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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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进展

所谓水土保持基本法律制度,就是指为了体现水土保持法的立法目的,遵循基本原则而制定的,处于根本地位和发挥基础作用的法律规范群,是调整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活动中产生的某一方面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的系统组合。——水土保持

基本法律制度研究_罗熹-2008

基本法律制度的确立标准

如前所论,在一部法律中,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规范都能称其为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

一个“系统的规范群”。而同时应当指出的是,也并非所有调整一类法律关系的规范群都可以视为基本法律制度。作为基本法律制度,首先要符合法律制度的特点,同时还应具有从法律制度中“脱颖而出”的特殊性。对于基本法律制度的遴选,需要对其进行逐一审核,只有符合了相应的标准,才能成为“傲立”于其他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制度。笔者通过对法律制度和基本法律制度内涵的考察,总结了以下确立标准:

(一)根本性

即该项法律制度是以该法的价值理念为指导,能够体现其立法目和贯彻其基本原则。一部法律的灵魂来源于法的价值理念和立法目的,并通过基本原则的导引,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体现。基本法律制度作为法律制度体系中最核心部分,应该更直接地彰显该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事实上,如果一项制度不符合根本性,不仅不能将其视为基本法律制度,甚至都不能称其为该法的法律制度。

(二)基础,I生一部法律中设有多项主要法律制度,但其作用和地位不尽相同,有的发挥基础性作用,有的则是辅助性作用。只有那些在法律制度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发挥主要功能,具有规制某类法律关系的起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度才`能称得上是基本法律制度。

(三)独特性

即该项法律制度能够体现某法所调整法律关系的自身特点和内在要求,它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属于某类法的法律制度或虽然也为其他法律所共有,但其制度内容和实施程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就是说,该项制度具有至少一方面的独创性。

(四)系统性

即基本法律制度是一个系统,应具有一定的体系性。首先,制度本身结构应具有完整性。即制度内部具有完整的结构,制度本身是由一系列规定权利与义务、目的与手段的具有现实操作性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完备整体。其次,制度外部系统也要有完整性。组成的外部体系的各项制度都按照系统特有的方式彼此关联、相互支持、相互补充、有机

协调,构成功能全面的统一整体。

水土保持法的概念与定义

现行水土保持基本法是1991年6月2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根据水土保持基

本法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环境单行法中在涉及水土保持的方面有专项

条款规定。为了推动《水土保持法》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也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环境监测等具体方面发布了若干规范性文件。可见,水土保持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为龙头法、由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文件以及其它单行法中相关法律规范组成的具有层次性的法律体系。

广义的水土保持法是指调整在保持水土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它包括《水土保持法》其实施条例,以及《土地管理法》、《水法》、《草原法》、《森林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均设有专

门一章来规定规划制度。

狭义水土保持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而本文所重点论述的水土

保持基本法律制度应是在水土保持基本法中予以明确界定的,因而以下对水土保持法的检视主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入手。

水土保持主要法律制度

1.水土保持规划制度

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制度

4.水土保持监测与公告制度

5.水土保持监督制度

世界各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进展

中国水土流失概况

水土保持是指在外界力的作用下,土壤被侵蚀、搬运和沉淀、水土资源和土地生

产力遭受严重的破坏和损失的整个过程。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目前水土流失已经成为我国头号环境问题,截止到 1955 年底,我国水土流失面积为153 平方公里,受困于当时科学技术实力加上国内国际形势紧张,有部分地区未被计

算在内。

1983 年至 1989 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第二次水土资源大普查。与第一次相比,这次水土资源普查历时更久、涉及到的范围更广、应用的技术更加先进——使

用了当时最先进的遥感技术。这一次普查结果经专家分析评估,已经基本再现了我国

当时水土流失情况的确切信息。其中,我国水土流失总面积 492 万平方公里,包括受水利侵蚀的水土流失面积 179 万平方公里,受风力侵蚀的面积 188 万平方公里,受冻融侵蚀面积 125 万平方公里。排除受冻融侵蚀不可恢复的土地,仍占全国国土面积的38.2%。

截止到 2011 年,我国水土流失面积达到了 365 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总面积

的 37.1%。与第二次普查的情况相比,水土流失情况得到了有效的遏制,水土工作取

得了一定的进展。水土流失面积相对减少,但是总面积依然相当惊人。每年土壤侵蚀量依然是在 45.2 亿吨左右。

据统计,目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 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 37.1%。我国76%的贫困县和 74%的贫困人口分布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水土流失的巨大危害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水土流失可使大量的肥沃的表层土壤丧失,给农、林、牧业生产带来巨大损失;第二,水土流失的泥沙淤积,影响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的同时抬高河床,淤积堤坝,加重江河洪水危害程度;第三,在高山和陡坡地区,水土流失容易造成泥石流等强力自然灾害;水土流失不仅严重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更加剧了生态环境的破坏。

就全国范围来看,几乎每个省、每个流域都面临水土流失的环境难题。从我国东中西部来看,东部水土流失面积 9.1 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 2.6%;中部地区 51.1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 14.3%;西部地区 296.65 万平方公里,占全国 83.1%。目前,我国水土流失十分严重的县有 646 个。其中长江流域 265 个,黄河流域 225 个,海河流域 71 个,松辽河 44 个,四川境内水土流失严重的县有 97 个,其余依次是山西省84 个,陕西省 63 个,内蒙古自治区 52 个,甘肃省 50 个。从水土流失严重程度来看,我国水土流失分布大概是由东到西,有北及南逐渐增强。

