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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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标
准
【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施行,新法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从证据制度层面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本文拟从新法第54条入手并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对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标准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分析也能窥见新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的规定仍有许多缺憾之处,期待未来立法不断予以完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标准;毒树之果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该条实质上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
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一、新《刑事诉讼法》中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的界定
在我国证据学理论界,关于什么是非法证据?存在广义和狭义
两种说法。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或者
违反诉讼程序获得的证据资料。”[1]根据广义说,非法证据应该包括三种情形:来源非法、形式非法、程序非法。狭义说则认为:非法证据实际上是“非法取得的证据”的简称。[2]狭义说将非法证据仅仅理解为非法收集的证据。新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据此,笔者认为新法第54条所指的非法证据,更倾向于狭义说,就是指有关主体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或违反法定程序所收集的实物证据。新法在界定非法方法上用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的表述,笔者认为新法只是明确列举了非法方法的几种极端方式,但非法方法绝不仅限于上述这些明确列举的方式,因为新法使用了“等非法方法”的表述,但是一个“等”字包含太多的信息,不确定性过大,一般人也不大容易看得明白,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只能带来自由裁量权的泛滥,因此对非法方法之外延法律应进一步加以明确。二、国外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
国外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可以归纳为两种:以美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强制排除”标准;以英国、加拿大为代表的“裁量排除”标准。强制排除标准将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一般原则加以规定,同时又以例外的形式对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加以严格规定,基本上否定了法官在排除非法证据上的自由裁量权。裁量
排除标准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法律并不规定一律排除,而是由法官斟酌个案的公平正义性来决定。[3]
两种排除标准各有优劣但笔者更倾向于裁量排除标准,通过一个案例可见一斑。过去上研期间,刑诉老师在课堂上曾口述过这么一个案例:英国伦敦一男青年在实施完入室盗窃后,遂强奸了房主。后警方在调查取证时,从房主身体里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的精斑样本,制作了dna图谱存入了计算机档案,但是这个案件一直未破。没过多久,同一地区又发生了另一起入室盗窃案,警方破获了案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检察官把犯罪嫌疑人起诉到了法院,法官最后认定公诉方的证据不足,判决被告无罪。后警方将第二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dna样本与第一个入室盗窃强奸案件犯罪嫌疑人的dna样本进行了比对,结果dna图谱完全吻合,就意味着这个人就是前一起强奸房主案件里的罪犯。警方把入室盗窃强奸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的辩护律师主张这个dna样本的比对证据是一个非法证据,要求法官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这个dna样本比对证据是不是非法证据呢?按照英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dna档案分别进行管理,未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dna样本,存储在未破案件的计算机档案系统。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取dna样本,存储在已破案件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但是如果被告人被判决无罪的话,那么先前提取的dna 样本必须立即销毁,反之如果被判有罪,则可以长期予以保存。结
合本案来看,第二个案件中的被告人被法院判决了无罪,按照有关规定他的dna样本必须立即予以销毁,而警方非但没有销毁反而拿来与第一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dna样本进行比较,比对结果显然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是非法证据。法官后来裁定该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判决被告人无罪。英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个“一罪不二审”的原则,即一个人不能因为同一犯罪行为接受两次审判。如果被告人被判无罪了,检察官对无罪判决不能上诉,案件审理至此结束,但是检察官对案件审理中的一些法律问题的裁定如果有异议可以提出上诉。本案的检察官就对法官裁定dna 比对证据为非法应当予以排除的裁定进行了上诉,英国的上议院作出了一个裁定:dna比对证据虽为非法但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即推翻了原审法院作出的那个裁定。
这个案件给了我们这样的启示:在刑事诉讼中并非所有的非法证据都要一律排除。笔者认为这其实是法官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的结果。在刑事诉讼中,有时存在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如果说打击犯罪强调的是对社会整体利益保护的话,那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权利的尊重则强调的是对个体利益的保护,我们既不能一味强调对犯罪的打击而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也不能片面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而放纵了犯罪。英国上议院为什么会推翻原审法院的裁定,认为该种非法证据可以采用?因为它有利于打击犯罪,毕竟保护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权利并不是刑事司法唯一的目标,不能将警察的轻微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排除而使犯严重罪的人逍遥法外。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虽然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其中也还有一个利益平衡问题,不是所有的非法证据都要一律排除,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一些具体情况进行考量,对非法证据的取舍享有自由裁量权。如果排除非法证据的价值远远小于对犯罪人定罪的价值,法官可以自行决定采纳该证据,从而避免放纵犯罪的危险;如果不排除非法所得的证据则会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妨碍诉讼的公正性,法官可以决定排除这种非法证据。三、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标准
新《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究竟是哪一种标准?笔者认为新法实质上采取了“折衷标准”,就是对非法证据采取区别对待的做法,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强制排除标准,即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种给予法庭一定自由裁量权的排除规则,具有“裁量排除”的性质。(一)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采取强制排除标准
新《刑事诉讼法》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规定无例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