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外家庭暴力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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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外家庭暴力救济制度

浅谈国外家庭暴力救济制度

如今,家庭暴力已然成为一个跨越了意识形态、国界、阶级、种族的全球性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在国外的许多国家,防治家庭暴力已经积累了许多成熟的理论和制度,并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得到检验。目前,我国还没有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反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制度和社会实践都尚不完善,这些成熟的制度经验无疑对推动我国家庭暴力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一、设立民事保护令制度

在美国,启动民事保护令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最常使用的保护途径之一。所谓民事保护令,是法院为保护特定人,使其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而发布的强制性的禁止家庭暴力加害人为某些特定行为的命令或判决。民事保护令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家暴受害人进行救济:一是禁止保护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或其他指定的家庭和家族成员实施暴力或威胁实施暴力;二是禁止被申请人采用电话、跟踪、骚扰及其他一切可以和申请人通讯的手段与申请人接触;三是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的住所;四是被申请人不得接近申请人或其他指定的家庭成员的住所、学校、工作场所以及他们其他一切常去的地方;五是司法官员得帮助申请人恢复对汽车等其他生活必需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防止

相对人转移财产;六是允许申请人为未成年受害人实施暂时监护。

民事保护令制度,包括“暂时保护令”和“保护令”等。这种保护令的有效期一般为1至2年。它准许妇女可先不提出离婚请求,而单独向法院申请民事保令。家暴受害妇女可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保护令上规定的保护:一是打电话找警察,丈夫违反保护令的规定,警察可以将丈夫逮捕,甚至可由警察局起诉丈夫违反保护令,对丈夫进行定罪。二是丈夫严重违反保护令的,妇女可以直接到法院自诉,要求法庭判丈夫“藐视法庭”罪。同时,美国的许多州的州法律也赋予了申请人向原授权法院申请撤销已申请的民事保护令的权利。二、确定强制司法干预制度以往加拿大警方也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情,不太愿意介入家庭争端。但自1981年以来,加拿大政府开始给积极给警察和法官提供指导性文件,鼓励警方干预家庭暴力问题。许多省份甚至作出硬性规定,必须对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反应,并要求警官无论是否得到受害者的合作,都要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查,提交报告,必要时还要作出指控。如今在加拿大许多省颁布的《家庭暴力法》和《紧急状态下保护令》都规定,妇女在受到暴力威胁时,随时可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即使未获得当事人允许,警察也可以破门而入并带走施暴者,限定施暴者一段时间内不得回家,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暴力行为严重的,将被提起刑事控诉。

而在挪威,随着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改革陆续展开,其确立了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根据挪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配偶、儿童或其他亲密关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的公诉原则。即便受暴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诉讼,以最大化地保护受害者。三、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

“受虐妇女综合症”从一个社会心理学的名词转化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在法律上被用来指长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女性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如今该理论已被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多个国家的司法领域广泛采纳。“受虐妇女综合症”鉴定已如同指纹鉴定、DNA鉴定等在司法实践中被大量运用,成为受虐杀夫或受丈夫胁迫犯罪而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证据,不少被迫杀夫的受虐妇女因此得以无罪释放、减轻或从轻处罚。

而美国在司法领域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后,更于2002年在加利福尼亚州率先推出《受虐妇女综合症法》。该法律规定,对那些曾经遭受家庭暴力而杀害丈夫生命的女犯人,可以以“受虐妇女综合症”为由,申请一次听证会,出示以前遭受毒打证据,谋求自我辩护,以重新确定法院当年对其量刑是否合理。

四、成立家庭暴力专审法庭

由于家庭暴力日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近年来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法庭在美国各州法院逐渐设立,以便更有效地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家庭暴力专审法庭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家庭暴力专审法庭的法官们都经过专门训练,具备教育学、心理学

等知识,能够深入了解家庭暴力双方的心理及他们的意愿,更好地审理家庭暴力事件。同时,法官们的职责也并不局限于法庭,他们还经常到学校讲演,对公众进行关于制止家庭暴力的教育,并积极与律师、医生、教育工作者、心理专家、牧师、记者等建立治理家庭暴力的协作性社会系统,为受虐妇女和儿童提供公开的避护场所。五、设立家庭暴力注册薄

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往往有着循环性,司法的干预有时只能治标不治本。而英国政府管理家庭暴力有一个“奇招”,就是设立“家庭暴力注册簿”。他们将虐待妻子的人统统记录在案,以便警方和他们日后的配偶核实、查阅其过去的劣迹。根据英国政府规定,因家庭暴力被处以6个月监禁者将被登记在“家庭暴力登记簿”上7年,而被处以两年半或以上监禁者,将被终生注册在案。“家庭暴力登记簿”一式多份,分别发送到警察局、社会服务行业以及一些社会福利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手中。一些要求雇员诚信度较高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比如警察局或社区服务部门,将被获准查阅“家庭暴力登记簿”。这个“家庭暴力登记

册”为后来的追求者和家暴者自身都提供了警示作用。六、建立受暴妇女临时庇护机构

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仅仅有司法途径是不够的。建立妇女庇护所是国际上通用的防止家庭暴力对妇女造成伤害的有效手段。70年代初,英国妇女救助联合会在伦敦首创了“妇女庇护所”,为在家中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安全的食宿、精神的支持以及法律和福利权益的帮助,并开展妇女援助全国帮助热线。1985年,香港社会福利会成立了一个妇女避难所性质的“和谐之家”,专门为受虐待的妇女提供庇护服务。

在美国,受虐妇女庇护所更是在全国城乡普遍建立。美国的“妇女庇护所”是一种非营利性的服务组织,为受虐妇女提供吃、穿、用、看病等各项帮助,受虐妇女甚至可以将未成年的孩子带来一起生活。受虐妇女在庇护所一般可以暂时居住6到8周。在美国,许多法学院还设有“法律诊所”,免费代理贫困妇女儿童受暴力侵害的法庭上诉。在这些诊所里,除了法学院一些自愿参与的老师和学生,还有心理学专家、社会工作者对受虐妇女的情感交流进行支持,并传授反家暴技巧、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代理法庭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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