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是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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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是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举措
一、“诉调对接”内涵界定
此处的“诉调对接”非诉讼调解与其他调解方式的对接,而是指法院诉讼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接,通过法院将部分来院起诉的纠纷分流先进行诉前人民调解,实现诉前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司法诉讼与社会大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提高社会纠纷解决效率。
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并已经形成了繁杂的网络,在业务上受司法局的指导,法院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可通过司法局从中协调,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诉调对接”所推行的诉前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直接辅助民事诉讼程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既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又不偏离法治的轨道,是诉讼程序的有益补充。诉前人民调解虽不同于审理和判决,但与法院的诉讼程序有一种制度上的联系,是纠纷进入法院后的非审判解决途径,它与审判相辅相成,共同承担着解决纠纷的司法职能。
二、“诉调对接”的价值
(一)实现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功能互补
人民调解设置于民间,活动于群众中,了解民情、社情、掌握一些事件的根源和真相。
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赡养、继承、宅基地、相邻权等案件时,面对完全陌生的人、事,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精力去了解事由。如果撇开人民调解组织的支持,在案件的调查、论证、执行等诸多方面都难以顺利进行。实践证明,有的当事人、证人对审判人员甚至对自己的律师说假话、作伪证,却一般不愿意或不敢在知情的基层干部或在那些素有威望、受人信赖的调解员面前说谎。有的当事人敢于对抗法院执行,但却愿意接受基层干部的教育疏导。
就这一方面看来,人民法院之所需正是人民调解之所能。同时,在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尚不十分清晰,特别是面对新的利益冲突和权利义务关系时,由于结果的可预测性相对暧昧,诉讼对争议的双方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这时人民调解可以提供重要的补充,进而实现司法诉讼与人民调解的能动互补。
(二)分流法院压力,突破司法局限性的需要
传统观念里少讼、耻讼观念在当今人们观念里虽有减弱,但是依然广泛存在,由此造成人们对于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依赖;加上当今社会各种纠纷广泛存在,纠纷的最终处理在很大部分上依赖于诉讼方式,这就造成了法院案件审理压力增大,案件累积且单个案件处理期限长。“诉讼制度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他的公正性。如果公正只是一个永远无法实现的梦想,那么诉讼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当前形势下,诉讼方式不仅未及时处理案件纠纷,有效抑制社会的冲突,实现正义,反而导致大批案件的累积,案件处理效率低下,造成诉讼资源的极大耗费。
诉讼的目的主要不是解决纠纷,而是通过诉讼来确认某种行为规则和社会价值的存在,以此唤醒民众对相似问题的关注,从而建立一套旨在影响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人的未来行为的准则。建立并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合作,在以法院司法权最终权利保障的前提下,在实践中建立起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模式。当事人可以借助于其他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突破纠纷处理中对诉讼方式的过分依赖与信仰,以谋求纠纷在诉讼与非诉讼两种程序的协调运作下得到解决。
(三)便利权力行使,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的需要
我国当前的诉讼程序从本质上来说是为了实现程序意义上的正义,而非取得实质意义的正义,它的目的在于合理的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谋求纠纷在在权威和最终效力的方式下解决,这就与纠纷当事人所要谋求的实质正义存在偏差。
“个人是其自身苦乐感受的最佳判断者,人在选择做出行动时,都是要追求快乐和幸福,避免痛苦和不幸的。”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评估者和执行者,当当事人在选择解决自己纠纷的方式时,都是希望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方式;而当事人有选择权的前提是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并存为其提供选择,完善诉调对接制度,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司法力量与社会力量在纠纷解决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两种力量的互补,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纠纷处理
方式,保障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发挥当事人在此过程中的积极主动型,节约诉讼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四)完善调解制度,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政府的指导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通过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行使国家主人翁权利的一种很好形式,是基层中社会主义民主的良好体现。
我国的民间调解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里,起源于民间调解制度。我国自古就有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周公制礼,礼甚至高于刑,互谅互让、团结友爱是自古就有的美德。“调解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因为它强调维持私人关系的愿望,中国社会网,尤其在农村,建立在与住所和公共场所结识熟人基础上。在此背景下,人们不愿运用法律解决日常纠纷而损害相互关系;人们宁愿牺牲某些权利,如果这样做有助于情理以便改善周围的社会关系。调解作为对孤注一掷的一种替代,仍然为挽回面子的折中提供机会。”人民调解注重友好协商、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现实中人们之间的冲突,体现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有利于矛盾双方当事人在平和的气氛下协商解决矛盾,有利于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减少了累诉现象的发生,促进纠纷的高效迅速解决。
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讲究和谐,而和谐的方面之一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由此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矛盾需要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预防与解决;在人与人众多的冲突矛盾中,民商事案件占有很大比例,由于此类案件数量大、案情简单、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且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密不可分,故健全诉调对接机制,将调解运用于解决此类案件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法官创新调解方法,增强调解能力,运用调解方式及时高效处理纠纷,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内维持社会稳定;人与人之间广泛采用调解方式处理纠纷,在案件复杂等运用调解方式难以处理时运用诉讼程序处理,并着重调解诉讼之间程序和效力的的衔接,有助于人与人之间心平气和的处理纠纷,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综上,诉调对接机制的研究完善与运用,对于提高调解方式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