水土保持法律:

美国是较早针对水土流失制定法律的国家之一,早在 1935 年就颁布了国内第一部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土壤保护和国内分配法》。该法律经过了多次细致的修改,目前已经成为一部内容完整、具有较强适用性的法律。美国还先后制定了20 多部辅助性法律,用于完善国内水土保持制度。这些法律对于水土保持规划治理、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公众参与等问题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美国针对水土保持所设置的机构也是美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巨大成就的因素之一,系统科学的机构配置推动了美国水土保持工作的顺利进行。

日本在水土保持法律制度构建上有其独特的特点。日本是最早制定水土保持法并取得较大成就的国家之一,日本水土保持法律制度构建主要特色为全面、具体,例如日本曾于 1949 年制了《土地促进法》,于 1958 年制订了《滑坡防治法》,1969 年颁布了《陡坡地崩塌防治法》,同一时期颁布的还包括《治山治水紧急处置法》、《土地改良法》、《森林法》。其中,后五部法律对日本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的意义。

澳大利亚把土壤侵蚀作为引起土地退化主要因素,他们的水土保持意义更宽,包括了所有防治土地退化的行动,近年又引伸为“土地保育”。澳大利亚水土保持制度的构建十分新颖,主要是采取州立法的模式,各州通过本州内具体情况制定适宜本州

发展的水土保持法律,其中比较有名的包括:1986 制定的《昆士兰州土壤保护法》以及 2004 颁布实施的《新南威尔士州土壤保护法》。

中国到 199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水土保持法》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关

于水土保持的专门性法典。《水土保持法》及其细则对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及水土

保持的监督做了系统的规定,包括:水土保持规划制度,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

制度,水土流失和公告制度,水土保持方案和“三同时”制度,水土流失治理的行政

代执行制度以及预防水土流失的其他相关规定。2011 年 3 月 1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一届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正式施行,新《水土保持法》较之1991 年水土保持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内容更加晚上,实用性大大的提高,对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影响意义深远。

但是涉及到水土保持的法律文件极为有限,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草原法》《水法》《农业法》等几部法规。而且各法规中对于水土保持的规定大都为形式性的

条款,适用性不强。面对形式多样,治理难度较大的水土流失危害,仅仅依靠这几部

法律是很难有所作为的,跟国外完善的水土保持法律制度相比,我国水土保持相关法

律规范的制定还要加强。

我国水土保持法律制度

我国最早针对水土保持工作发布的政策性文件要追溯到 1952 年,由政务院发出

了《关于发动群众继续开展防旱、抗旱运动并大力推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示》,后来

在 1955~1982 年中央曾先后召开了 4 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会议,并于 1956 年成立

了国务院水土保持委员会,1957 年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这个纲要算是关于我国第一部关于全国范围内整体水土保持比较系统正式的文件,1964 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黄河中游地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决定》,1982 年 6 月30 日,国务院批准颁布了《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可以看出,在这一时期,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指定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规范,基本上都是由国务院颁布的纲领性的行政法

规和条例文件,与切实的水土保持法律相比,既不具备完善的监测体系,也没有相应

的造成水土流失惩罚力度,保护的范围具有很大的局限。总体来说,并不具备足够力

度的约束力,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展开十分不利。

1991 年 6 月 29 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0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土保持法》,1993 年 8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

务院令第 120 号)发布施行。随后,全国各省级地方人大相继出台了有关于本省的水土保持法省级实施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水土保持专门性的法律规范,标志着我国水土

保持工作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水土保持法》及其细则施行以后,我国

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水土保持法律制度构建做了补充性的规定,包括《环境保护法》《草原法》《水法》《农业法》中,对涉及到水土保持工作的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我国于 1994 年 1 月,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水利部成立水土保持司,明

确其职能为组织全国水土保持工作。2004年 8 月 18 日,水利部门出台《全国水土保

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明确了本世纪初期我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和对策措施。《纲要》的颁布实施,表明了我国水

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以《水土保持法》最基础的水土保持法律

制度体系正全面系统的展开。

2010 年 12 月 25 日,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新《水土保持法》与以 1991 年《水土保持法》相比,主要具有两大明显的优越性:

3.3.1 立法理念上的增强

在水土保持方针上更加具体,更富有层次。1982 年国务院发布的《水土保持工

作条例》提出了“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1991 年颁布实施的《水土保持法》提出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新《水土保

持法》在原有内容上又增添了新的内容,将水土保持工作指导方针定义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新《水土保持法》更加强调对未被破坏的环境的保护;注重治理水土保持工作中要抓住

重点,不得盲目;强调科学技术的作用,重视科学技术的研发,要求运用科学的管理

方式和手段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其他方面在原有方针基础上也赋予了具有新时期特色

的使命。

新法更加突出了生态保护的理念,新法较之旧法,再原有的内容基础上增加了禁

止或限制破坏生态的内容,扩大了水土流失防治范围,增强了生态理念的防治措施。

例如新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

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在侵蚀沟的沟坡

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

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新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

