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筑法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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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是整个建筑活动的核心,是关系到人
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 合同约定的对建筑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 标的要求。建筑工程的安全*是指建筑工程对人身和财产的安 全,确保建筑工程安全就是确保建筑工程不能引起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失。
2. 建筑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原则 国家的建筑法规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筑 活动应当符合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这对保证技术进步,改进建 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 和人民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③水利、电力——堤坝、码头、河道、电厂、输电线路;
④配套——水、电、煤、通讯、消防、污水等线源自文库管道的敷设、
安装等。
建筑活动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运作、管理 (2)工程勘察和设计 (3)建筑施工 (4)工程监理
(5)运行保养
除此之外,建筑活动中还会涉及许许多多的事务和相关社
会关系,如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文物的关系,工程建设与地
3.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办事。
作为建筑活动的参与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
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监督和 管理工作的单位等,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保护社会公共
震、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关系,工程建设与标准化设计的关系等,
它们都属于建筑法规调整的范围。
三、建筑法规的调整对象 建筑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以及建筑监理等单位产生管
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一种上下级的关系,是管
第二节 建筑法律关系
一、建筑法律关系的概念 建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建筑法律规范所 确定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
二、建筑法律关系的特征
不同的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特征,构成其特征的条件是不 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建设业活动面广, 内容繁杂,法律关系主体广泛,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多样,由此 决定了建筑法律具有如下的特点。
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出发点,从事建筑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保证。 5. 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宪法和法律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二、建筑法规的适用范围 建筑有狭义和广义两个范畴。 狭义的建筑一般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范畴,这也是传统 的建筑概念。 广义的建筑范围包括以下的内容(即土木工程): ①工业与民用建筑——建造、改造、装饰和装修; ②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公路;
第一章 建筑法规概述
第一节 建筑法规的概念
建设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国家组织、
管理、协调各项建设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它包括:
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
一、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 建筑活动通常具有周期长、涉及面广、人员流动性强、技 术要求高等特点,因此在建筑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必须贯彻以 下基本原则,才能保证建筑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1.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原则
(一)综合性
建筑法规是由建筑行政法规、建筑民事法规和建筑技术法 规构成的,这三种法律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是相互作用、综 合运用的。 (二)复杂性
建筑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建筑业的活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如主管部门 对下级单位的管理关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还有银行、审计部门、物质供应部门 等与建设活动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中有纵向的管理关系,有
1)国家计划机关(计划委员会) 主要是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两级 的计划委员会。其职权是负责编制长、中期和年度建设计划, 组织计划的实施,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等。 2)国家建设主管机关(建设部)
其职权是研究拟定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
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法规,
并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国城乡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
量工作;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指导全国建筑活
动;以及指导全国城乡建设等工作。
3)国家建设监督机关
建筑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设业活动、受建设法规调整, 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1. 国家机关 (1)国家权利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家权利机关参与建法法律关系的职能是审批国家建设计 划和国家预算,制定和颁布建筑法律,监督检查建筑法律法规 的执行情况。 (2)行政机关 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 组织 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它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参加建筑法律关系的行政机关 主要有:
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不对等的关系。
2.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单位(业主)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 的生产供应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
3. 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 某些建筑活动会涉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如土地征用、房屋 拆迁、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伤害、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 让等,由之产生的国家、单位与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 系。
横向协作关系,也有纵向与横向交错的关系。
(三)协同性 建筑行政法规关系决定、制约、影响着建设协作关系。建 筑业的法律调整是以行政管理法规为主的。 三、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 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建筑法律关系则是由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建筑法律关系客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