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葱香菇罐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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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FR 辽宁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LFR 0002 S-2015
香葱香菇罐头
2015-04-09 发布 2015-04-15实施辽宁省丰瑞食品公司发布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辽宁省丰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主要起草人:杨丰瑞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生产单位:名称:辽宁丰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工业大学第十九学生公寓。
香葱香菇罐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葱香菇罐头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香葱、香菇为主要原料,经验收、分拣、清洗、切型[脱粒(脱皮)]、漂烫、盐渍腌制、装罐、杀菌、冷却加工制成香葱香菇罐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4789.26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的测定
GB 546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用菌卫生标准
GB 7098 食用菌罐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思品标签通则
GB 8950 罐头厂卫生标准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1671 果、蔬罐头卫生标准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香葱:选用新鲜采摘的可食部分,无病虫害、无腐烂霉变,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关规定。
3.1.2 香菇:菇形完整,无污染和霉变,符合GB 7096的规定。
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5 其他原辅材料: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
3.4 微生物指标
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T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蔬菜罐头的规定。
3.7 食品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7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原料,同一生产线包装完好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方法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最小包装单元样品18罐(瓶、袋)基数不少于200罐(瓶、袋)。分成两份,一份用于留样,一份用于检验。
4.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并具有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氯化钠、总酸度(PH)、商业无菌。
4.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检验一次,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批量投入生产时:
b) 原料、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抽检时。
4.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若有不合格项,则判为该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余指标若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仍不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5.3 运输
运输产品的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必须用篷布遮盖,防治日晒、雨淋和受潮、避免强烈震动和重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物品混合运输。应有冷藏或冷冻设施。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室内,并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仓库内的产品,按不同种和等级分别堆码整齐。产品距地不得小于10cm,离墙不得小于20cm。
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的条件下,保质期为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