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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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整对象和范围的 不同, 不同,可以分为
• 广义上 , 婚姻家庭法指既调整婚姻关系 , 广义上, 婚姻家庭法指既调整婚姻关系, 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 的法律。 的法律。 • 狭义上 , 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 、 狭义上, 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 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 务关系的法律 , 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 以外的其他家庭关系事项。 以外的其他家庭关系事项。
(二)家庭
• 1.家庭的概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共同 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 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 亲属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其特征如下: • 2.家庭结构。家庭指家庭的总体构成,包括 以下种类 • 3.家庭的职能。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 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从其产生之日起就负 担着一定的社会职能。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沿革
•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沿革
– 恩格斯的概括:
• 分类: • (一)前婚姻时期 • (二)群婚制。又称集团婚,分为两个阶段:
– 1、血缘婚制。 – 2、亚血缘群婚制。
• (三)对偶婚制 • (四)一夫一妻制
– 三种因素 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的特点
婚姻在古代的含义
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的特征
• 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是私有制的产物,是男女 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是私有制的产物, 两性冲突的结果,具有如下特征: 两性冲突的结果,具有如下特征: • 1. 片面性 。 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片面 . 片面性。 只是对妻子单方面的要求。 性。只是对妻子单方面的要求。 • 2. 婚姻不自由 。 结婚是 “ 合二姓之好 , 上以 . 婚姻不自由。 结婚是“ 合二姓之好, 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父母包办, 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父母包办,婚姻关 系一经建立就不能由双方自由解除。 系一经建立就不能由双方自由解除。 • 3. 男女不平等 。 个体婚制决不是男女相爱的 . 男女不平等。 结果,而是两性冲突、女性被男性奴役的标志。 结果,而是两性冲突、女性被男性奴役的标志。
家庭的特征 • 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具有同财共居 的特点。 •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 共同生活单位。 • 家庭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 定义务。
家庭的结构
• 1单身家庭,即终身不婚,或者丧偶、离异后独 居生活者的家庭; • 2单亲家庭,即丧偶、未婚或离异后单独与子女 组成的家庭; • 3丁克家庭,即仅有一对夫妻而无子女者组成的 家庭; • 4核心家庭,即由一对夫妻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 庭; • 5直系家庭,即有一对夫妻或夫妻中的一方与已 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 6联合家庭,即由一对夫妻或夫妻中的一方与已 婚子女及其第三代、第四代组成的家庭;
一夫一妻制
• 一夫一妻制又称为个体婚制,是一男一女结为 夫妻的婚姻制度。根据一定社会规范的要求,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在同一时间里不得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的婚姻制度。 • 它是在原始社会崩溃、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 逐步确立的。建立在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和阶级 剥削制度之上的一夫一妻制,从萌芽到最后形 成的过程,就是人类从无阶级社会进入阶级社 会的过程。因而,它的最后胜利,是文明时代 开始的标志之一。
两种属性的关系
•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特定与形成的前提条件, 舍此便无婚姻家庭。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 质属性,它决定着婚姻家庭演进的发展方向。 • 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必须适度反映两性、血缘 关系的自然属性,遵循其固有的自然规律,这 是该制度得到人们普遍认同的接受的前提条件。 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又必须对婚姻家庭固 有的自然本能和个体利益倾向给予必要的引导 和约束,使自然属性向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健康 发展的方向运行,以保证婚姻家庭所代表的社 会利益或统治阶级利益得到最大的实现,社会 属性因此而成为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家庭的职能 • • • • 生育职能。 经济的职能。 教育职能。 扶养职能。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 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的本 能,是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 • 2.通过生育而实现种的繁衍是家庭生物学上 的自然功能。 • 3.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以及由此联系而产 生的亲属团体是客观自然形成的生物联系。 • 随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婚姻家庭制度的自然 属性由自发的作用逐步上升为自觉的把握,成 为婚姻家庭立法的必要因素。任何时代,任何 国家的立法者在从事婚姻家庭立法时都必须考 虑其自然属性。
前婚姻时期
• 在两性关系方面没有任何限制,处于 “杂婚”、“乱婚”(promiscuity)时期, 所谓的杂乱,是因为那时在两性关系上 的任何排他性,都必然会削弱联合力量 和影响集体行动。从而影响人类的生存。 • 这种没有任何禁例的杂乱性交状态是一 一切男子属于一切女子,一切女子属于 一切男子为特征的。
血缘群婚制
• 又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 与旧石器时代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 血缘婚制是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集团婚,即辈 分相同的男女可以互为夫妻,发生两性关系, 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是人类婚姻 史上的第一个禁忌。与血缘婚制相对应的血缘 大家庭,就是一个由低级的有纵向两性关系禁 忌的群婚原始群体。因此,当时奉行的是族内 婚(endogamy)。 • 据考证,我国考古中发现的长阳人、丁村人、 马坝人等,已经进入到了血缘群婚制阶段。
• 英国的《婚姻诉讼法》、《家庭改革法》 英国的《婚姻诉讼法》 家庭改革法》
关于婚姻法名称的问题的争论
• 主要观点: 主要观点: • 其一,回归民法。即把婚姻法列为民法的一编, 其一,回归民法。即把婚姻法列为民法的一编, 更名为亲属编。亲属法。 更名为亲属编。亲属法。 • 其二,保持独立地位。婚姻法不作为民法典的 其二,保持独立地位。 组成部分而独立存在, 组成部分而独立存在,名称可以改为婚姻家庭 法。 • 其三,基本维持现状。婚姻法仍保留独立地位, 其三,基本维持现状。婚姻法仍保留独立地位, 名称不变,主要框架结构不变, 名称不变,主要框架结构不变,可做一些补充 和修改。 和修改。 • 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 (一)自然属性 • 这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这些因素是 婚姻家庭与生俱来、客观存在、难以改变的,因 而自然因素是婚姻家庭内在的、固有的因素。是 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体现了生物学与 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 • (二)社会属性 •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 质属性,是决定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 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主要包括: • (三)两种属性的关系