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

理措施。该法第二十五条与旧法十九条相比,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

失的其他区域纳入其中,打破原有的区域范围,保护的范围更加广泛,为其他平原地

区施工建设中的水土保持工作也提供了法律依据。新水土保持法处处强调生态的防治

理念,比如法条中经常会发现鼓励生态自我修复和综合治理、使用清洁能源代替薪材、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等生态防治措施。

3.3.2 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相应的制度体系

在新的《水土保持法》中,新增添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新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通过明确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加大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要求必须建立专项资金,加强对水土保持的资金投入,必须做好水土流失的公告和预防,做好水土保持与城乡建设相协调的相关工作,以加强地方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予以足够的重视,推动水土保持工作的发展。

新法将规划单独设置为一个章节,着重突出了水土流失调查制度、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制度和水土保持规划制度,新《水土保持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在水土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突出规划制度,明确国内水土流失的相关状况,给水土保持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后续工作的展开奠定了基础。

新法完善了对水土保持方案制度,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独立行政许可事项;完善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强化了水土保持监测和公告制度,通过加强网络监测的建设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监测经费的保障,在建设项目上要求建设单位着重强调对建设单位加强水土保持的监测,对于水土流失的动态要及时作出公告;强化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新法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首次规定了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同时增加了检查的程序、内容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对监督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机制上,新水土法主要通过国家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扩宽筹集资金渠道,增加了违法行为的种类。法律责任方面,在原法基础上,增加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增加了“弃渣代为清理”制度;违反水保方案制度的处罚;开发建设项目治理代为治理制度;违反验收制度的处罚;违反补偿费收缴规定的处罚;查扣违法机械设备制度等,强化了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等。二是增加了可操作性。新法规定罚款、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等处罚措施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进行,不需报请政府批准,减少了环节,提高了效率。

三是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的标准。在颁布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背景下,国家政府在十二五规划中已经很明确的对水土保持工作做出了具体的

指示。“规划”在第六篇中的第二十五章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中,明确提出我国水土

保持应该坚持生态保护和生态的自我修复。“规划”公布了全国生态保护和修复的 14 个重点工程,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防护林系建设、

重点自然生态系统保护、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水土保持与河源生态修复、岩溶地区

石镇化综合治理、黄土高原地区综合治理、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祁连山水

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

青藏高原东南缘生态环境保护。其中直接涉及到水土保持的就有 9 个工程,其他也与

水土保持工作也都存在密切的联系。

省级水土保持法规修订的进展

根据水利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自2011 年开始,各省( 区、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

高度重视,把水土保持法规的修订工作纳入了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订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分工、进度,并在人员调配、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水土保持部门积极行动开展了前期调研、组织编写、专家咨询等相关工作。《江西省〈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于2012年7 月26 日在全国第一个通过了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自2012 年9 月1 日起实施; 随后甘肃、四川、重庆、贵州等4 个省( 市) 的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或条例相继在2012 年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3 年有西藏、陕西、新疆、江苏、吉林、湖南、天津等7 个省( 区、市) 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各自的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或条例,2014 年有福建、河北、山东、广西、云南、河南、浙江、辽宁、安徽等9 个省( 区) 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或条例,2015 年有北京、山西、宁夏、内蒙古、湖北等5 个省( 区、市) 人大常委会审

议通过了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或条例。截至2015 年底,全国共有26 个省( 区、市) 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省级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或条例,其中江西等14 个省( 区、市) 为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甘肃等12 个省( 区、市) 为水土保持条例。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水土保持政策法规体系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不但包括《水土保持法》本身,还涵盖了防洪、治沙、造林、土地管理等方面。水利部先后同国家计委、环保、国土、铁路、交通、地矿、电力、冶金等部门联合发布了有关水土保持的许多规定。

体系结构按照法规的重要性和相关性进行分类,分为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其它文件三大类。其中:

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家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需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的法律文件,包括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相关行政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

规程规范是在进行水土保持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处理原则,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一2008》、《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等,该模块按

照行业分为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和林草农业三大类。其它文件主要包括国家下发的各类通知、文件和地方法规文件等。

水土保持法律体系结构

一、水土保持法津法规政策

二、相关行政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一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6、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7、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8、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9、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三、相关自然资源法津法规政策

四、水土保持章程

五、利水电章程

六、林草农业章程

七、其他文件

一、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 9 9 1 年6 月2 9 日主席令第4 9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 03 年3 月1 5 日主席令第3 1 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 9 89 年4 月4 日主席令第1 6 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 9 9 6 年3 月1 7 日主席令第6 3 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 99 9 年4 月2 9 日主席令第1 6 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 00 2 年10 月2 8 日主席令第7 7 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0 0 3 年8 月2 7 日主席令第7 号)

二、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1 993 〕12 0 号)

2.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1 9 8 8 年9 月1 日国务院批准)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 9 9 8 年1 1 月2 9 日国务院令第2 5 3 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国发〔1 9 9 3 〕5 号)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水保〔1 9 94 〕5 1 3 号)

2. 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1 9 89 〕国土阅字第8 号)

3.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水电站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水农水〔1 9 9 2 〕2 4 号)

4. 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水利部地发〔19 9 3 〕2 2 7 号)

5.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 8 〕4 2 3 号)

6.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水利部、铁道部铁计〔1 99 9 〕2 0 号)

