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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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的民法保护 指民事法律对物权提供的救济,包括; 指民事法律对物权提供的救济,包括; (一)物上请求权 1、返还原物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 权
(二)债权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 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还可 以请求修理、重做、 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赔偿损 失。
(四)留置权人的义务 保管留置物。 1、保管留置物。债权人保管不善造成 留置物毁损灭失的, 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 任。 返还留置物。 2、返还留置物。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 权消灭或债权虽未消灭, 权消灭或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 另行提供担保时, 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将留置 物返还给债务人。 物返还给债务人。
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一、物与物权 (一)物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实际支配的 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1、客观物质性 2、可支配性
(二)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特定物与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三)物权及其分类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 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分为: 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分为: 1、所有权与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 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 (4)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如对 公路桥梁、 公路桥梁 、 Biblioteka Baidu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 等不动产的收益权, 等不动产的收益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 担保物权, 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 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 偿权利的他物权。 偿权利的他物权。担保物权有 三种情形
一、抵押 (一)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 财产的占有, 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 价或者以拍卖、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 先受偿。 先受偿。
(三) 抵押物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 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第六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物权基本理论 所有权制度 用益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制度
物权与债权 甲于3 日出卖A画与乙,约定3 甲于3月1日出卖A画与乙,约定3月5日 交付。该画于3 日因甲保管失误, 交付。该画于3月4日因甲保管失误, 被丙所盗。乙于3 被丙所盗。乙于3月20 日在丙所经营 的画廊发现A 的画廊发现A 画。问: 甲对丙主张什么权利? 甲对丙主张什么权利? 乙对甲主张什么权利? 乙对甲主张什么权利? 乙对丙能主张的权利? 乙对丙能主张的权利?
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依法享有占有、 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包括; 权利。包括;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
(四)地役权 是指不动产权利人, 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自己利用不动 产的方便或者不动产利用价值的提高, 产的方便或者不动产利用价值的提高, 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五)准物权
五、相邻关系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毗邻的不 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 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 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 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 利义务关系。包括; 利义务关系。包括;
(一)因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 (二)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修建施工、 (三)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 系 (四)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五)因不可量物产生的相邻关系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种类法定 2、物权内容法定 3、物权的效力法定 4、物权变动公示效力法定
(三)一物一权原则 所有权的客体为独立物, 所有权的客体为独立物,一个独立物 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 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可以有多个 物权。 物权。 公示、 (四)公示、公信原则
(三)质押分类 动产质押即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押。 1、动产质押即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押。 动产质押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动产质押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 自质 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权利质押即以财产权利为标的的 质押。 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仓单、提单。 仓单、提单。
(二)质押当事人 出质人:提供质押的人, 1、出质人:提供质押的人,可以是债 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出质人的权利主要是在质权消灭时要 求质权人返还质物以及在质权人因 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要求 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享有质权的人,只能是债 质权人:享有质权的人, 权人。 权人。 质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占有质物, 质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占有质物,收 取质物的孳息,保全质权, 取质物的孳息,保全质权,请求偿 还费用以及优先受偿权。 还费用以及优先受偿权。其主要义 务是保管质物并在质权消灭时返还 质物。 质物。
(二)留置的成立要件: 留置的成立要件: 1、须债权人已按合同约定事先占有了 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的财产; 2、须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与债 权人的债权具有牵连关系; 权人的债权具有牵连关系; 3、须债务已至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 行债务。 行债务。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标的物。 1、留置标的物。债权人在其债权未获 全部清偿之前,可以留置标的物, 全部清偿之前,可以留置标的物, 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收取标的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 2、收取标的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 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请求偿还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 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 人请求偿还。 人请求偿还。 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5、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权实现。 (1)抵押权实现。 主债权消灭。 (2)主债权消灭。 抵押物灭失又没有替代物。 (3)抵押物灭失又没有替代物。 其他原因,如抛弃抵押权。 (4)其他原因,如抛弃抵押权。
四、质押 (一)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 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 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 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 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各类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 (三)私人所有权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 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产生 的成员权。 的成员权。
四、共有 财产的所有形式可分为单独所有和共 有两种形式。 有两种形式。 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包 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三、物权变动规则 (一)物权取得的一般规定 1、不动产物权的取得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 不发生效力, 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除外。
2、动产物权的取得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 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主要指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制度。 主要指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制度。原始 取得的方式包括: 取得的方式包括: 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 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 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 的荒山、荒沟、荒丘、 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 的土地使用权; 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4、不得抵押的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 所有土地; 所有土地; 学校、幼儿园、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 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 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
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 一,所有权基本理论 (一)所有权及其权能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 有的占有、使用、收益、 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所有权具有完整性、绝对性、 利。所有权具有完整性、绝对性、排 他性、存续上的永久性。 他性、存续上的永久性。 (二)所有权的征收与征用 国家只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 国家只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对 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 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
五、留置 (一)概念 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 在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 人,在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留 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的一种担保方式。 的一种担保方式。 留置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 留置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法律有 明文规定的其他类型合同。 明文规定的其他类型合同。
(二)抵押中的当事人 抵押人:可以是主合同债务人, 1、抵押人:可以是主合同债务人,也 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的权利: 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的权利: 对抵押物的占有权; 对抵押物的占有权; 对抵押物的使用与收益权; 对抵押物的使用与收益权; 对抵押物的有限处分权。 对抵押物的有限处分权。
2、抵押权人:主合同中的债权人。 抵押权人:主合同中的债权人。 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物的保全权; 抵押物的保全权; 抵押物的处分权; 抵押物的处分权; 抵押物孳息的收取权; 抵押物孳息的收取权; 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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