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速亡的原因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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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秦朝速亡的原因及启示
摘要:秦国历时十年,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多民族共融的中央集权制帝国,却又在短短十几年间便土崩瓦解。

古往今来,秦朝的骤起速亡是学者们津津乐道的话题。

秦朝所崇尚的法家治国方略是法、术、势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它以顺应时势、合乎人心的法为基础,术和势的运用必须建立在法的基础上。

秦朝速亡的根本原因是最高统治者对法家治国方略的理解与运用发生严
重偏差,从而导致重大政策失误,法、势、术尽失而致灭亡。

然而,法家治国理论僵化导致制约机制的缺失也是秦速亡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秦朝;速亡;原因与启示
众所周知,秦国在短短十年时间内相继灭掉六国而统一中国,但其统治仅维持了十几年便土崩瓦解。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秦朝的速亡?这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

本文着重从法家思想理论体系和秦朝统治者施政实践的对比分析入手,讨论秦统治者对法家治国方略理解执行的偏差,并从法家思想内在缺陷的角度分析其在秦朝速亡的历史教训中扮演的角色。

一、对法家理想的背叛
在古代的政治思想史中,公的概念始终是国家治理与否的一个关键,这一思想应该有天人关系下政治观的影响。

《吕氏春秋·贵公》篇言:”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

”[1]对此高诱注引《尚书·蔡仲之命》篇中的”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之言,来解释”天下之天下也”,正可见这一思想渊源所在。

随着君的地位日
益提升,君被等同于天,如《左传·宣公四年》曰:”君,天也”。

[2]天的公性又进一步被君体现,成为君主统治的必备条件。

所谓”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

法家继承了这个思想,并进一步将法作为是体现这种公义的制度载体。

如《韩非子·诡使》篇曰”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

法令行而私道废矣。

”同时,法家之法所代表的公,不仅只是针对臣民之私而言的,而且是针对君主之私而言的。

如《商君书·修权》中说:”……今乱世之君、臣,区区然皆擅一国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国之所以危也。

”[3]可见,法家对法的强调,是把包括君主在内的一切人都依于法的标准之下的。

这样一来,法制代表的公义,在客观上就会对与之相对的私义形成一定的规定和限制。

此外,法家的法不仅为”公”,而且为”民”。

《韩非子·奸劫杀臣》中讲到:”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陵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孤幼得长,边境不侵,群臣相关,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

[4]《韩非子·问田》中也说”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

”[5]由此可见,法家主张的法是为”公”和为”民”的,他们极力反对君主”忘法”和”用私”。

[6]
反观秦统治者,为了一己之私穷兵黩武、大兴土木,国家的赋税极其繁重,使民众苦不堪言。

而当时的统治阶层则认为:”明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

能独出心裁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

”[7]可见,当时的法已经成为了秦统治者实现私利的工具了。

这与法家所主张的为公为民的政治主张是背道而驰的。

由此观之,从”为天下治天下”到”独擅天下之利”,从重公利而轻私利到重私利而轻公利,秦王朝统治者完全背叛了法家为公的理想,秦的速亡就在情理之中了。

二、用”法”的失误
(一)从法要”随时而变,因俗而动”到”其道不易,其政不改”法家认为,要实行法治,其一,必须制定法度。

即所谓”先王悬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

夫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虽察,商贾不用,为其不必也。

故法者国之权衡也。

”[8]其二,法应”随时而变,因俗而动”,即所谓”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9]其三,法应”顺乎人心”,取信于民,即所谓”刑罚必于民心”。

[10]
在秦灭六国后,农战已经不再是制约国家强盛发展的主要矛盾了,且六国国情不同、风俗各异,但秦朝统治者仍然沿用商鞅之法不知变,因而在”不抑土地兼并”、”利禄官爵,专出于兵”和”焚书坑儒”等政策的施行过程中引发了大量尖锐的社会矛盾。

