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厂与财产保险合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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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推荐修理厂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一)规范与推荐修理厂的合作,有效防范维修环节的欺诈风险与理赔渗漏。通过规范合作协议,明确修理厂的权利和义务,严格规范对推荐修理厂的管理,有效控制合作风险;不断丰富和完善手段,有效防范维修环节的欺诈风险和理赔漏损。

(二)提升车险理赔服务水平。通过建立全国维修合作服务网络,将有雄厚实力的修理企业及地区影响力较大的修理企业融入到全国维修合作服务网络中去,构建一流的车险理赔服务平台;通过规范合作,提升事故车辆的维修质量和维修服务水平,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以维修资源换取增值服务资源,提高客户满意度。

(三)整合理赔资源,以服务促发展。通过加强理赔与承保的互动,进一步整合理赔资源,提升车险理赔服务水平实现以服务促发展,支持车险业务发展。

第二条推荐修理厂合作类型

公司根据修理厂的维修资质、与公司业务合作规模、合作深度、合作效益、服务资源等因素,选择社会信誉好、技术能力强、对公司发展贡献大的修理厂作为公司事故车

辆的推荐修理厂。

原则上,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单位(包括4S 店和综合类修理厂),分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理赔服务需要,按规定的程序,可确定为推荐修理厂。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可在推荐修理厂设立定损分中心。定损分中心是公司与推荐修理厂合作,在推荐修理厂营业场所内设立远程定损终端,为在本厂修理的公司客户提供车辆定损远程服务的非经营性实体。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可在推荐修理厂设立理赔服务分中心。理赔服务分中心是公司与推荐修理厂合作共同设立的,对事故车辆进行现场拆检、集中定损,受理客户提交的理赔单证,提供汽车相关服务(如道路救援、车辆维修保养、车辆咨询等)的非经营性实体,理赔服务分中心原则上设立在合作的4S 店。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推荐修理厂,公司可与其签署直赔服务合作协议,提供直赔服务。

第三条推荐修理厂的功能

(一)为公司车险客户提供车险理赔服务,主要包括:

1. 引导出险客户向95518 专线报案,严禁代客户报案;

2. 遵守与我公司签署的遵守与我公司签署的换修标准和维修价格协议,根据公司的定损单,快速保质对推荐送修车辆进行维修;

3. 协助受理客户提交的索赔资料并上传给公司;

4. 为客户提供索赔指引;

5. 根据与我公司签订的《推荐修理厂合作协议》,向公司客户提供免费洗车、车辆检测、代办年审、代步车等增值服务。

(二)协助我公司对汽车零配件价格、客户信息的收集、共享、维护。

(三)宣传我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优势,不断改进服务品质,树立和维护合作双方的服务品牌。

第四条定损分中心功能在推荐修理厂职能的基础上增加远程定损服务职能,即:选择部分推荐修理厂,在其营业场所设立远程定损服务终端,为在本厂修理的公司客户提供车辆远程定损服务。

第五条理赔服务分中心功能公司通过派驻理赔团队人员进驻理赔服务分中心,在推荐修理厂职能的基础上增加系列服务职能,主要有:进行第二现场查勘服务;对公司承保的出险车辆或第三者车辆提供集中拆检、集中定损或根据客户要求上门定损、理赔单证收集等服务。

第六条推荐修理厂的义务

(一)提供我公司在修理厂运营所需的办公场所及设备。

(二)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我公司派驻人员,协助参与车险理赔服务工作。

(三)提供客户车辆道路救援服务。

(四)客户在理赔过程中与我公司意见不一致时,做到客观公正,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

(五)合作期间对我公司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推荐修理厂的设立

第七条推荐修理厂设立的原则各级分支机构设立推荐修理厂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户服务原则

推荐修理厂的设立,要从方便客户维修出发,合理布局,构建覆盖全国的维修合作服务网络。

(二)促进业务发展原则要遵循“通过理赔资源提升业务发展核心竞争力,以理赔资源整合服务资源”的原则,有效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三)成本控制原则推荐修理厂要在保证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与公司紧密合作,共同做好客户服务、成本控制和理赔反欺诈工作。同时,应考虑理赔服务运营成本,尤其是理赔服务分中心的运营管理成本。

(四)严格设立,定期调整原则拟设立的推荐修理厂必须符合本规定中推荐合作修理厂设立条件,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结果优胜劣汰。

第八条推荐修理厂设立的条件

(一)推荐修理厂的设立条件

推荐修理厂的设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推荐修理厂原则上为二类以上(含二类)综合类修理厂、特约维修厂、4S 店。

2. 能够修理约定车型各种复杂程度的事故车。

3. 具备维修约定车型的专用设备。

4. 操作流程符合各种技术复杂程度的工艺要求。

5. 具备约定车型的技术资料并能在规定期限内更新。

6. 从业人员技术资格符合国家规定。

7. 必须具备与公司推荐配件网络的对接功能,认可公司认证或推荐的购买渠道,保证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产品。

8. 在合作过程中,除生产厂家调价外,应确保双方共同认可的汽车零部件和工时费价格(尤其是工时费价格)的基本稳定。

9. 推荐修理厂在提供保险车辆的修理服务时,应承诺对车辆的修理质量和修理工期承担全部责任,修理过程中修理费用如有增减,修理前应及时通知公司和客户,否则超出部分由维修企业自行承担。公司推荐送修的事故车辆,由于推荐合作修理厂提供的配件品质或维修技术等原因造成车辆没有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应免费对车辆进行重新维修。当客户要求不在推荐合作修理厂重新维修时,推荐合作修理厂承担所有的后续维修费用。

10. 必须开设针对公司客户的保险事故车辆快速维修通道。

11. 必须公布事故车辆维修质量保证范围并接受客户及公司

对修复完成的车辆进行质量复检。

12. 推荐修理厂必须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13. 必须接受公司定期的考核评审。

(二)定损分中心设立的条件定损分中心的设立,除必须符合推荐修理厂的全部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原则上是为一类的综合类修理厂或4S 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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