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特尔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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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尔豁免制度

摘要:市场经济国家对卡特尔禁止的同时也确立了卡特尔豁免制度。可豁免卡特尔是指由法律规定, 符合法定条件, 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认可的, 不受法律追究的合法的卡特尔行为, 是法律对卡特尔行为禁止的适用的除外。本文对卡特尔豁免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程序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卡特尔;豁免;条件;程序

一、卡特尔豁免适用范围及条件

在反垄断法意义上使用的“卡特尔”一词,一般都是指限制竞争协议,该词是欧洲尤其是德国惯用的经济术语。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是指对于企业之间的协议或者联合行为,由于其具有某些有益的作用,并且足以抵消其限制竞争带来的危害,经审批机构批准给予豁免其违法责任的制度。

一个国家的政策目标是多方面的,除了维护市场秩序的目标之外,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扩大对外贸易、保护环境等等都是不可忽视的政策目标。有些卡特尔不是必然被视为违法,其违法性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它们虽然有着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后果,但同时还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或能显著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时,则可被视为合法。因此,不少国家的反垄断法都对某些限制竞争协议予以豁免,又称卡特尔豁免。

豁免是指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形。豁免制度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即从经济效果上对于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进行利益对比,在“利大于弊”时将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欧盟及其许多成员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都规定了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从各国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规定

看,有的立法规定了一般的豁免标准,如欧盟、韩国、我国台湾等;有的立法直接规定豁免类型,如德国、日本等。n7Fx其中,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最为详尽。该法第2条至第8条规定了可以豁免的卡特尔有10类:

(1)条件卡特尔,指使用统一标准合同条件,但不涉及价格或价格构成的合同和决议。条件卡特尔可以得到豁免,因为它们虽然限制了同类产品在不重要方面的竞争,但由此却强化了在产品主要方面如价格和质量方面的竞争,从而被视为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鉴于生产自动化和产品标准化的发展趋势,条件卡特尔在人们经济生活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2)回扣卡特尔,指供货合同中关于回扣的合同和协议,但该回扣必须体现真正的劳务价值,且不会造成不合理和差别待遇。同条件卡特尔一样,折扣卡特尔也具有改善市场信息流通和强化生产者价格竞争的功能。折扣是一种变相降价。如果折扣的损失可以通过批量销售的效果来抵偿,且不带有歧视性,给予折扣就是正当的。重要的折扣是生产商对批发商的价格折扣。因为若生产商自己销售,就会增大成本。此外,季节销售折扣也可以减少销售费用,从而也是被允许的。(3)结构危机卡特尔,这类卡特尔是从目的分类,主要用于在市场萧条、产品滞销的情况下,协调行业或者部门的生产能力,以避免生产过剩。结构卡特尔在内容上可以限制产品的价格和数量。豁免这样的卡特尔是因为市场竞争不可能迅速地解决生产过剩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若不进行生产协调,就会产生灾难性的价格竞争,对社会资

源和生产造成巨大的损害。因为这样的卡特尔会严重影响竞争,极难得到批准,所以现实意义不大。[①]

(4)合理化卡特尔,指用于统一适用标准或型号的合同和决议,此协议需合理化协会同意。这类协议有时也含有价格条款或者建立统一采购或销售组织的条款。

(5)专门卡特尔,指通过专门化达到经济活动合理化的合同和决议,但不能妨碍市场基本竞争状况。如果这样的卡特尔可以提高卡特尔成员的效率和生产率,且不是严重地影响竞争,可以得到卡特尔局的批准。

(6)中小企业的联合,即中小企业为改善经济效益在采购、销售或技术标准化方面进行的合作。豁免这样的卡特尔是为了扩大中小企业的合作,提高它们的竞争能力,改善市场的竞争环境。原则上,中小企业间的价格卡特尔也是不允许的,但若价格与合理化的某些措施有联系,且是这些措施成功的必要条件,价格协议也可以得到批准。但它们涉及的市场份额不得超过15%。[②]

(7)进口卡特尔,指进口企业为协调进口而订立的协议,其目的是对付国外经济实力强大的进口商,降低进口价格,改善进口条件。实践中这样的卡特尔很少,所以没有现实意义。

(8)出口卡特尔,为保护本国利益而订立的有关进出口方面的协议。单纯的和不影响国内市场的出口卡特尔不属于《反对限制竞争法》的管辖。对国内市场有影响的出口卡特尔,若该影响对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必要的,出口卡特尔也可以得到批准。

(9)特别卡特尔,因天灾、战祸以及国家从整体经济和公共利益出发而必须限制竞争的协议。

(10)特定部门的卡特尔,在交通、农业、银行业、邮政、能源等部门,可全部或部分享受卡特尔豁免。

日本反垄断法中有关卡特尔适用除外的规定有三类: 一是在《禁止垄断法》中列举了适用除外的情况(该法第六章) ; 二是以专门的适用除外法, 即《禁止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法》规定了符合一定条件的卡特尔可适用除外; 三是在其他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各种卡特尔禁

止的适用除外条件, 如《进出口交易法》、《蚕丝业法》、《航空法》等40 多部法律涉及到卡特尔豁免。[③]

美国的卡特尔豁免制度有其独特性, 美国反垄断法中没有具体的列出哪些卡特尔可以豁免, 而是以“合理性原则”具体判断某一卡特尔是否具有法律许可的合理理由,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 则受到法律的禁止, 反之为合法而不被禁止。美国法院在适用“合理性原则”的同时, 还采用了“本身违法原则”以限制“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 即对于某些被认为是特别有害于竞争的协议或行为是“自身违法”, 根据判例, 这类自身违法的协议包括价格协议、划分市场协议联合抵制协议等, 不须再证明其违法, 可以推定为适用《谢尔曼法》第1 条的禁止性规定, 除此, 应以“合理性原则”来判定, 从而使一些卡特尔禁止豁免。[④]

我国1999年11月30日的《反垄断法》草案,综合了德国和欧盟的做法,先概括性地规定了协议豁免的条件,然后分别列出几种豁免的协议。该草案第17条规定,“经营者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如果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利益,且不损害实质上的竞争,并经国务院反垄断法主管机关许可,可不适用本法。一、经营者为改进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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