7. 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煤炭工业局水保〔1 9 99 〕3 98 号)

8. 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水保〔19 9 〕60 8 号)

9. 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 0 0 1 〕1 2 号)

1 0. 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建设中水土保持工作的函( 水利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水保〔20 0

2 〕15 1)

1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19 95 〕第5 号)

1 2.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浏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

2 0 0 0〕第1 2 号)

1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

2 0 0 2〕第1 6 号)

14.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2 0 0 5〕第2 4 号)

15.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令〔2 0 0 5〕第2 5 号)

16.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利部水

保〔2 00 3〕2 0 3 号)

17. 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程序、编写格式和内容的补充通知(水利部水保监〔2 0

0 1〕1 5 号)

1 8.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办水保〔

2 00 5〕12 1 号)

四、其他相关文件

1. 水利部关于公布全国第一批甲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单位名单的通知(水保〔19 6〕18 6 号)

2. 水利部关于公布全国第二批甲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单位名单的通知(水保〔19 97 〕9 9 号)

3. 水利部关于公布全国第三批甲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单位名单的通知(水保〔1 9 97 〕4 8 2 号)

4. 水利部关于公布全国第四批甲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单位名单的通知(水保〔19 9〕7 9 号)5. 水利部关于公布全国第五批甲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单位名单的通知(水保〔2 0 0 0 〕6 4 4 号)

6.水利部关于公布全国第六批甲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单

位名单的通知(水保〔20 01 〕5 3 号)

7. 水利部关于公布全国第七批甲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单位名单的通知(水保〔20 02 〕2 7 6 号)

8. 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审批问题

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水保〔2 0 0 2〕1 5 7 号)

9、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 0 0 3〕8 9 号)

1 0.关于公布全国第一批获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单位名单的通知(水保〔

2 0 0 4 〕8 号文)

11. 关于公布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单位名单的通知(水保〔2 0 0 4 〕

5 8 2 号)

12. 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 0 0 4P叼2 0 15) (水保〔20() 4 〕3 3 2 号)

13. 关于公布水利部2 0 05 年度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办函〔2 0 0 5〕1 1 1 号)

14.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 0 0 5〕2 2 号)

15.关于公布部分甲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持证单位整改考核结果的通知( 办水保〔2 0 05 〕9 6 号)

1 6. 关于联合开展水土保持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铁道部、交通部水保〔2 0 0 2〕2 5 8 号)

17.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办水

保〔2 0 0 4〕9 7 号)

五、地方规章

1. 关于印发《黄河流域及西北内陆河地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查办法》(试行) 的通知( 黄水保〔2 0 0 5〕5 号)

有害物质控制有关法律法规清单

有害物质控制有关法律法规清单 国际公约: 巴塞尔公约(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持久有机物污染控制) 鹿特丹公约(危险化学品的事先通知) 维也纳公约(关于ODS物质的控制) 东京议定书(关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国际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OSPAR协定 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 蒙特利尔议定书(管制破坏臭氧层的物质) 气候变化纲要公约(FCCC)(管制温室效应的物质排放量) 华盛顿公约(CITES)(保护稀有野生动植物防止其因国际贸易而遭滥捕) 生物多样化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美国: 美国环保署对铅及铅化物的要求(2001) 美国ODS标签规定 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16CFR1303/16CFR1500 美国环境保护委员会(EPA)正在建立一项针对无铅产品的规定 加州65法案 加利福尼亚废弃电器产品回收利用法 (2003.9.22) 美国加州有害物质应对计划要求汞的使用减半(2006) 美国有汞使用的产品须事前报告,并在产品上贴上标签 CONEG包装材料规范(RTM-008) 欧盟: 关于电子电器设备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环境物质指令(RoHS 2002/95/EEC)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 2002/96/EEC) 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UP) 报废汽车指令(ELV 2000/53/EC) 镉指令(91/338/EEC) 包装指令(94/62/EEC)

包装废物指令相关标准一览 ?EN 13427:2000---包装废物标准的使用 ?EN 13428:2000---材料缩减 ?EN 13429:2000---再使用包装 ?EN 13430:2000---材料的循环使用 ?EN 13431:2000---能源的恢复行使用 ?EN 13432:2000---堆制成肥和生物降解 电池指令(98/101/EC、91/157/EEC、93/86/EEC) 瑞典TCO指令 IPP 有关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限制销售和使用的指令(76/769/EEC) 欧盟关于影响臭氧层物质法规(No 2037/2000) 荷兰禁用一种名为FR-720的有害阻燃剂法例 REACH指令 Amendment on End-of-Life Vehicles(2002/525/EC) 85/467/EEC(PCBs / PCTs) 89/677/EEC(As / Pb) 93/11/EEC(N-Nitrosamines) 96/55/EC(Chlorinated solvents) 1999/51/EC(Tin,PCP,Cadmium) 83/478/EEC,91/659/EEC,85/610/EEC,1999/77/EEC(Asbestos) 日本: 环境基本法 绿色采购法(2000.5) 回收法令(2004.4) 臭氧层保护法 地球温室化对策推进法 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2000.5.26) 关于对化学物质的审查和制造等限制的法律(化审法) 大气污染防止法(大防法) 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安法) 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1991.10) 能源保护和促进回收法(1993)

