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土地管理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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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流程
第一步,调查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申请征收土地的,必须先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即实地情况调查和征收后果的评估。
第二步,公告一月。在将要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
第三步,半数听证。若一半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安置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政府应召开听证会,视法律规定和听证会情况对安置补偿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步,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第五步,政权订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费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第六步,上报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定“一书四案”,申请批准征收方案。第七步,公告实施。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交付。
调整对被征收人有什么影响?被征收人以后怎么维权?
新《土地管理法》在征收流程上的调整对于被征收人有着显著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在《土地管理法》修订前,被征收人只能在征收决策之后行使建议权,因而被征收人在征收流程中相较于政府和土地的拟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是相对被动的一方。而新《土地管理法》通过对程序的调整,将被征收人的参与环节提前至决策阶段,意味着征收方案的决策需要经过被征收人的同意方能进入审批阶段,从而强化了被征收人在参与征收方案决策中的主动权,对被征收人要求听证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
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是,虽然参与权和建议权得到了保障和加强,但是被征收人仍需要在上报审批这一环节之前积极行使建议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由于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听证会的召开应在审批之前。权利具有相对性,而这一规定,即是对被征收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在时限上对被征收人行使权利的限制第二、新《土地管理法》将公告环节提前,并明确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的规定对于被征收人的影响则显而易见。本段前述的两点调整都对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时间上进行了充分的保障。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通知后,有充足的时间评估征收方案,要求听证权利。
这一点考虑到了现在农村的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不能及时获知和参与征收方案的决策,以及人民群众对于信息收集检索的能力仍有不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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