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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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2.10
【实施日期】1998.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舒圣佑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三十条
(1)第二项修改为:“乱扔动物尸体的,罚款5元至25地。”
(2)第九项修改为:“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散的,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1元,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
(3)第十项修改为:“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罚款100元至500元,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4)第十一项修改为:“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对单位每日罚20元至1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元至25元。”
(5)第十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规定,影响城市市容的,罚款200元至1000元,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三十一条三十三条
(一)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个人不超过200元;
(三)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