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及对其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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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论文
论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及对其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借鉴作用
——《十二怒汉》观后感
戴澧兰
法学1003班10261053
论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及对其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借鉴作用
——《十二怒汉》观后感
排除偏见并不容易,每遇到一宗案件,要揭露真相并非易事。我不清楚事情的真相,也许没有人知道,我只想为清白者辩护。我们所讨论的各种可能也许是错误的,也许我们使有罪的人逍遥法外,我不敢肯定。也许有人可以做到。但我们有合理的质疑,这对法律十分重要。我们的责任重大,我们拥有伟大的民主。我们被认可和信任为真正无辜的人洗脱嫌疑。我们拥有权力,这是我们强大的原因。
.——题记一、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
获得柏林电影节金熊奖的电影《十二怒汉》,讲述的是一个有关美国陪审团的故事。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的陪审团由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组成。大陪审团的职责是根据其掌握的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小陪审团主要负责判定刑事案件的被告是否有罪及民事案件的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这个影片中的反映的是小陪审团制度。
在美围,年满2l周岁的合法公民都有机会担任陪审员。在确定陪审团候选人时,根据选民登记手册、电话簿、汽车号码牌等信息,法官的助理秘书随即抽取出候选人名单。接下来由法官与双方律师选出陪审员与若干候补陪审员。
在正式开庭之前,法官会以书面形式向陪审员介绍注意事项,众多的注意事项旨在保障陪审员可以在不受他人影响的情况下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判。米勒奇法官曾说过:“我在开庭前会对他们说,我知道大家没有受过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你们需要做的,就是依据自己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做出是否有罪的判决。”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相对优点及其对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借鉴意义
1、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开
美国陪审制度规定,法庭审理案件时,警察、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会搜集和甄别证据,最终,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分工泾渭分明。这种制度设计,恰恰在于排除了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而对于事实的认定,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普通人,凭借基本的逻辑、经验和做人的道德良知,是可以得出合理的判断的。
美国陪审团不仅仅是诉讼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权力机构。在西方尤其是英美国家,在诉讼中通常实行当事人主义,强调法院中立,注重当事人的作用,同时为防止司法偏执和专横,而设置两种对立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理,其作用仅在于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在基层法院的诉讼审判中,法官只是“陪审”的裁判、司仪和量刑官。
在中国,人民陪审员是从普通的公民中选出来的,他们的法律知识相对专业的法官而言就会显得少的可怜,如此,法官的意见对最后的判决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就会大打折扣。依照这个逻辑,法官既参与事实审理,又参与法律审理,而且在法律审理中起主要作用。这样,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就流于形式了。
2、全体一致裁决原则避免了多数人的暴力
民主社会中的“多数人的暴力”,这一问题19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在其名著((论自由》中就有精彩的论述。民主并非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要给任何人说话的权力,要服从于事实和理性,即使是真理只在少数人甚至是一个人手中。电影中,陪审员戴维斯凭着自身的良知和对他人生命的珍重,以一己之力对抗其他11位陪审员,并最终说服了大家,挽救了一个少年的生命。当然,这个过程是严守程序公正的,每当有入提出要投票时,都组织表决,没有因为观点对立双方人数的悬殊就省去必要的步骤。
而在中国,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第一款以及《民事诉讼法》第4O条之规定,我国在处理民事案件上实行合议制度,而《民事诉讼法》第43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1条明确规定了合议庭在合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陪审员的选任
美国陪审团制度下,案件审理前,检察官和律师分别对候选人分别对候选人进行筛选以最终形成陪审团。同时控辩双方还有权通过绝对异议程序,不经任何理由排除一定数量候选人,以维护当事人。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我国的普及,我国也可以根据各地经济技术发展状况,逐步试验让法院在当地政府的协助下每年度从当地有陪审员资格的公民中挑选一定数量的人担任候选陪审员,存入法院的计算机系统:然后。法院再采用随机初选和当庭选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案选任:其次,在开庭审判时由法官主持并且在双方律师参与情况下对候选人逐个进行审查性询问,并最后确定本案陪审员的人选。在审查过程中,双方律师可以享有一定数量的否决权。
三、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缺点及其对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警示意义
1、当陪审员滥用权力的时候造成实质的不公正
《十二怒汉》中驱使他们尽快作出裁决的更重要的理由是:这些陪审员实在已受够这拖沓的审判了;他们被锁在这间闷热的小屋里,汗流浃背,焦躁不安;有人还惦记着自己的生意或晚上的球赛。总之,这些更重要的理由归结到一点就是,这时的他们还没有真正进入“陪审员”的角色,所谓以公正法律的名义、所谓根据证据,不过是他们只想例行公事,然后赶快回家的托辞。
当公民意识不到自己行使的权力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他们所做行为的长久的意义的时候,设计再好的制度也只能成为一套冠冕堂皇的枷锁。
2、防止舆论暴力
在进行评判时,律师或者舆论界会利用人性的弱点,法律的盲区来愚昧陪审员,造成与事实相违背的判决结果,这种不合理性在辛普森案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在这个案件中,8号陪审员的主张可以说服别人,那么当别有用心的人用舆论的方式蛊惑人心的从而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或者无辜者蒙受冤枉也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