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安乐死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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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安乐死的看法

生命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很重要的,生命也是自己的,但是每一个人对待自己的生命是不一样的,但是实施安乐死是否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是不是法律所确认的呢?每个国家有不同的做法,例如现在的荷兰和比利时的法律所承认的,而且在法律中已经明确的规范出来的。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是不允许的。

我自己认为生命是每个人所自有的,在一定的范围中可以说每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有支配的权利。在法律上说生命权就是自然人维持自己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和对自己生命对配的权利,因此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它是人身权利的范畴,人身权利就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统称而已,而人格权又分为生命、身体健康权和姓名权、名誉权、名称权还有荣誉权以及肖像权,所以生命健康权简称生命权,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拥有两种权利就是:

一: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当自己的生命被侵害的时候,他们可以以自己的这份权利被侵害而要求损害赔偿。

二:对自己生命的支配权,我想现代社会对人文精神的重视,所以法律应该对人文精神的持肯定的态度,再者民法又是私法的范畴,所以在对待这份权利的时候更应该注视私人性的特点,也就意味着每一个公民可以对自己的生命在一定的范畴内有选择的权利,实施安乐死是合法的行为。

生命权的特征就在于以下几点:

一:他是一种原始的权利,一种独立的权利,只要人们从出生到死亡都有的,而且也是不可剥夺的权利。

二:他是一种不可转让的权利,因为如果一个人连生命都没有了,他还能从事其他什么民事活动呢?所以他是一种不可让与权利。

三:他还是一种专属的权利。他是每一个人都有的权利并且专属于自己,不能让

与他人,而且这种权利是与人俱来的。

四:他是一种非财产性质的权利。因为生命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说他可以成为标的物在市场上流通的话,那么一个人他不人了,而是一种可以交易的法律上的物了,也就意味着人是有生命的动物。

再说实行安乐死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当一个人不可能在世上生存的时候,如果再说他活在世上是种痛苦,如果实行安乐死,那么不就可以让自己更好了吗?生命是自己的,那么也就意味就可以处理自己的这份权利,人们是不应该侵犯他的权利,尊重他的权利,也就尊敬了他的本人;再者可以减轻家人的痛苦和经济负担,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自己的亲人痛苦,因为人都是有感情的,所以不如让在安乐中死去不是更好吗?现在的医药费这么贵,差不多的家庭是难以支撑的,如果把全部或者是大部份都拿去给病人治病去了,那么一家人的费用又应该怎样去解决呢?甚至有些家人为了给病人治病,还是负债累累,那么不也是在合理的吗?还可以减轻社会的负担,所以我自己认为应该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实施安乐死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国家对此应该持一种默认的态度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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