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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2013Biblioteka Baidu12月23日
10
分类和目录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矽肺、煤工尘肺、等13种)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过敏性肺炎、棉尘病、哮喘等6种)
职业性皮肤病 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等9种
职业性眼病 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白内障3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 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 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 同时废止。
专业
专注
专心
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2
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
宣传周
时间 : 4月25日-5月1日
3
Part 1 1.1 培训的意义
4
作业现场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 各部门应做好员工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性检测工作, 加强管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盯控,消除危害员工职业健康的不良因 素,构建安全、卫生、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 各单位要在4月底前,对所属各生产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各项工 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 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作业现场职业病 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但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未进行定期检测;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 康体检等。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处理。各单位安全 工程师(或相应管理人员)对本部门工作场所及作业流程进行梳理, 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或场所)于5月17日前报分公司人力 资源和经济核算部,以此为契机,全面规范职业健康管理各项工作。 各部门根据检测与评价结果,对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作业或场所, 应采取必要措施,调整工作流程或改善作业条件,消除职业健康危 害。并于10月底前将整改情况报人力资源和经济核算部。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 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 。
7
重点
8
9
Part 3 职业病的分 类和目录
A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6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噪声聋、铬鼻病等4种
职业性化学中毒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60种
11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中暑、减压病等7种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等11种 职业性传染病 炭疽、森林脑炎等5种 职业性肿瘤 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苯所致白血病等11种 其他职业病 金属烟热、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等3种
3.生物因素 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源体。
15
(二)劳动过程中 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劳动休息制度不合理。
2.劳动过度精神(心理)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安排不当,不能合理安排与 劳动者的生理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4.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用不良体位和姿势劳动或使用不合理的工 具劳动。
12
Part 4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3
Part 5 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4
1.化学因素
(1)生产性毒物。如铅、苯、汞、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 (2)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水泥尘、石棉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 (1)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 (2)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3)噪声、振动。 (4)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微波、激光等。 (5)电离辐射。如α 、β、γ 、X射线等。
Part 2 概念陈述 什么是职业病?
5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 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 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 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013Biblioteka Baidu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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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和目录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矽肺、煤工尘肺、等13种)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过敏性肺炎、棉尘病、哮喘等6种)
职业性皮肤病 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等9种
职业性眼病 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白内障3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 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 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 同时废止。
专业
专注
专心
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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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
宣传周
时间 : 4月25日-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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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1.1 培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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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 各部门应做好员工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性检测工作, 加强管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盯控,消除危害员工职业健康的不良因 素,构建安全、卫生、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 各单位要在4月底前,对所属各生产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各项工 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 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作业现场职业病 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但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未进行定期检测;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 康体检等。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处理。各单位安全 工程师(或相应管理人员)对本部门工作场所及作业流程进行梳理, 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或场所)于5月17日前报分公司人力 资源和经济核算部,以此为契机,全面规范职业健康管理各项工作。 各部门根据检测与评价结果,对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作业或场所, 应采取必要措施,调整工作流程或改善作业条件,消除职业健康危 害。并于10月底前将整改情况报人力资源和经济核算部。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 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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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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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职业病的分 类和目录
A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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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噪声聋、铬鼻病等4种
职业性化学中毒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6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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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中暑、减压病等7种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等11种 职业性传染病 炭疽、森林脑炎等5种 职业性肿瘤 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苯所致白血病等11种 其他职业病 金属烟热、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等3种
3.生物因素 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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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过程中 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劳动休息制度不合理。
2.劳动过度精神(心理)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安排不当,不能合理安排与 劳动者的生理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4.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用不良体位和姿势劳动或使用不合理的工 具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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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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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5 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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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学因素
(1)生产性毒物。如铅、苯、汞、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 (2)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水泥尘、石棉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 (1)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 (2)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3)噪声、振动。 (4)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微波、激光等。 (5)电离辐射。如α 、β、γ 、X射线等。
Part 2 概念陈述 什么是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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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 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 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 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