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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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作者:李慧敏

来源:《新农村》2010年第11期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证据史上的进步意义在于它所体现的人性化理念或者说以人为本的思想。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方面考察,该规则的历史价值和现实价值都大于其成本,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过纯在的根源,目前需要研究和完善的是,如何降低适用该规则的成本,而降低成本的关键在于总体正义和体现在个案中的争议兼顾起来。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取舍;司法公正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通过诉讼去掉解决问题的人和事日益增多,在打官司过程中证据就成了决定胜负的关键,当事人各方为了打赢官司,可以千方百计获取证据甚至执法人员为了办成案子也可以不惜动用非法手段取证,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有一部完整的证据法律加以有效调整规范。但我国目前,还未制定出一部完整的证据法,,只有一些分散在部门法里的高法解释,学术界也有争论,争论的焦点多集中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本文选自该论题的目的就是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探讨,力图在理论上出尽共识进而在立法上建立和完善证据规则体系,以便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

我国的采证规则没有专门立法,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来体现的,在刑事诉讼法中,原则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证,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二在最高发言解释中规则定,放经查证确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供诉,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虽然我国刑法司法实践已经体现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存在,但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包括实物证据,在言词证据方面,尚无合法性证明责任和查明非法性的具体程序等。

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虽然采纳了非法证据排除标准,但浅海他人合法权益所致的范围包含过宽,实际为给人们留下多少合法取证的自由空间,按照例外说,应该进一步探索构成非法证据的具体类型以及必要的例外,比如非法收集证据的侵权客体应集中与隐私权和人身自由等等。(下转第41页)

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以违反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该项规则虽然与民事诉讼的规定没多大差别,但他的司法解释要比民事诉讼具体得多,他排除下列情况作为诉讼证据的可能性,(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骗威胁,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尽管如此,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是不能找到保护人权与控制违法之间的平衡点,因为行政诉讼实行举证倒置,举证责任在官方,这就有可能造成在缺少证据或举证不能的情况下,用红头文件作为取证代事实根据,或者是用红头文件来

化解补充非法证据的问题和不足。另外,在进入诉讼坏节还有一个允许法院取证的规定,这都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使用增加了难度。

在上述司法理念和实践的背景下,我们看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还没有在理论上取得共识,也没有在立法上加以确定。我们认为,主要原因还是人们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负效应不能做出准确的估计,找不到保护人权和控制违法犯罪的平衡点,笔者主张应当从科学方法论出发以例外说为核心,汲取其他学说的合理成分,通过司法,社会,人性三个层面价值与成本的比较来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取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刑事司法价值。作为刑事司法中作为实现刑法的手段,其目的是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规范将违法者绳之以法的步骤。刑事司法一方面要保护守法者,及全体社会成员,同时,对少数人,及违反法律的人进行处理。如果只根据打击犯罪这个目标来衡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助于预防和打击犯罪相反,因为他排除的是有罪证据,很肯能使罪证确凿的违法者逃脱法律的惩罚,但事实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诸多规则中的一条,这些规则是以整体合力共同完成刑事司法任务的,中的每一条规则都有其侧重点。如果仅以惩罚犯罪作为每个具体规则的判断标准,则刑事诉讼中的大多数规则都不能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这方面体现的价值在于它既是保护人权,防止警察违法侵犯个人的宪法性权利方面的措施,又是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的补救措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社会价值。所说排除规则的社会价值指它对社会整体,以及这个社会所奉行的原则所体现的价值。在实行排除规则过程中某些犯罪人确实可能逃避处罚,但这是将个人权利和自由看得很高的社会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从人权上说这事法律给他的自由,剥夺了这个自由就等于这个政府不尊重自己的法律,和自身来意存在的宪章,他比任何事情都能更快的摧毁这个政府。这就是排除规则的社会价值所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人性价值。所谓人性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人的生命权,自由权,隐私权的尊重。在刑事司法中,对人的尊重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作为刑事司法中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权的尊重,二是对社会所有成员的尊重。这两层含义是互相联系的,如果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的尊重,及通过法律的正当的程序确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通过法律正当的手续介入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权利,如自由权隐私权,则社会所有的成员都有潜在的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有人的权利都有可能被遣返活剥夺。为了侦查犯罪和打击犯罪的需要,人们通过法律的刑事确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遣返或剥夺个人的权利,在刑事司法侦查过程中主要体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搜查和扣押财产,这就必然与个人所拥有的人身权,财产权和隐私权发生冲突。如果对这种冲突不加以限制,使其处于无序状态,所有的社会成员的法定权利都可能遭遇侵犯,整个社会将是一个人人自危的社会,只有在具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强制措施适用于经正当程序确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整个社会大众白能得到保护。所以,对侵犯个人权利的限制实际上并不是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而是对所有社会成员的保护。对社会所有成员的尊重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尊重,因为他们也是社会的成员,在未依法定罪之前,不能剥夺社会对他们的保护。

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论从最能代表司法厉害关系的刑事司法所体现出来的内在价值,还是从社会层面直到人性层面所能体现出来的外在价值,都可以人多人们对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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