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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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的某个阶段或几个阶段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起重要作的行为准则。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一、合议制度
1.合议制
合议制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2.合议庭
按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称为合议庭。
3.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的组成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参与审判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1)第一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存在上述两种合议庭的组成形式。
(2)二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3)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5)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
4.合议庭的审判工作
合议庭的审判工作,由审判长负责主持;
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担任;院长或庭长未参加合议庭的,由庭长指定合议庭中的审判员1人担任。
5.合议庭的评议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在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1.回避适用的对象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证人不属于回避的对象。
2.适用回避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回避的程序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回避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方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1.下列案件法定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2.下列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也可以不公开审理
(1)离婚案件;
(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商业秘密: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
3.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
4.裁判文书公开制度(2012新增)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
1.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3)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审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婚姻效力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