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2.10

【实施日期】1998.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舒圣佑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三十条

(1)第二项修改为:“乱扔动物尸体的,罚款5元至25地。”

(2)第九项修改为:“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散的,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1元,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

(3)第十项修改为:“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罚款100元至500元,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4)第十一项修改为:“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对单位每日罚20元至1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元至25元。”

(5)第十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规定,影响城市市容的,罚款200元至1000元,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三十一条三十三条

(一)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个人不超过200元;

(三)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