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考核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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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
期末论文
课程名称:公务员制度
题目:我国公务员考核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学号:
姓名:
年级:
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行政管理
摘要:公务员考核制度是评价和激励公务员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和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实施和2007年《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颁布,把公务员考核工作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是面对日新月异的国内外环境变化,我国现行公务员考核机制显得有点跟不上时代步伐,显现出诸多问题。本文就当前我国公务员考核的概况进行了介绍,并对公务员考核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借鉴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经验,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若干对策性建议。
关键词:公务员,考核,问题,完善
一.我国公务员考核的内涵及原则
(一)我国公务员考核的内涵
国家公务员考核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考核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所管辖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审核与评价。以此作为对国家公务员奖惩、任用、培训、辞退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①一般来说,公务员考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是考核的主体与客体的确定性。在公务员考核中,国家机关是考核主体,同时根据被考核人员的来源成立考核小组。而客体就是指国家公务员,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②二是公务员考核内容的相对稳定性。作为考核体系,一定需要相关的内容作为考核的依据。《公务员法》中明确的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即“德、能、勤、绩、廉”,体现了我国公务员考核内容的稳定性,并通过各种方式对公务员的上述内容进行考核。
三是公务员考核的标准和程序科学化和合法化。国家公务员考核的标准制定是建立在一定实际情况基础之上的,标准的制定必须有一定的科学性,既体现定量的特征,也体现定型的要求。同时考核程序不是随意的,而是建立在一定流程之上的,且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的考核。
四是考核结果的指向性。考核的目的不是为了惩戒公务员,而是更多的为了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
考察和评价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指导公务员发展的方向,提升公务员的素质。考核的结果应成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和辞退的依据。
(二)我国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考核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考核国家公务员德才表现与工作实绩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①概括起来,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客观公正原则。考核的主要目的是考察和评价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因此,对公务员的考核应根据考核的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人员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公务员考核评价是否客观公正,直接影响公务员考核评价的效果,影响对公务员个人真实情况的了解,影响考核的激励作用的发挥。不公正的考核会使考核失去权威性,严重挫伤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乃至对社会风气和政府的威信造成不良后果。因此,客观公正是公务员考核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所谓客观:要求实事求是、全面地反映公务员的政治业务和实际情况。所谓公正,严格按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不因公务员的职务高低及与领导者的亲疏而在标准掌握上宽严不一。
依法考核原则。公务员考核是一项重要的公务员管理制度。公务员的考核是用国家法律形式加以确立的,它不同于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群众团体内部的考核制度,而特别强调法律效力。任何机关及其领导者都不得随意取消本单位的考核,也不得以自己的考核办法代替法定的考核办法,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科学性的原则。在考核工作中,无论是对被考核者工作数量的测量,还是对他工作质量的评定,都要建立在其实际工作情况的基础之上。应采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科学的手段设计,避免考核中的随意性。考核的结果要能真实反映被考核对象的工作业绩,反映他的工作水平和工作努力程度,这些都必须依赖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注重实绩原则。注重实绩是指在考核评估中应重视被评估者的实际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公务员考核评价要重视公务员的实际工作成绩,而不能仅凭印象、①崔卓兰:《公务员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P102
感受、言论、体会和一般性的群众议论。效益不仅有经济效益,也有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实践中唯经济效益的考核评价实绩是片面的。公务员的工作实绩是公务员综合素质的反映,是检验公务员德才标准的根本尺度。
民主公开原则。民主公开是指在公务员考核评估中要扩大群众参与度,增加评估工作的透明度。即通过征求意见、民主评议、民意测验和公务员代表参加考核组织等方式,公开地对各级公务员进行考察,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主管领导给公务员写评语、提出意见之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考核结果要正式通知本人。
可操作性原则。公务员考核必须采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如模糊数学和层次分析法,群组决策方法等,保证绩效考核能客观、公正、准确,反映被考核对象的业绩和成果,另一方面又要使绩效考核工作比较简单、易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此,在进行指标设计和具体模型设计时,要避免非常复杂的数学计算,尽量用比较简练的数学语言来进行描述,简化数学计算公式,操作方便。
全面性原则。应设置反映社会、文化、人的全面发展等方面的发展目标,而不以应该仅仅用经济发展速度来作为考核的唯一指标。在评估过程中,考核者通过被考核者的上级、同级、下级等全方位来对其进行调查、了解,以形成对被考核者全面、正确的认识。
二.我国公务员考核存机制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我国公务员考核机制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相继出台并实施《公务员法》及配套改革措施,不仅对行政机关开展工作实绩评价,为建立求真务实、高效廉洁、运转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有益探索,也为建设精干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提高公务员素质和工作积极性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但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工作还不尽完善,除了理论准备的不足之外,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考核衡量标准不具体,缺乏针对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考核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公务员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