水土保持法规文件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十八条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 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 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 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 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 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 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 事业单位负担。 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 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 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 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制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一条在山区、原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企业,从事油气田勘探、开发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 的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项目审批部门的同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领取《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可领取环境影响报告书,办理有 关批准手续。

REACH法规相关有害物质

REACH 即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8 December 2006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REACH), establishing a 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 amending Directive 1999/45/EC and repealing Council Regulation (EEC) No 793/93 and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1488/94 as well as Council Directive 76/769/EEC and Commission Directives 91/155/EEC, 93/67/EEC, 93/105/EC and 2000/21/EC。 REACH是欧盟规章《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REGULATION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简称,是欧盟建立的,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化学品监管体系。 这是一个涉及化学品生产、贸易、使用安全的法规提案,法规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以及研发无毒无害化合物的创新能力,防止市场分裂,增加化学品使用透明度,促进非动物实验,追求社会可持续发展等。REACH指令要求凡进口和在欧洲境内生产的化学品必须通过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等一组综合程序,以更好更简单地识别化学品的成分来达到确保环境和人体安全的目的。该指令主要有注册、评估、授权、限制等几大项内容。任何商品都必须有一个列明化学成分的登记档案,并说明制造商如何使用这些化学成分以及毒性评估报告。所有信息将会输入到一个正在建设的数据库中,数据库由位于芬兰赫尔辛基的一个欧盟新机构———欧洲化学品局来管理。该机构将评估每一个档案,如果发现化学品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有影响,他们就可能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根据对几个因素的评估结果,化学品可能会被禁止使用或者需要经过批准后才能使用。 据介绍,与RoHS指令不同,REACH涉及的范围要宽得多,事实上它会影响从采矿业到纺织服装、轻工、机电等几乎所有行业的产品及制造工序。REACH要求制造商注册产品中的每一种化学成分,大约共有3万种--并要衡量其对公众健康的潜在危害。REACH建立了这样的理念:社会不应该引入新的材料、产品或技术,如果它们的潜在危害是不确知的。 机电产品一直是宁波地区外贸的重头之一。作为化工产业的下游用户,没有一家对欧贸易的机电企业可以不受REACH制度的限制。 具体内容 REACH法规草案规定进入欧盟市场化学品和其它有形产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负有以下义务: (一)注册 (整理并提交包括产品所含每种化学物质测试数据在内的详细报告。) REACH法规中,化学物质的注册范围主要包括: 1. 数量≥1吨/年/人的独立存在的物质或配制品中的物质; 2. 上游供应商中未注册的含量(重量比)≥2%且总量≥1吨/年/人的以单体单元(monomericunits)或化合物(chemically bound substances)形式存在于聚合物中的单体或其他物质; 3. 总量>1吨/年/人且正常或可合理预见使用状态下会有意释放的物品中物质(substances in articles); 4. 总量>1吨/年/人,化学品局有理由怀疑会从物品中释放且这种释放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物品中物质,化学品局可要求注册。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项目水土保持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实现项目经济效益与水保效益相统一,及时落实水保的设计和工程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和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书及批复文件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陕西旬凤韩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的范围为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驻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拌合站、制梁场、施工机械停放区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第三条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应贯穿公路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方针。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实行“三同时”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的水土保持管理,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通过,在实施过程中将进一步补充、完善内容。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1

第五条为切实做好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公司成水土保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安质环保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成立水土保持管理小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水土保持管理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1.委托具备相应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时向国家水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2.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保监理和监测单位,负责对本项目水保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监测。 3.负责传达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水土保持的要求。 4.全面负责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对重大水保问题进行决策,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掌握工程施工水保动态,定期检查和总结工程水保措施实施情况。 5.负责组织审批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6.协调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水保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各方的关系,解决水保问题,完善各项措施。 7.每年3月底前向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陕西省水利厅2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处罚依据

水土保持站执法行为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3项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一)五百亩以下的,由县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 (二)五百亩至一千亩以下的,由地(市)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 (三)一千亩以上的,由省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 开垦国有山坡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凡从事工矿生产和对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列入建设

水土保持法(图解)

1. 水土保持工作的目标是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3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4.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6. 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水土流失调查,并向社会公告。

7. 在有关规划中,应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征求水利部门意见。8. 地方政府应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9.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违反该规定者处罚款。10. 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加强植被保护。 11.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12.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违者罚款。

13. 林木采伐方案中应有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控制皆伐,禁止炼山造林。14.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15. 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报水利部门批准。16.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7.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措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18. 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防护措施。

水土保持法考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年3月1日起施行。 A.1991 B.1995 C.2010 D.2011 答案:D.2011 关键词:水土保持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2条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A.防治干旱B.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C.防治洪水 D.预防和治理水污染 答案:B.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关键词:水土保持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条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A.领陆 B.领水 答案:D.境内 关键词:水土保持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A.自然因素B.洪水 C.人为活动 D.风沙 答案:A.C. 关键词:水土保持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条

5.水土保持工作实行()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A.惩罚 B.管理 C.预防 D.技术 答案:C.预防 关键词:水土保持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条 6.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A.保护 B.管理 答案:A.保护 关键词:水土保持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条 7.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A.全面规划 B.综合治理 C.因地制宜 D.突出重点 答案:A.B.C.D. 关键词:水土保持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条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A.城乡规划 B.水利事业发展规划 C.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D.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答案:D.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关键词:规划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条 9.国家在(),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A.水土流失重点县 B.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C.干旱地区 D.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新旧水土保持法对比

