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合集下载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22〕1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1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2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4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6元。

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175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999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822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646元的,分别按3175元、2999元、2822元、2646元计发。

江西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江西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江西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江西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引言工伤赔偿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工的伤残评定和经济补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以便职工及相关人员了解并正确应用。

二、工伤认定1. 工伤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的人身伤害、工作能力丧失或者死亡等。

2. 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认定由企业、工伤认定委员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组成的认定机构进行。

职工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并提供相关医学证明材料进行鉴定。

三、工伤赔偿标准1. 医疗费用: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费用标准参照《江西省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

2. 伤残赔偿金:伤残程度评定结果将决定伤残赔偿金的支付标准。

江西省根据《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制定了伤残分级标准及相应的赔偿金金额。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详见附件一。

3. 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若工伤导致职工丧失劳动能力,将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及工资总额计算赔偿金。

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件二。

4. 死亡赔偿金:工伤事故造成死亡的职工,其家属将获得死亡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详见附件三。

四、工伤赔偿计算方法1. 工伤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和职工工资基数,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进行赔偿金的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详见附件一。

2. 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计算方法:根据职工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职工工资总额,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进行赔偿金的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详见附件二。

3. 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根据被抚养人数、被抚养人关系和职工工资总额,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进行赔偿金的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详见附件三。

五、附件1. 附件一:工伤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表2. 附件二: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计算方法表3. 附件三: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表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伤保险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3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3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3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赣人社发〔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3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22〕1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3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2022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2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8元。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赣劳计[1997]23号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赣劳计[1997]23号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赣劳计[1997]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及时进行救治。

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及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七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

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制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附: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五级和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以保留劳动关系为前提)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江西工伤保险条例

江西工伤保险条例

江西工伤保险条例
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年修正)
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年修正)(以下简称“本条例”)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管理,保护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工伤保险,是指工伤保险法规定的由单位和个人参加缴纳的保险,为防止发生工伤危害而提供社会救济和康复就业服务。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西省发生的工伤保险费发生事项,以及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理赔等各项工伤保险活动。

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省工伤保险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受伤劳动者自发生工伤事故日起三十日内,应向主管部门报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超过三十日,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江西省所有单位、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所规定的费用缴纳期限,履行缴纳义务。

第七条江西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条例实施,江西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工伤保险费发生事项。

第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工伤人员待遇

江西工伤人员待遇

江西工伤人员待遇江西省对工伤人员的待遇是十分重视的,下面将详细介绍江西工伤人员的待遇。

首先,江西省推行了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人员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江西省工伤保险办法》,工伤人员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可享受以下待遇:一是医疗费用报销。

工伤人员在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报销比例为100%。

二是伤残津贴。

对于经评定达到一定伤残程度的工伤人员,将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额根据伤残程度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三是工亡补助。

对因工致残工人,如发生工亡的,将给予一次性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外,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的工资待遇更为优厚。

其次,江西省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保障工伤人员的权益。

例如,江西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报告,及时组织伤员就医,并协助工伤人员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江西省建立了一套健全的工伤鉴定和评定机制,保障工伤人员的诊断和赔偿。

此外,江西省还加大了对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提高了用人单位对工伤防护和职业危害防范的重视程度。

此外,江西省还积极推进工伤人员的康复和职业再就业。

工伤人员在治疗期间,可以享受到一定的休息和疗养的待遇。

江西省还设立了工伤康复机构,为工伤人员提供康复治疗和职业适应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恢复工作能力。

同时,江西省还鼓励用人单位为工伤人员提供职业再培训和就业机会,推动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和就业。

综上所述,江西省对工伤人员的待遇是非常优惠的。

不仅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而且还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保障他们的权益,推动他们康复和再就业。

江西省积极倡导职业安全,提高用人单位对工伤预防的重视程度,努力为工伤人员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江西工伤保险条例

江西工伤保险条例

江西工伤保险条例江西工伤保险条例是江西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该条例共有五章,分别是总则、参保、待遇、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江西工伤保险的目标和原则。

江西工伤保险的目标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的工伤或职业病的医疗、康复和生活保障需求,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