• 1、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 • 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 因夫而行,故曰姻。 • 2、男曰婚,女曰姻。 • 3、妇党称婚,婿党称姻。 • 4、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 以继后世也。
• • • • •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婚姻自 然层面的要求。 男女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这是婚姻的社会层面的要求。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 的的两性结合,这是婚姻的内在要求。 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这 是婚姻法律层面的要求。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 内容的结合。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 家的起源》中的概括 • “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 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 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 相适应的。”
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
•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 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中的集中反映。它是将婚 姻家庭关系用法律形态根据社会习惯加以固定化, 使之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 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制度不同,婚姻家庭关 系是就该社会的具体的婚姻家庭形态而言,具有 多样性。在一个社会中,除了站统治地位的婚姻 家庭形态以外,还存在着多种婚姻家庭形态。而 婚姻家庭制度是由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在特 定的社会制度下具有统一性,凡被统治阶级所认 可的法律、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都为统治阶 级服务的。
亚血缘群婚制
• 又称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是群婚制的高级 阶段。是排除了兄弟姐妹之间通婚的集团婚。 尽管它仍然是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在两性 关系上排除了兄弟姐妹。排除了同辈旁系血亲 的通婚,是人类两性关系史上的第二大进步。 • 这一时期,亚血缘群婚制逐渐取代了血缘群婚 制,氏族代替了原始群体。婚姻由氏族内部的 族内婚发展为族外婚。婚姻当事人分属于不同 的氏族,世系只能按女系来计算,所以最早的 氏族是母系氏族。它是一个由出于共同的女祖 先的、按照母系确定其血缘关系的后裔所组成 的社会集团。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学导论
1
本章主要内容
•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三、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四、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 • • • (一)婚姻 1、婚姻的概念 史称“昏因”或者“昏姻”。含义 婚姻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 婚姻的法律概念 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 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关系。其含义 • 2、婚姻的性质 • 有以下的观点:
三、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 (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
– P53——55页 页 – 注意婚姻法向民法典的回归问题
• (二)婚姻法与其它法律的关系
– – – – – 与宪法 与民法 与行政法 与刑法 与民事诉讼法
婚姻法的名称
• 有四种: 有四种:
– 婚姻法:我国 婚姻法: – 家庭法:罗马尼亚 家庭法: – 婚姻家庭法:我国的学界 婚姻家庭法: – 亲属法:大陆法系国家 亲属法: –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单行法的形式
观点
契约说。康德认为婚姻关系是“性的共同 体”,是基于人性法则必要的契约。 • 婚姻伦理说。黑格尔认为,婚姻是“精神的 统一”,实质是伦理关系,这种自我意识与对 方的统一就是爱,而这种爱是具有法的意义的 伦理性的爱。 • 制度说。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故 婚姻当事人结婚后,制度的效力立即发生,而 与当事人意思无任何关系。 • 身份关系说。婚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 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 身上的权利义务的。 •
对偶婚制
• 又称对偶家庭,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 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式。即一 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 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主夫与主妻在一定的 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两性同居关系,同时, 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两性关系。 • 对偶婚制作为原始社会晚期的主要婚姻形态, 是集团婚向个体婚的过度形态或者中间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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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 • • • • (一)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形式 婚姻家庭法的名称 婚姻家庭法的形式 (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P46页最下面 页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三)、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二、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 见教材 见教材p50页至 页 页至53页 页至 • 注意:不同层次的法律渊源的使用范围 注意: 上的差别。 上的差别。
三种因素推动了一夫一妻制的确立: • 1.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财产的私有化, 为个体家庭脱离氏族成为独立的经济单 位奠定了物质基础。 • 2.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转变,摧毁了母 系氏族,确立了男权统治,个体婚姻家 庭形式与父系氏族同时产生。 • 3.父权制下的私有财产继承制度构成了 导致一夫一妻制产生的直接诱因。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 1.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人的本性 决定了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 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 荀子曰:“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 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 –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的固有 的抽象物,实际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 2.社会性是人类婚姻家庭从低级向高级 发展的根本动因。 • 3.婚姻家庭是一定社会物质社会关系和 思想社会关系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