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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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生产经营,根据《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
1、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用人单位违法线索;
2、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监察活动中发现的;
3、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时发现的;
4、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材料;
5、突发性事件。
二、受理举报投诉
(一)举报、投诉由指定的专人进行接待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举报投诉材料》,接待人应及时制作《询问笔录》。
1、对用人单位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显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接待人按规定直接移交给相应主办监察员立案并办理;
2、对劳动关系模糊,违法事实不清晰,证据缺乏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先期移交指定的主办监察员进行案前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案件,经办监察员应当在7日内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
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3、对非劳动关系或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管辖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向举报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或引导举报投诉人当相关承办部门办理,并做好不予立案登记工作。
决定立案的案件应由专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情况登记表》,并按规定分派给相应的主办监察员进行办理,主办监察员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报送本机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接待举报投诉人负责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实施督促,直至案件办理完毕。
三、案件调查
1、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主办监察员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
2、案件受理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案件的主办、协办监察员。主办监察员对所承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承担主要责任,协办监察员应积极配合主办监察员开展工作,并对案件负一定责任;
3、劳动保障监察员对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可以根据需要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调查单位应在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制作《调查笔录》,或采取录音、录像、照相,询问用人单位相关人员并复制相关材料等方式收集证据,调查时应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4、调查取证程序和要求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并认真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执行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
共同执法,应佩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②向用人单位讲明调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③了解案件的起因和相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巡视劳动场所,与劳动者交谈。
根据取证需要,如需调阅原始证据材料或采取证据保全的,应给用人单位开具《证据材料留置清单》并约定退回期限或保全期限;如提供的是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的,应要求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④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由监察员做好笔录。一般询问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劳动人事负责人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当事人。
案件调查取证结果应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条,对案件事实要进行公正、全面、客观的调查,对案件涉及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取证、核实,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要相互印证。
4、对重大案件或突发性时间的调查,应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5、调查取证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向监察大队负责人汇报,必要时监察大队相关人员可集体研究,确定证据是否扎实有效。
四、案件处理
(一)销案
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应由主办监察员填写《劳动保障监察
中止(终止)案件审批表》并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答复当事人撤销立案。
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3、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5、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
6、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二)限期整改
经过调查,确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立即改正有困难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7日内送达),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理或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保障部门限期改正指令,应当改正未改正的,由主办监察员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经经监察大队机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批准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相关用人单位。
处罚建议由主办监察员提出并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审批表》,经监察大队机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批准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用人单位。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3个工作日内,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组织举行听证并做好
答辩的准备工作。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进入听证程序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四)听证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该机关举行公开会议,听取当事人的评价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质证和身边予以说明、解释和答复的行政法律制度。
1、组织听证的两个必备条件
一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二是被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2、听证的程序和要求
第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第二,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