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室制度之,病历(案)复印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病历(案)复印制度

一、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我院由客户服务中心受理病历复印申请。受理复印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或村/居委会证明等);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一、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二、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印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院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印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客户服务中心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证明材料不齐,通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再次申请;申请人证明材料携带齐全,客户服务中心核实病历的去向,由指定专人在第一时间通知病历保管病区将病历送到病案室复印,复印人员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病历复印人员确认无误后,加盖我院复印专用章。

四、住院期间病历原则上不提供复印服务。特殊情况申请人确实急需病历资料的,申请人应向其病历保管病区主管医师提出复印需求,由所在病区通知客户服务中心后,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如病历尚未完成,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印,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

五、因病历资料完善中或归档中等原因造成申请人当天无法取件的,医院可为其提供邮寄服务;申请人需向其主管医师提出复印需求,主管医师确保患者出院后6个工作日内将病历完整归档到病案室;申请人应向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预缴复印费用,我院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印加盖公章后,由客户服务中心邮寄发件。

六、收费问题:医院复印病历资料,按闽价服[2007]38号文件规定,每张收取0.3元工本费;对保险机构每份病历加收10元查询费。

(1)申请人医院现场取件者,复印费用在住院收费处缴交。

(2)申请人选择邮寄服务:参考患者住院天数及申请复印的内容情况,复印费用按每份病历预收5-15元。按实际发生费用,在邮寄送件时将预交余款随复印件一起退还申请人(如费用少收则不再收取),邮寄费用自动默认收方付款,费用由邮寄公司按规定收取。以上复印收费由客户服务中心与申请人结算,并定期与财务科进行结算。

七、申请人伪造证件、委托书或关系证明等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申请邮寄服务,因邮寄公司造成的资料丢失、个人隐私泄露等,医院不承担后果。

八、本规定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原公布的《xx市第二医院关于关于病历复印、复制的暂行规定》x二院办(2008)34号文件同时废止。

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