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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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惠州市海岸带综合管理,有效保护海岸带,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促进滨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海岸带具体范围以惠州市
人民政府批复的《惠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为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海岸线是指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开发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生态优先、陆海统筹、集约利用、公共开放、属地管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二章综合管理工作与监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惠东县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海岸带保护与利用
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
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惠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
实施审批和监管,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修复和保护,建立健全海岸带
保护与利用管理长效机制。
环大亚湾新区管委会在省市赋予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统筹协调海岸带保
护与利用工作,监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实施。
第七条沿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综合协调工作。沿海县区发展与改革、
国土资源、环保、海洋渔业、交通、港务、水利、农业、林业、旅游
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海岸带保护
与利用管控要求,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旅游、交通运输、水务、林
业、农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惠东县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
术开发区管委会等政府部门编制《惠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惠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及社会公众
的意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予以
公布实施。
第九条《惠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旅游规划、环境
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沿海防护林规划、综合交通规划、海
堤建设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凡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惠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协调沿海县区人民政府(管
委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岸带的管理,保障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保护与修复
第十一条在海岸带范围内建立健全陆域和海域生态红线制度,实施严格分类、分级管控。
第十二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将海岸带范围内
生态敏感区和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列为保护地带,标明界区并发布
公告,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建立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入海排污口信息系统,逐步削减入海污染负荷。建立海洋环境污染黑名单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海岸带范围内的湿
地、河口、泻湖、海湾等生态敏感区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
第十四条沿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保护海滩、沙丘、沙坝、河口、基岩海岸、红树林、防护林等海岸带范围内特殊性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
严格控制自然岸线内的房屋、围堤建设。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在
海岸带保护地带范围内采伐树木、开挖山体、开采矿产、围填海、破
坏滩涂和红树林等改变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属性的活动。
第十五条沿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对海岸侵蚀、海水入侵、严重污染、生态严重破坏等海岸带受损或者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和
修复。
第十六条沿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照本市相关规划和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海岸防波堤、沿海防护林等海岸带防护设施,防止海浪、风暴潮
对海岸的侵蚀。
第五章开发与利用
第十七条沿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海岸带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对开发强度、时序实施分类指导和严格控制。
第十八条沿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公共沙滩使用的监管与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圈占公共沙滩。合法使用的,不得非法限制
他人正常通行。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共沙滩上建造构筑物、建筑物,周
边的开发活动不得影响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占用自然岸线和顺岸式填海,禁止截弯取直,鼓励离岸式、多突堤式、人工岛式围填海;严格控制占用基岩、砂质和生物岸线,
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在广东省下达的目标范围内。
第二十条根据《惠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自海岸线向陆一侧按照岸线属性分类使用功能等原则划定海岸建设后退线,严格控制在建设后退线
向海一侧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因相关部门批准围填海而
造成现状海岸线发生变化的,其相应岸段的海岸建设后退线应根据围
填海后的岸线类型并按照原法定程序重新划定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应通过不同层次的城市设计对海岸带范围内的建筑布局、高度、面宽、色彩、间口率等要素进行管控,并对背景山体、山海通道、景观
视廊以及滨海横向和纵向公共通廊进行控制,严格保护海岸带景观。
第二十二条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围填海造地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禁止污染严重、破坏性
强、超出工程区承载能力的围填海造地项目建设,防止对近岸海域生
态环境的破坏。围填海工程竣工验收后所形成的土地,应当依照国家、
省和市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土地供应手续。
第六章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惠东县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地情况,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已批未建用地制定实施细则并进行分类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海岸带保护需要,使海岸带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政府应当依法依规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作出妥善安
排。因海岸带开发利用项目给海岸带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的,项目单
位应当落实补偿措施。
对破坏海岸带生态、资源、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