返还,即22500元。戊支付该笔费用后,可向丁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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