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相关事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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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相关事宜概述

一、相关规定

(一)《商业银行法》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5年)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2009年)

二、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此项需注意)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总体条件较为简单,需结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后附的登记表和备案表确定相关条件。

三、发行金融债券的程序

(一)聘请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事务所,并进场进行尽职调查、审计,编写相关申报文件,签署承销协议等;

(二)待评级机构确定评级结果,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尽调完成公司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最终结果符合发行金融债必备条件后,银行协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金融债的具体方案,包括金额、期限、利率、品种、还款方式等等;

(三)银行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发行金融债相关事宜;

(四)相应评级报告、审计报告(三年又一期)、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出具后,银行通过所在地银监局向银监会层报申请,取得银监会关于同意发行金融债的批复;

(五)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申请发行金融债券的相关文件(申请文件详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发行金融债的批复,在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

(六)组建承销团,确定采用招标承销还是协议承销方式;

(七)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成员,通过薄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八)确定薄记管理人、发行首日/薄记建档日和发行期限、缴款日、起息日等;(九)投资者认购本次发行的金融债券,按照规定划付认购款项;

(十)投资者在中央结算公司开设债券托管登记账户,投资者认购的债券在中央结算公司开设的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十一)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由薄记管理人向中央结算公司统一办理本期债券的登记托管手续;

(十二)银行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

(十三)银行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十四)金融债券存续期间,银行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银行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十五)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十六)金融债券存续期间,银行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四、注意事项:

(一)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用途不限,但如专项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则尚需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有关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有关要求。

(二)一般无担保,需要说明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三)实践中一般为公开发行,定向发行较少。

(四)可分为多个品种,一般为3年期、5年期较多。可以约定回拨选择权。(五)一般为承销团承销,余额包销。

(六)评级结果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使用的评级机构名单: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不包括鹏元资信评估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可以在证券市场使用。即证券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对评估机构的认可不一致,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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