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考试习题放基础培训讲义-第20讲_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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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应纳消费税=100×250=25000(元)
该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53437.93+25000=78437.93(元)。

【提示】啤酒出厂价=2980+2340÷(1+16%)÷100=3000.17(元)>啤酒分类标准3000(元),适用单位税额250元/吨。

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例题·单选题】某啤酒厂销售A型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8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销售B型啤酒10吨给宾馆,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价款3276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50元。

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A.5000元
B.6600元
C.7200元
D.7500元
【答案】C
【解析】A型啤酒:(58000+3000÷1.16)÷20=3029.31(元)>3000元,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B型啤酒:(32760+150)÷1.16÷10=2837.07(元)<3000元,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应纳消费税=20×250+10×220=7200(元)。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应税销售额和应税销售数量的确定同前。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制粮食白酒,对外销售4吨,收到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0.2万元。

计算应纳消费税和应纳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应纳消费税:
从量计征=4×2000(斤)×0.5=4000(元)=0.4(万元)
从价计征=(20+0.2÷1.16)×20%=4.03(万元)
共计消费税=0.4+4.03=4.43(万元)
应纳增值税=(20+0.2÷1.16)×16%=3.23(万元)。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例题·单选题】某摩托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家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18年8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摩托车移交门市部,含税计价60万元。

门市部将其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

摩托车的气缸容量为250毫升,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

A.1.54万元
B.1.8万元
C.1.997万元
D.2.32万元
【答案】C
【解析】摩托车的气缸容量为250毫升,消费税税率为3%。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应缴纳消费税税额=77.22÷1.16×3%=1.997(万元)。

增值税、消费税二税二价的特例(换抵投)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增值税按照平均价格计算征收。

(综合题考点)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消费税处理: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葡萄酒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葡萄酒按10%税率交消费税。

销售葡萄酒取得不含税收入100万元,本月拿200吨葡萄酒换生产资料。

最高价为每吨不含税200元,最低价每吨不含税180元,中间平均价为每吨不含税190元。

计算应纳消费税和应纳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应纳消费税=100×10%+200×200÷10000×10%=10.40(万元)
应纳增值税=100×16%+200×190÷10000×16%=16.608(万元)。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四)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

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五)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税务机关应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两种情况: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自2015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4.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
范围内自行核定。

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5.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6.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六)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从高税率计税;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从高税率。

【例题·单选题】某酒厂2018年12月销售粮食白酒12000斤,售价为5元/斤,随同销售的包装物价格6200元;本月销售礼品盒6000套,售价为300元/套,每套包括粮食白酒2斤、单价80元,干红酒2斤、单价70元。

该酒厂12月应纳消费税()元。

(题中的销售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A.199240
B.379240
C.391240
D.484550
【答案】C
【解析】纳税人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销售额也从高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

该酒厂12月应纳消费税=(12000×5+6200)×20%+12000×0.5+6000×300×20%+6000×4×0.5=391240(元)。

【例题·计算题】(2018年注会真题)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粮食白酒的生产与销售,2018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自产的10吨A类白酒换入乙企业的蒸汽酿酒设备,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3.2万元。

已知该批白酒的生产成本为1万元/吨,不含增值税平均销售价格为2万元/吨,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格为2.5万元/吨。

(2)移送50吨B类白酒给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5万元/吨,门市部对外不含增值税售价为3万元/吨。

(3)受丙企业委托加工20吨粮食白酒,双方约定由丙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28万元。

甲酒厂同类产品售价为2.75万元/吨。

(其他相关资料: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粮食白酒成本利润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税务机关应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两种情况。

(2)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4)说明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和计税依据。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答案和解析】
(1)①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②自2015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10×2.5×20%+10×2000×0.5/10000=6(万元)。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3)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3×50×20%+50×2000×0.5/10000=35(万元)。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4)①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丙企业。

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

②从价部分的计税依据=2.75×20=55(万元)。

从量部分的计税依据为20吨。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5)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2.75×20×20%+20×2000×0.5/10000=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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