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障性住房的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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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障性住房的监管问题研究

马姗伊 娄慧娟

(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

【摘 要】我国保障性住房在政府的强力干预与支持之下,越来越多地惠及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政府强有力的监管不仅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是由于保障性住房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责任追究制不完善、监管主体单一等原因,导致政府在监管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削弱了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效果。一方面严重阻碍了保障性住房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在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的整个过程中,政府的监管常常徘徊在不监管和充分监管之间,使得保障性住房的发展伴随着极大的风险。所以在综合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现状与问题基础之上,希冀通过加强立法建设,使保障性住房的监管做到有法可依;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保障监管的效率;还可构建多方监管机制,做到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一起发力;同时增加保障性住房配套监管制度的构建,为保障性住房提供可持续的发展空间。【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低收入人群;政府监管

国家在民生事业的发展过程中,针对社会上的低收入群体以及弱势群体提供了覆盖生活、就业、住房、医疗等方方面面的社会救助。其中保障性住房就是政府为中低收入者以及住房贫困者所提供的住房救助,在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的基础之上,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我国在理论与实践的摸索中,逐渐形成了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性住房意在改善民生、保障弱势群体的住房权利,但是由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较晚,政府的监管角色尚待在理论中不断摸索,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一、保障性住房监管的理论研究(一)国内研究

国内学者对保障性住房监管方面的研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审查制度建设方面的研究。张占录(2011)提出健全准入审查制度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要实施全面审查制度,二是实施独立调查制度,三是实施多方位调查制度。第二,退出机制方面的而研究。孙娜(2015)认为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应以科学化、规划化和合理化为指导,公众以微信监督、新闻报道等新形式进行监督;住户的信息要始终公开、透明,有利于社会群众的积极参与监督。肖伊宁、高珊(2014)指出要从法律体系、退出制度设计、配套机制等方面采取措施,这样保障性住房“退出难”的问题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解决。第三,审核机构方面的研究。唐银(2012)提出应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从源头上杜绝房屋需求者的寻租行为。第四,监督机制的研究。赵鹤(2015)认为应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机制,严格监督保障性住房的格局设计和建筑质量。韩喜平,周玲玲(2015)认为保障房供给过程中出现了保障房与保障对象不相匹配、保障房建设标准超标等问题,因此,需要从转变政府理念,完善保障房规划设计、建设、分配相关的制度规范以及加强基础领域制度建设等方面来保证保障房分配正义的实现。第五,个人信息监管系统的建立。张琪(2015)强调要建立个人信息监管系统,加大对骗租骗购行为的惩罚力度,建立专业管理体系,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监管制度。

(二)国外研究

由于历史悠久的社会保障发展历程和较为丰富的社会保障理论的指导,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监管制度体系。Appeaning Addo(2013)对美国大克拉克市保障性住房问题调查后,认为保障性住房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切实为低收入者提供相应的生活便利,降低他们的信贷负担。二是要做好防止以权权谋私、贪污腐败的措施。1Michael H.C.Ho(2002) 认为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也应具备良好的居住质量和完善的建设标准体系。Bums和Grebler(1977)认为政府应该干预住房市场,以满足那些市场失灵的部分,提出了住房干预理论。Quigley(1999)在《为什么政府要在住房事务中起作用》一文中,以北美国家的统计数据为研究基础,其从维护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利益、调节国民收益合理分配和维护公平公正机会的角度,指出政府应在住房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性。

二、我国保障性住房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 保障性住房的筹资使用监管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保障性住房资金源头主要包括:中央政府或各级地方政府土地转让收入和财政拨款、地方融资平台融集资金、商业银行贷款、公积金累积净收益等,已经形成了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融资模式。但是由于资金筹集使用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落实不到位,违规挪用现象严重。据新华社2015年6月报道,部分地区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被套取挪用。187户补偿对象通过编造虚假产权资料等方式骗取征地拆迁补偿9617.88万元。102个单位以多报改造户数、重复申报、编造农户花名册等手段套取城镇安居工程财政资金2.72亿元、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资金1.83亿元。142个单位挪用安居工程财政资金4.86亿元(含农村危房改造1847.64万元)、银行贷款和企业债券融资13.22亿元,用于弥补工作经费、修建公园场馆、房地产开发和平衡财政预算等支出。41个基层经办机构和一些村镇干部以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或收取“保证金”等方式,骗取、侵占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448.38万元(其中农村危房改造1247.12万元)。保障性住房建设已经成为腐败的高发区。

(二)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监管不足

我国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问题频频见诸于各大媒体,建筑商为了谋取暴利,在建设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现象屡禁不止。在房屋的设计中,建设了豪华的保障住房,存在严重超标现象。为了降低土地成本,部分建筑商选择偏远地区建设保障性住房,交通不便、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给住房者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严重削弱了保障性住房的福利效果,损害了政府执政的公信力。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监管不力

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面临极大的诚信挑战。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居民收入申报制度和征信体系,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审查部门仅仅依据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来确定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无法核实其真实收入状况,对于其手中持有的股票、现金、房产等无法准确核实,造成了保障性住房资源分配方面的不公。同时部分保障性住房的工作人员在利益驱使之下,出现了寻租行为,与申请人联合骗得房屋,使得保障性住房并没有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保障性住房化解贫富差距、改善民生的效果大打折扣。与此同时,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动态监管制度尚不健全,无法监督房屋获得者可能由于收入变化而出现的申请资格丧失或者申请资格中断等问题,所以我国急需搭建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

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我国失独老人的养老保障模式研究”(2014GXS4D097);吉林省科技厅基金项目“吉林省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设研究”(20130420091FG);吉林省教育厅基金项目“新生代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2014141);吉林省教育厅基金项目“吉林省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研究”(201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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