新华社受权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来源:新华社关键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规划;受权;十一届;水土保持方案作者:赵超、 余晓洁 2010-12-25 20:49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25日 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共七章六十条,分为总则、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 和附则。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修订后的法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 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修订后的法律还明确,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 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 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 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我国修法强化水土保持规划法律地位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赵超、余晓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5 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进一步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 修改前的水土保持法仅规定了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主体和批准机关,过于简单和笼统,操作 性不强,导致一些地方长期以来对水土保持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不够重视。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对 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依据与主体、规划类别与内容、编制要求以及组织实施作了明确规定。 法律指出,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 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法律规定,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法律还规定,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建设期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行政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涉及的范围主要是水行政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第三条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二、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认真组织公司全体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国家、省、部有关水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积极联系本地区水保部门,明确工程项目的水保要求,制定和落实工程项目的水保措施。 3、加强各施工单位水保检查和监控工作,加强水土保持的监理、监测的管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施工单位进行水保工作的评定。 4、督促各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坚持清

结生产,综合利用各种资源,最大限度的降低各种材料的消耗,将工程项目对当地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认真组织各施工参建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国家、省、部下发的有关水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交底书。 2、积极配合当地水保部门,明确相关要求,制定和落实各项目水保措施。 3、加强日常检查和监控工作,加强对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的检查及管理,记录存档。 4、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咨询单位的工作职责 1、咨询单位主要负责对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和措施进行审查。 2、审查施工图设计时,应对水土保持措施、方案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和技术要求的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4、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指导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发现存在问题分析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协调组织处理。 第七条设计单位的工作职责: 1、设计单位主要对水土保持的设计负责。在设计中要全面贯彻

各国地区有毒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法规要求

第十三章各国/地区有毒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法规要求 13.1食品级安规 13.1.1 1935/2004/EC(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 适用范围(我们目前用到的):橡胶、金属和合金、纸和纸板、塑料、陶瓷等 2002/72/EC Array 2004/19/EC 2005/79/EC 2007/19/EC 2008/39/EC 以上法规要求: 塑料:全面迁移测试 (1)一般塑料材料中的成分(所有成分)迁移到食品中的量不超过10mg/dm2(平方分米) (2)容量超过500mL的容器,食品接触表面积不易估算的容器、盖子、垫片等物品,所有成 分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不得超过60mg/kg 测试方法:用以下4种溶液在40℃的条件下浸泡2小时 (1)蒸馏水 (2)3%醋酸溶液 (3)10%酒精溶液 (4)橄榄油 13.1.2

LFGB(德国接触食物材料法规) FDA (美国接触食物材料法规) French DGccRF2004-64(法国接触食物材料法规) UK SI 898:2005(英国接触食物材料法规) NO.283 of 30/04/1962,D.M.21/03/73(意大利接触食物材料法规) 以上法规同1935/2004/EC要求基本相同,但存在以下差异: LFGB:对影响到食品气味和味道的物质迁移有要求(感觉测试),例:气味(氨气迁移),外观(颜色迁移),味道(醛类迁移)等. FDA :对金属无特殊要求,只要提供真实、合格的材质证明(总铬含量≥10%),若金属材质被用在炊具上面,则总铬含量≥16%. French DGccRF2004-64/French Dé cret no 92-631:对橡胶制品有特殊要求,同时对金属产品也有特殊的分类和要求. NO.283 of 30/04/1962,D.M.21/03/73:规定不锈钢产品除了要符合相关金属材质成分规定外,还必须通过蒸馏水、橄榄油、酒精溶液及3%的醋酸水在指定指定条件下的耐腐蚀测试. 13.1.3.日本食品安规:日本劳动厚生省食品卫生法 标准: (1)规定了所有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中重金属,特别是铅的含量 (2)建立了金属罐、玻璃、陶瓷、橡胶等类物质的类别标准,此外还制定了13类聚合物的标 准,包含PVC、PE、PP、PS、PET等. (3)制定了具有特定用途的材料标准. 测试方法和限值: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4.08.09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08.09 【实施日期】1994.08.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8月16日实施日期:1997年8月16日)【失效依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 (1994年7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1 994年8月9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三条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和部门责任制,定期考核。 第五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进行水土保持查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区规划、规划、参与城乡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专业规划中有关水土保持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水土保持年度计划; (三)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 (五)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 (六)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调解处理水土保持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乡(镇)水利或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第七条征求意见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处罚等应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八条甲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或开办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20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3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6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

