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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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2011/02/28 【颁发文号】+问题快速解决技巧+如何查阅打印文件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2月 27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十二五”期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完成10.8万套。其中:棚户区改造5万套,新建廉租住房2.5万套,经济适用住房1.1万套,公共租赁住房2.2万套,基本实现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的奋斗目标。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逐步增加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
(二)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大政府投入,完善体制机制,合理确定租金水平,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房为主的“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一)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严格限制投机性购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时限购第3套房,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时限购第2套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对权属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二)强化市场监管。房产、国土、建设、规划、税务、发改、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对全市房地产市场进行摸排、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勇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违法违规的项目进行重点披露。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任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预售许可时必须首先按规定取得价格部门备案资料并在预售方案中据实按套报送预售价格,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将全部可售房源公开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报送价格,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开销售。报送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整,3个月后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重新按规定取得价格部门调整备案资料并重新公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将开发、建设中各种设施、设备费用纳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不得在销售价外擅自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三、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
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稳步开展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切实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金融机构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加大商品房用地供应力度,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深化土地供应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稳步推行“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
住房用地。
六、发挥媒体积极引导作用
新闻媒体要针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特点,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为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