正如《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说的:”……秦离战国而王天下,其道不易,其政不改,是其所以取之守之者无异也。

孤独而有之,故其亡可立而待。

”[11]
(二)从”垂法而治”到”释法用私”
《商君书·修权》中说:”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

[12]可见,商鞅认为,取信于民,推行法治,需要君臣有”共”,即执法权是君臣所共享的。

在君臣职权的划分上,法家强调”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中也说:”是以圣人不亲细民,明主不躬小事”。

[13]这就是说,一方面,君主应该在根本要害之处大权独揽,对臣下的赏罚大权更是要牢牢控制在君主一人手中;另一方面,君主不能事事躬亲,而应君臣各守其职。

同时,法家也注意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14]所以,他们倡导:”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

”[15]君王行政须”慎法制”,行使权力”不可以须臾忘于法”。

[16]可见,法家所倡导的是以法为基础建立的一整套统治秩序,一方面要根据这个统治秩序划分君臣的职权范围和管辖,另一方面君主需要服从这一套统治秩序下的法令和程序。

反观秦始皇,不仅”独断”不与臣”共”,而且自负和猜忌之心随着国家的统一并长,其结果是”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

[17]此外,秦始皇在大权独揽的同时,岂止是”须臾忘法”,甚至是恣意妄为,以自己的喜怒定罪行罚。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始皇帝幸梁山宫,从山上见丞相车骑众,弗善也。

中人或告丞相,丞相后损车骑。

始皇怒曰:’此中人泄吾语。

’案问莫服。

当是时,诏捕诸时在旁者,皆杀之”;”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黔首或刻其
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

始皇闻之,遣御史遂问,莫服,尽取石旁居人诛之。

”[18]这都说明,秦的统治者已经越过了法所设立的权力边界,打破了既已形成的统治秩序,法已经完全沦为了秦统治者树立个人淫威的工具。

(三)从”以刑去刑”到”以刑致刑”
法家崇尚重刑,但其强调的重刑应当以”顺乎人心”的法为基础,以”以刑去刑”和”爱民”为目标,主张”刑罚必于民心”,且为民众所熟知,即所谓”愚知遍能知之……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

韩非还提出:刑罚的评判标准应该是”当”和”不当”,而不应该是”多”和”少”,他说:”夫刑当无多,不当无少……败军之诛以千百数,犹且不止;即治乱之刑如恐不胜,而奸尚不尽。

”[19]
然而秦朝统治者却错误地理解了法家的”以刑去刑”的用意,统一之后专任刑罚,”以刑杀为威”,而李斯为了逢迎秦二世所献上的督责之术更使”死人日成积于市”,”杀人众者为忠臣”,这样的法毫无正当性和合理性可言。

在这种重刑主义的理论指导下,秦朝刑罚严酷并实行连坐,以至在秦始皇统治时期,因施行劓刑,而”劓鼻成车”;修长城,治骊山之徒,每处动辄数十万。

在全国百姓的受刑范围上,秦朝是空前绝后,在施刑的残酷程度上,也是令人瞠目结舌。

后人批评秦始皇”废王道,立私权,禁文书而酷刑法”,”以暴虐为天下之始”,[20]实非过言。

班固也说:”秦始皇吞并六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

”[21]到秦
二世时,更是刑罚酷滥,民不聊生。

不难看出,秦朝统治者所推行的重刑路线其实质是对法家重刑精神的严重背离,只不过是赤裸裸的暴力和恐怖。

其结果非但不能”以刑去刑”,反而可以说是”以刑致刑”,从而出现了”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的局面。

三、处”势”用”术”的严重偏差
商鞅认为:”国之所以为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

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裁也。

”[22]。

而韩非吸收了前期法家商鞅的重法思想、慎到的重势思想和申不害的重术思想,形成了”以法为核心,法术势相结合”的完整体系。

势和术的运用必须建立在法的基础之上,法和术相结合共同增强势,即维护和强化君主专制。

而秦朝的统治者不仅在立法、司法问题上恣意妄为,滥用重刑,而且将”术”与”势”推向了极端,凌驾于法之上,完全背离了法家的治国方略。

在用”术”方面,秦朝的最高统治者错误理解了法家”选贤辨奸”之术。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所记载的侯生、卢生之言很能说明问题:”……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

