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近因原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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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害 间断发生是指在一系列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中,有
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害。介入原因的独 立性说明其不是由前因所直接引起的,若新原因是 由前因引起的,便不能看作间断发生。 在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情况下,保险责任 由新的独立原因来判定,若新的独立原因属于保险 风险,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 担赔付责任。
A、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不构成“近因”。
B、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构成“近因”。 C、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则取决于法官自由 裁量。
3、多个致损原因共同作用导致保险事故,则
多个原因均是近因。此时依据相关情况予以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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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
逗豆
保险近因原则的概念
保险的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
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 责任 按照该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 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 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 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 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例如,某地遭遇空袭,实行灯火管制,小偷
趁黑盗窃某户。户主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 其中战争属除外责任,盗窃属保险责任,小 偷盗窃属于连续发生多种原因中新介入的独 立原因,因此盗窃属近因,保险人应负赔付 责任。
经典案例
1909年艾思宁诉兰克郡约克意外保险公司案
被保险人独自去森林中打猎。为了猎杀一头熊, 他爬上了一颗树,结果不小心从树上摔了下来,摔 断了腿。他拖着断腿,爬到树林边的路旁等待救援。 由于天色已晚,无人经过,一直等到了第二天清晨 才被路过的人发现。由于当时天气已经非常寒冷了, 被保险人因此感染了肺炎,数月后不治身亡。保险 人认为近因是肺炎,即因疾病导致了死亡,因为被 保险人只投保了意外伤害险,疾病死亡是除外的, 因而拒绝赔偿。
连续发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风险因素的
发生具有不间断性,后一个风险因素是前一 个风险因素的直接结果,且没有新因素的介 入。在这种情况下运用链式法则,根据各风 险因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判定,最先 发生并引发一系列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对此情况的具体分析如下: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合同的承保风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多种原因同时造成损害时,多种原因没有时间先后
之分,且对损害都有直接的影响,则多种原因都为 近因。 但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多种原因都属于保单承保的风险时,则保险 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2)若多种原因中有一部分原因属于保险风险, 一部分属于除外风险,且两部分风险共同作用缺一 不可造成损失时,国际上各国的判定方法有所不同。
保险近因原则的运用
近因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
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 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举例: 一架飞机在飞行过程中遇到雷击,致使机尾受到严重损坏, 为了机上乘客安全起见,飞机必须紧急迫降,而由于机尾受 损,紧急迫降时机身发生剧烈的震动,机上一名乘客因此突 发脑溢血而身亡。而在这次事故中,其因果关系为:
原因同时存在、作用于伤害或损失时,近因 的判定可能是相当复杂和困难的 。 总结 1、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 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 适用较为容易。
2、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
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 质。
(1)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即诱因)不构 成“近因”。 (2)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判断因果关系的性 质。

结论:英国的法院驳回了保险人的拒赔决定,
理由在于:被保险人首先是由于意外摔下而 导致其在漫漫长夜中无法获得救援而感染了 肺炎,最后导致死亡。在这一事件中,从树 上摔下的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应该被确定 为近因。而意外事故则属于保险的承保范围, 所以保险人必须对此进行赔偿。
近因原则适用总结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有若干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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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近因的认定
第一种是顺推法,即从原因对结果进行推断。
若从最初原因按逻辑推理能达到最终结果, 则最初原因为近因。 第二种是逆推法,从损害按逻辑关系往前推, 能推理到的最初原因为近因。 通过以上方法认定造成保险损害的近因后, 便可以通过近因原则判断损害是否为保险责 任。
通过近因原则判断损害是否为保险责任
险,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 例如,在企业财产保险中,火灾和爆炸都属 于可保责任,若某工厂投保企财险,保险期 间内工厂发生爆炸,爆炸引起火灾,火灾导 致财产损失这样连续发生的多个可保风险造 成的案件中,保险公司应赔偿损失。
(2)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
外风险时,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若前因 是保险风险,后果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 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应当承担全部赔付责 任;第二种若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 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不 负赔付责任。
近因原则适用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 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 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但存在 多个原因的,近因原则的适用较为复杂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于其因果关系的唯一性,可
判断此原因为近因。 若此近因属于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可保风险,保险 人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若该近因属于保险合同中 的不可保风险或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 任。 例如:被保险人的汽车遭偷窃,若投保人在车损险 的基础上购买了附加全车盗抢险,则其车遭偷窃属 于可保风险,可以获得赔偿;若没有购买附加全车 盗抢险,则属于不可保风险,不能获得赔偿。
例如:在安装取暖设备过程中,安装公司疏
忽了夜间安全检查,夜间取暖设备漏气引起 火灾,火灾是材料本身缺陷与疏忽安全检查 共同导致,而保险公司以材料缺陷是除外责 任为由拒赔。在挪威海上保险条例中,对此 种情况采用比例赔偿法,即按照风险程度大 小和损失范围来确定保险风险责任的比例。
3.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案例:英国公司一艘货船被德国潜艇的鱼雷击中后
严重受损,被拖到法国港,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 后会阻碍码头的使用,命令停靠在港口防波堤外, 在风浪的作用下该船最后沉没。导致船舶沉没的原 因包括鱼雷击中和海浪冲击,但船舶在鱼雷击中后 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因此,船舶沉没的近因是鱼雷 击中而不是海浪冲击。 该案例看出:假如该船投保,那么保险公司对于承 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 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雷击→机尾受损→紧急迫降→震动→突发 脑溢血→身亡
从这个因果关系链看,导致该乘客死亡的最根本的原因 还是在于雷击,而突发脑溢血只是雷击造成的一系列后果之 一,因此这次事故的近因为雷击
保险近因原则的起源
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除本法或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 于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负赔偿责任, 对于非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不负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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