水土保持管理法规调查

阿鲁科尔沁旗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调查 一、阿鲁科尔沁旗地理信息 阿鲁科尔沁旗行政区划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位于赤峰市东北部,北纬43°20"45"~45°24"20",东经119°20"15"~121°1"00",西北与锡林郭勒盟相连,西部与巴林左旗及巴林右旗为邻,南部与翁牛特旗隔西拉木伦河相望,东与通辽市接壤。阿旗南北长232km,东西宽111.4km,总面积14555km,总人口数为30 万人,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为多数的多民族生活居住地区。 阿旗属大兴安岭余脉的延续,地势是西北高、东南低。西北部属中低山区,山势陡峻,河谷发育,山体纵横交错,地势落差大。海拔一般在1000~1500m之间,大于1000m 的山峰有106 座。大兴安岭的支脉罕山、巴代山、乌兰山等组成了主要山系,这些山峰多由花岗岩类组成,其风化碎屑比较粗疏,山岭由玄武岩组成,风化物质比较粘重。山区内人口分布稀疏,人类活动影响小,以原始森林和天然林为主。中部为低山和低山丘陵,山势低缓,海拔高度500~1000m。山间沟谷中发育着现代水系,形成较为平缓开阔的山间谷地及河谷冲积平原。欧木伦河沿岸形成了一条狭长的河谷平川,两侧丘陵密布。该区域人口较密集,加之受地形地质的影响,地面切割剧烈,水土流失严重。南部及东南部是坨沼区,为冲积平原。地势低平,起伏平缓,海拔

高度在600~1000m 之间。东南部河谷平原及南部冲积平原上形成了固定、半固定的流动沙丘,草场退化、沙化现象十分严重。由于地下水位高,在一些低洼处形成了泡子及盐碱沼泽地。 二、阿鲁科尔沁旗水土信息 水文地质纵观全旗地貌,西北部为中低山区,山势陡峻,沟谷发育;中南部为低山丘陵,第四纪堆积物发育;南部为冲洪积平原,沉积了较厚度的松散堆积物,形成了广阔的波状平原。不同的地貌形态决定了地下水的形成与分布。 本旗地下水基本分为两个含水类型区,以山间河谷平原第四纪孔隙水为主,其含水层厚度大,颗粒粗,分选性好,面积分布较广,径流条件好,交替作用强,含水丰富;低山丘陵基岩裂隙水为辅,其面积较大但分布不均,富水性差异大。山间河谷平原孔隙水分布广阔,除山前丘陵区外,含水层埋深大部分小于5m,厚度一般为50~100m,单井涌水量为4.2t/h~20.8t/h。 欧木伦河和黑木伦河河谷两侧一、二级阶地为北部山区最低处,成为山区地下水的汇集区,南部由乌力吉木仁河与西拉木伦河作用构成的河间波状平原,地势最低,为全旗地下水汇集的场所。 基岩裂隙水分布于乌力吉木仁河以北广大地区,富水性大部分中等,单井涌水量0.4~4.2t/h,局部地区大于4.2t/h。全旗地下水水质较好,大部分区域地下水矿化度均小于1g/L,水化学类型为重碳酸钙型水,次之有重碳酸钙镁和重碳酸钙钠型水。

房地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总则

房地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总则 1.1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X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方针,以服务于开发建设项目为出发点,解决好开发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以实际出发,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注重依靠自然修复,在利用当地水土保持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尽量做到高科技、低投资、高效益,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新增水土流失和原有水土流失。注重景观建设,鼓励土石方综合利用。采取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相结合,以防治项目建设产生水土流失为重点,确保安全生产,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过程与主体工程施工工序紧密结合,达到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双赢的目的, 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及建设过程

中加强水土流失的预防工作,做到先拦挡后堆弃。 (2)综合防治的原则,做到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临时措施和永久措施相结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 (3)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4)坚持“三同时”的原则。水土保持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施工进度必须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相衔接。 (5)生态优先原则,在进行工程建设的同时,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6)水土保持措施的布设本着“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重点治理与一般防护相结合”,“重点突出”的原则。 (7)与主体工程相衔接的原则,水土保持措施的设计与本工程自身的防护体系相配合,形成系统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因主体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具有一定的水保功能,在方案中加以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投资,使方案的防治措施侧重对主体工程设计中没有防护、可能新增水土流失的场区的预防和治理,减小水土流失对环境的影响。 (8)坚持经济可行的原则。从工程实际出发,在有效防治工程建设过程中新增水土流失的同时,充分考虑经济合理,防治措施的配置具有可操作性,以较少的投入争取最大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12.15 【实施日期】1993.12.1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7日)修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大 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更好地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对所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保护。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六条四川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市(地、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主管本辖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具体事务。水土保持监督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有关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法》和《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作好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工作。