保险的原则包括社会化、统一性、免费性、追溯性、公平性、及时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和保险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参保规定了哪些人群需要参加工伤保险。

所有从事用人单位雇佣劳动的劳动者都要参加工伤保险,包括在校学生、徒弟和离退休人员接受安排或调配工作的。

条例还明确了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的参保范围和方式,以及个人参保和单位缴费的规定。

第三章待遇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

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护理费、丧葬费和经济补偿金。

条例明确了各种待遇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同时还规定了儿童工伤保险的具体细则。

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工伤保险的管理机构,负责工伤保险的组织和实施。

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保险的实施和运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个人和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取缔和追究刑事责任等。

条例还规定了检查人员的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

江西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劳动者的生活质量。

该条例的出台是江西省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的,对于促进江西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3年修正)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3年修正)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2•【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施行日期】2023.09.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年5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2023年9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2022年丨收藏版】全国各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

【2022年丨收藏版】全国各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

【2022年丨收藏版】全国各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依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本文耗时半个月整理了各地的相关政策及文件;希望本文能给你带来有意义的参考价值。

2022年现行全国各地工伤保险条例(点击蓝字链接查看详情)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至今)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四川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辽宁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2年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文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工伤认定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22年工伤保险待遇相关内容工伤赔偿范围速查『工伤职工应享待遇』工伤保险赔偿速查『各个时效节点』。

江西省工伤条例

江西省工伤条例

江西省工伤条例《江西省工伤条例》是江西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一部法规,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并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规范。

一、建立健全工伤防护体系。

江西省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工伤防护技术、设备和设施的监督和指导,推动职业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伤事故上报和调查制度,加强工伤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

二、加强职业病预防。

江西省将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工伤防护的全过程,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培养和管理,提高职业病诊断和评估的能力。

三、加强工伤保险制度建设。

江西省将推行工伤保险全覆盖,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和服务水平,完善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机制。

四、加强工伤救治和康复服务。

江西省将加大对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力度,建立健全职工工伤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的网络体系,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

五、加大工伤责任追究力度。

江西省将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向工伤事故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加大对工伤事故的处理力度,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工伤事故统计和信息管理。

江西省将建立健全工伤事故统计和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工伤事故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布工伤事故信息,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七、加强工伤保险监督和管理。

江西省将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监督的网络体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江西省工伤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为江西省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提高职工的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同时,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努力,加强法律宣传,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江西工伤赔多少钱一年

江西工伤赔多少钱一年

江西工伤赔多少钱一年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而江西省对于工伤赔偿的标准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工伤等级和伤残程度来确定的。

首先,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来确定工伤赔偿的基数。

江西省规定,工伤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具体计算方法是,将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得出平均月工资。

而工伤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工伤赔偿金=工伤赔偿基数×工伤赔偿金比例。

其次,根据工伤等级来确定工伤赔偿金的比例。

江西省根据工伤的轻重程度将工伤分为十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工伤赔偿金比例。

工伤等级越高,工伤赔偿金比例越高。

比如,对于一级工伤,工伤赔偿金比例为30%;对于十级工伤,工伤赔偿金比例为100%。

最后,根据伤残程度来确定工伤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伤残程度是指工伤造成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分为轻伤残、中等伤残和重伤残三级。

江西省规定,对于轻伤残,工伤赔偿金为工伤赔偿基数×工伤赔偿金比例×15%;对于中等伤残,工伤赔偿金为工伤赔偿基数×工伤赔偿金比例×30%;对于重伤残,工伤赔偿金为工伤赔偿基数×工伤赔偿金比例×50%。

另外,对于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总的来说,江西省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比较明确的,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工伤等级和伤残程度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对于劳动者来说,一旦发生工伤,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来申请相应的工伤赔偿金,以补偿因工伤造成的损失。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工伤赔偿的责任。

希望通过相关规定的执行,能够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推动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读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读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1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读一、修订的必要性2004年5月25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32号)(以下称《若干规定》),该规章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2010年10月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待遇水平、基金支出项目、工伤认定范围和程序等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规定,《若干规定》有关内容与上位法已不相适应。