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

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于上。

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

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欺以取容。

”秦二世继位以后,更是将”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23]理解成”……灭大臣而远骨肉;……尽除去先帝之故臣,更置陛下之所亲信者近之”;将”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浅御群臣者也”[24]理解成”天子称朕,固不闻声”,因而”常
居禁中,与高决诸事。

其后公卿希得朝见”。

[25]结果是任凭佞臣把持超纲,指鹿为马,离间君臣。

这种忠奸不辨、闭目塞聪的做法,恰恰是无”术”的表现。

在用”势”方面,秦朝统治者严重背离了法家关于势法结合的基本观点,滥行专制权威,导致众叛亲离。

法家的”势”是指君王要”权重位尊”,这样君主所制定的法律才会得到臣民的普遍遵行。

同时,法家也清晰地看到了”势”的弊端,《韩非子·势难》中说:”夫势者,非能必使贤者用已,而不肖者不用已也。

贤者用之则天下治,不肖者用之则天下乱。

人之情性,贤者寡而不肖者众,而以威势之利济乱世之不肖人,则是以势乱天下者多矣,以势治天下者寡矣。

”因此,”势”必须与法相结合,也就是韩非子所说的”抱法处势则治”。

[26]反观秦朝的统治者,秦始皇在大权独揽的同时也日益刚愎自用,将逆耳之忠言当成是诽谤,从而发生坑儒和怒迁扶苏于上郡等事[27]。

秦二世较之于秦始皇则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其在窃位后想树立自己的专制权威,但又恐大臣与诸兄弟不服,因而”乃行诛大臣及诸公子,以罪过连逮少近官三郎……宗室振恐。

群臣谏者以为诽谤,大吏持禄取容,黔首振恐”。

[28]这种为加强自身专制统治而弃法不顾的做法,所导致的后果便是统治阶层内部”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众”。

[29]
四、法家之”过”
任何理论都是有缺陷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面对不同的政治社会问题,任何理论学说都要不断的更新和发展,做到与时俱进,才
能永葆理论的生机和活力。

但在秦统一中国后,居于统治地位的法家学说失去了前进的动力,同时,由于实施文化专制政策导致没有其他声音批评指正法家学说的不足,学说的更新与发展陷入了停滞,理论缺陷得不到及时的补正,专制者为了实现自己的需要,可以将法家的某些原则推向极端。

而此时的法律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只能是为专制帝王满足自己私利提供不可替代的工具。

法家虽然主张君主”守法责成以立功”,不可”释法用私”,但其理论的致命缺陷就在于缺乏限制君主恣意妄为的机制,苍白无力的说教总是敌不过绝对权力的诱惑。

如果说专制制度是当时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而这样的选择就必然导致君主权力无限膨胀。

杜绝了任何自我试错、纠错机制,在没有任何伦理自律与制度他律的情况下,皇帝昏庸残暴自然成为体制的”合理要求”与必然趋势。

正因为如此,秦统治者在若干重要政策和重大事务的处理上发生了严重的错误,最终导致了民变蜂起、政权崩溃的后果。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家理论的僵化和缺陷对秦的速亡是难辞其咎的。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古今中外的专制君王都不可能拥有绝对的专制权力,而追求这种绝对专制权力的君王都无一例外地倒在了追寻它的路上。