环境有害物质管理规范

环境有害物质管理规范 文件编号: DQ-QP-002 版本: A 发行部门:文控中心发行日期: 2017-2-28 变更记录表: 1. 目的

为确保我公司提供的产品符合与环境危害物质减免有关的法律法规、指令以及客户的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公司原辅料、外协加工品、制程品、成品(包括包装)的环境危害物质的管控。 3.职责 业务部:负责客户环保物质要求的识别、确定,有关环境物质要求的内外部沟通、处理或传递。 采购部:向供应商提出我司环保要求,选择和评价及定期评价供方按我司要求提供环保合格产品的能力,建立建全供应商档案(包括与环保要求有关的材料成分表/第三方的环境危害物质检测报告/MSDS等资 料)。 品质部:负责对来料的品质及环保要求进行检验或验证;负责环保生产制程及制程品的确认;负责成品检验及环保标识,组织不合格环保产品的评审;协助采购人员对供应商进行环境危害物质的评价。 生产部:负责环保制程的标识,环保品的区分隔离及标识,防止环保品受环境危害物质污染。 人事部:组织、监督相关部门进行有关环境危害物质的教育培训。 仓库部:对环保物料、环保产品进行标识、区分,隔离与防护。 管理代表: 1.识别、确定、收集与环境危害物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并确保其得到及时更新。制订及修改环保要求之标准(含环境危害物质分析检测标准) 2.向公司各部门传达相关环保信息,环境异常事件的沟通处理,有争议时由“管理代表”进行裁决。 3.供应商变更申请的审核,并由“管理代表”批准。 4.监督实施环境危害物质的教育培训。 5.组织实施环境危害物质的内部审核。 4.定义 4.1 HS即Hazardous Substance,危害物质。凡是在欧盟“危害物质限用指令及废电机电子产品指令规范的 物质,就是危害物质,包括铅、镉、汞、六价铬、PBB以及PBDE。其它根据自己或客户的要求,或是不 同地区、国家所订定的危害物质也包括在内。但以RoHS指令为基本项。 4.2 RoHS即The 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ROHS) Directive (2002/95/EC),中文译名为“电机电子产品中危害物质禁限用指令” 4.3 WEEE即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WEEE) Directive(2002/96/EC),中文译名为“废 弃电机电子产品指令” 4.4 HSF即Hazardous Substance Free,危害物质减免(或无危害物质)。诸多绿色环保指令都有HSF的要求。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小常识

1.水土流失的定义? 在水力、重力、风力等外营力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亦称水土损失。土地表层侵蚀指在水力、风力、冻融、重力以及其他外营力作用下,土壤、土壤母质及岩屑、松软岩层被破坏、剥蚀、转运和沉积的全部过程"。 2.什么是水力侵蚀? 由于大气降水,尤其是降雨所导致的侵蚀过程及其一系列土壤侵蚀形式成为水力侵蚀。 3.土壤侵蚀根据外营力克分为哪几类? 水力侵蚀、溅蚀、面蚀、沟蚀 4. 以重力为主要的外营力的侵蚀形式主要有陷穴、泻溜、崩塌和滑坡等。 5.什么是崩塌 边坡上部岩土体被裂隙分开或拉裂后,突然向外倾倒、翻滚、坠落的现象称为崩塌。 6.什么是滑坡 当雨水渗透到土层底部,土体不断吸水增重,土体下滑力大于抗滑力时,土体沿着一定滑动面发生的位移现象称为滑坡。 7.泥石流指的是什么 泥石流是一种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它既不同于一般的暴雨径流,又是在一定的暴雨条件下,受重力和流水

冲力的综合作用而形成的。泥石流在其流动过程中,由于崩塌、滑坡等侵蚀形式的发生,得到大量松散固体物质补给,或因泥石流体的粘性阵流和暂时性阻塞而溃决,形成巨大沙石补给量,使泥石流饱含大量泥沙、块石,具有很大的动能,泥石流含有比一般洪流多5-50倍的泥沙石块,刹时间将数以千百立方米的沙石冲进江河。一场泥石流,即可以是河道面目全非,或堵塞河道,聚水成湖,或推移河道,易槽改道,水流横溢,漫流成灾。由于它爆发突然,来势凶猛,历时短暂,所以具有强大的破坏力。 人类加剧土壤侵蚀的活动有哪些 1、破坏森林 乱砍滥伐、放火烧山,使森林遭到破坏失去蓄水保土作用,并使地面裸露,直接遭受雨滴的击溅、流水冲刷和风力的侵蚀,从而加速了土壤侵蚀的发生和发展。 2、陡坡开荒 陡坡开荒不仅破坏了地面植被,且又翻松了土壤,造成了产生严重土壤侵蚀的条件。 3、过度放牧 过度放牧回是山坡和草原植被遭到破坏。 4、不合理的耕作方式 顺坡耕作使坡面径流也顺坡集中在犁沟里下泄,造成沟蚀。在坡地广种薄收、撩荒轮垦,会使土壤形状恶化,作物覆盖率降低。这些均能加速土壤侵蚀。

完整版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本

1编制总则 1.1任务来源 (1)《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X”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委托书》,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8月。 (2)《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X”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合同书》,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8月。 1.2编制目的和意义 该项目规划占地面积6.79hm2,总建筑面积181111.80m2(计入容积率146581.9m2),项目由建筑占地区、场内道路区、附属系统区(休闲设施、游泳池、广场和绿化区等)部分组成。该项目建筑占地面积大,在建设过程中将扰动地表造成区域水土流失,因此在建设过程中应依法防治水土流失,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我单位编制了《XXXX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水保方案》,编制本《水保方案》的主要目的和意义是: (1)编制本《水保方案》,有利于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的同时必须承担对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的责任,达到“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目的。 (2)该《水保方案》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对项目建设范围进行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并提出适宜于本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防治项目区自然和建设场地造成的水土流失、建设场地水土保持工程的监测监理和当地水行政主

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3)该《水保方案》的全面落实,可有效防治建设场地的各类水土流失,改善项目区及周边生态环境。 (4)该《水保方案》的编制,有利于“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是该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将该项目水土保持投资纳入整个项目建设的总投资,落实了水土保持工程的资金来源。 (5)《水保方案》的编制,有利于指导下阶段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工作。在编制本《水保方案》过程中,对该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了预测,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 1.3编制依据 1.3.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1998年11月18日); (5)《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2年12月10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1998年4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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