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被告人马保文、李英杰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精选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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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被告人马保文、李英杰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精选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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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保文、李英杰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被告人马保文、李英杰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巢刑终字第17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英杰,男,1969年3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邱县,

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

7月1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抓获,同年7月16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

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保文,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邱县,居民身

份证号码: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7月

1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抓获,同年7月16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无为县人民法院审理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保文、李英杰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X]无刑初字第220号刑

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英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X年11月份,被告人马保文、李英杰伙同他人预谋买车

从事货运骗取他人货物。同年12月1日,被告人李英杰等以“黄建军”名义与河北中旺汽贸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购买一辆车号为冀E31976东风厢式货车。被告人李英杰化名“刘明”雇佣驾驶员彭晓磊驾驶冀E31976东风厢式货车,“刘明”为押运员。同年12月16日彭晓磊与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货

物配载协议,在运输途中彭晓磊被李英杰支走,承运的电缆被骗走,销后赃款

由被告人马保文、李英杰等人瓜分。经无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电缆价

值833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二被告人12100元及一辆“吉利”牌轿车并已发还被害人。

原判决依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车辆转让协议书及收据等书证、鉴定结论、领条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马保文、李

英杰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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