秦朝之后,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并没有消失,反而被历代君王所推崇。

同时,通过历史实践和反省,后世儒家学者将其与礼相结合,辅之以”天人合一”思想,逐渐形成了君王的道德自律思想。

正如梁治平老师所言:”在一个把家政看成是国政基础的国度里,君主还应该是一个慈父的形象,不教而诛只会损害这个
形象,进而失去臣民的拥戴。

”[30]同时,士大夫集团的兴起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皇权。

此外,在西方经典法律故事柯克法官与詹姆斯国王的论辩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企图控制司法权的詹姆斯国王遭到了王权拥护者柯克法官的坚决抵制,因为在他眼中,根据古老的普通法设计,并不存在”王在法上”还是”王在法下”的问题,唯一需要讨论的仅仅是君主相对特权的范围问题。

[31]
因此,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在当今中国,是否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并不应该成为问题,因为不进”笼子”便进”火坑”,真正的问题在于如何将”画地为牢”的笼子变为”实实在在”的笼子,变为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笼子。

五、结语
从法家治国方略和秦朝统治者施政实践的对比分析来看,法家法、术、势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以”为天下而治天下”为目的,以顺应时势、合乎人心的法为基础,术和势的运用必须建立在法的基础之上的理论体系。

秦朝最高统治者虽在法家思想的基础上构建了一整套专制制度,但对法家法术势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理解却只是流于表面和形式,不能因时而变,并没有真正把握与贯彻其中的基本精神与精髓,最终导致法、术、势尽失。

因此,将秦朝速亡的原因完全归罪于法家的治国方略是不公平的。

但法家治国方略的僵化缺陷对秦的速亡也是难辞其咎的。

注释:
[1]吕氏春秋译注[m]. 吉林文史出版社, 1993.17.
[2]杜預,左丘明. 左传:春秋经传集解[m].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554.
[3]蒋礼鸿,商鞅. 商君书锥指/新编诸子集成[m]. 中華書局,1986.第85页。

[4]韩非子校疏[m].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0.264.
[5]韩非子校疏[m].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0.1063.
[6]蒋礼鸿,商鞅. 商君书锥指/新编诸子集成[m]. 中華書局,1986.137.
[7]司马迁. 二十五史·史记[j]. 1986.285.
[8]蒋礼鸿,商鞅. 商君书锥指/新编诸子集成[m]. 中華書局,1986.83.
[9]蒋礼鸿,商鞅. 商君书锥指/新编诸子集成[m]. 中華書局,1986.4.
[10]韩非子校疏[m].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0.1065.
[11]司马迁. 二十五史·史记[j]. 1986.33.
[12]蒋礼鸿,商鞅. 商君书锥指/新编诸子集成[m]. 中華書局,1986.82.
[13]韩非子校疏[m].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0.918.
[14]司马迁. 二十五史·史记[j]. 1986.255.
[15]蒋礼鸿,商鞅. 商君书锥指/新编诸子集成[m]. 中華書局,1986.131.
[16]蒋礼鸿,商鞅. 商君书锥指/新编诸子集成[m]. 中華書局,
1986.137.
[17]司马迁. 二十五史·史记[j]. 1986.30.
[18]司马迁. 二十五史·史记[j]. 1986.30.
[19]韩非子校疏[m].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0.961.
[20]司马迁. 二十五史·史记[j]. 1986.33.
[21] 司马迁. 二十五史·史记[j]. 1986.110.
[22] 蒋礼鸿,商鞅. 商君书锥指/新编诸子集成[m]. 中華書局, 1986.82.
[23韩非子校疏[m].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0.1065.
[24]韩非子校疏[m].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0.1015.
[25]司马迁. 二十五史·史记[j]. 1986.32.
[26]韩非子校疏[m].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0.1045.
[27] 参见司马迁. 二十五史·史记[j]. 1986.31.
[28] 司马迁. 二十五史·史记[j]. 1986.32.
[29] 司马迁. 二十五史·史记[j]. 1986.287.
[30]梁治平. 海瑞与柯克 [m][j]. 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105.
[31] 参见于明.法律传统、国家形态与法理学谱系--重读柯克法官与詹姆斯国王的故事[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2).
作者简介:李康宁(1987-),男,四川成都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12级法律史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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