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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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证的要求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 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 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三)提取抽样的物证时,抽样的方法、数量必须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规范、标准的要求,抽样必 须由当事人在场并签字确认。 (四)查封、扣押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 期,留一定空间和余地。 (五)在物证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 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强制措施)
案例:李某诉某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自2012年9月起,李某在其个人博客 中发表多篇日志,表达了其欲以“杀人、放火、 砸车”等行为来实现其个人利益诉求的意向。某 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之规定,于2013年3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李某不服,提起 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李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对李某的行为能否作出行政处罚? 2、对行政诉讼中的电子子证据如何审查?
(四)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调查、陈述 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调查人、 陈述申辩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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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居民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 按何种时间来办理退休手续?
[基本案情]刘某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1952年3月20日。2012年3月 12日,刘某书面向某市社保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并提交了其职工 档案。市社保局经审查发现,刘某的职工档案中记载刘某的出生时 间均为1952年3月20日。但最先记载刘某出生时间的《应征公民体格 检查表》、《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等5份档案资料中,刘某的出 生时间均有明显改动。为此,市社保局在市档案局调取了1966年《
(二)应当有鉴定结论和得出鉴定结论的分 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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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人证言的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 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 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
身份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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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要求
(一)勘验笔录应包括以下内容:案发时 间、来源、举报人情况、参与人情况、勘 验的起止时间、见证人情况、勘验的顺序、 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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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证据必须符合以下三性:
(1)真实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而非猜测虚构之物。
(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 联系。
(3)合法性:第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二、证据的形 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 三、证据的收集程序和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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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书证的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 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 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 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 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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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书证的要求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 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 说明材料;
(二)在采用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时,对其 应认真判断,只能将查证属实的陈述作为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 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赔偿) 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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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结论的要求
(一)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 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 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 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应有鉴定人的签名 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二)对勘验现场提取的物证、书证的数 量、名称、特征、提取方法等应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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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百度文库
(三)勘验笔录应由主持勘验人、实施 勘验人、当事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勘验笔录应当场制作。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中最
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之规定,认定刘某的出生时间为1954年3 月。市社保局认为刘某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暂不能为刘某办理正 常退休手续,于2012年4月27日给刘某作出了书面答复。刘某认 为,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居民个人身份信息最权威、法律效力最高 的证明文件,档案的证据效力远低于身份证。市社保局依据的规 范性文件与《居民身份证法》第13条“居民从事有关活动,有权 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之 规定相抵触,应不予采信。刘某认为市社保局认定其出生时间的 行为明显超越职权。请求法院判令市社保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诉讼中,某市法院查阅了刘某的职工档案, 其档案中最先记载其出生时间是《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等5份 材料,这5份材料中原告的出生时间均有明显改动,且尚能看出 原填写的出生时间为1954年3月。
*县*大队成分表》,在市民政局调取了《回乡复员军人登记表存 根》。在这两份档案材料中,刘某的出生时间记载为1954年3月 。市社保局根据上述档案材料,认定上述改动的刘某的档案材料 中原填写的出生时间为1954年3月。因刘某的身份证记载的出生 时间与职工个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符,根据劳社部发( 1999)0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 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即“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 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问题:1、刘某的身份证是否属于证据?2、刘某的出生时间,是
按其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时间认定还是按其职工档案中最先
记载的出生时间认定?为什么?3、不按其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
生时间认定是否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对当事人陈述的要求
(一)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 政处罚或行许可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 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有权 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未告知,人民法院会认 定该具体行为因程序违法而被确认无效或被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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