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相关规定,使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必要对《若干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并将名称改为《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二、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是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来源,为了保证基金运行安全,增加基金的覆盖面和支付能力,从而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办法》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提高基金保障能力。

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用于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提高基金抗重大事故支付风险能力(第七条)。

二是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明确了其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第六条第四款)。

三是加强了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第八条)。

(二)关于工伤认定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认定,增强工伤认定程序的可操作性,《办法》在《条例》的基础上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补充:一是明确了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及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向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一条第一款)。

工伤赔偿 江西省

工伤赔偿 江西省

工伤赔偿江西省
工伤赔偿是指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或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等情况,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费用。

江西省对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工伤保险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医疗费用,同时还应当支付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经济补偿。

根据《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江西省规定了工伤津贴的支付标准和计算方法。

工伤津贴为工伤期间工人所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有绝对额度的限制。

对于工伤程度不同的工人,还会有不同程度的丧失劳动能力补充津贴。

对于由于工伤导致的伤残,江西省规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和工伤程度不同,江西省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为十档,金额从几千元至几十万元不等。

此外,对于工人的供养亲属,江西省还规定了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金额也因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

除了经济补偿,江西省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人提供妥善的伤残鉴定、医疗救治和康复等服务。

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其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尽快重返社会。

总之,江西省对于工伤赔偿的规定比较完善,为工人在工伤发生后提供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保障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理赔周期长、标准不统一等,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江西工伤补偿条例

江西工伤补偿条例

江西工伤补偿条例
江西省工伤补偿条例共计由78个条款构成,目的是保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伤害得到合理补偿。

下面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的介绍。

该条例从适用范围、工伤认定、医疗待遇、伤残补助、病故抚恤等多个方面规定了工伤补偿的具体内容,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权益。

首先,该条例规定了适用范围,明确了哪些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如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职业病等。

同时,条例还对与工伤认定相关的程序、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其次,条例详细规定了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

根据工伤职工所受伤害的程度和性质不同,医疗待遇也有所区分。

条例规定了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责任和范围,保证了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条例还规定了伤残补助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根据职工伤残程度的不同,补助的金额也不一样。

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同伤残程度下的补助标准,并规定伤残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补偿金额的公平和合理。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病故抚恤的实施办法,对于工伤职工的家属提供合理的抚恤金。

根据工伤职工的工资、工龄等因素,条例规定了病故抚恤的金额,并对申请和支付的程序进行了明确。

最后,条例还对工伤补偿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总的来说,江西省工伤补偿条例对工伤职工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明确了工伤认定、医疗待遇、伤残补助等补偿内容和具体标准,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条例还加强了对工伤补偿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了条例的有效实施和执行的可行性。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大布铀矿降低成本设想
1、生产能力:6万吨“101”金属*0.038%=20吨。

2、人员组成:全矿实行三班制作业模式,全矿用工60人。

节约
30个人,节约成本约:75万元。

(每人暂不上班,开支保险等
2500左右/人)
(1)领导:4人
(2)技术:科长1人,付科长1人,地质1人,测量1人,物探3人,采矿1人,计划8人。

(3)水冶厂:主任1人,付主任2人,水冶工9人,废水处理2人,矿井水2人,分析人员3人,共计19人
(4)动力车间:绞车工4人,信号工8人,维修电工2人,钳工4人,挖机、铲车司机1人,运矿上下堆司机2人。

计划21人。

(5)生产综合科:主任2人,材料管理1人,安全环保人员2人,司机、调度2人,计7人。

上述合计59人——60人。

3、上下堆运输:铀矿自已承包,15万吨*4=60万/2=30万。

4、矿石破碎自己负责:6.5万吨*9.3元/T=60万元/2=30万。

5、采矿采用挂靠资质,自我管理,节约60万/2=30万左右。

6、采矿费用:15万元。

7、水冶费用每吨:20万元。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11.25•【字号】赣劳社医[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的通知(赣劳社医[2004]14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中央驻省、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厅制定了《江西省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情况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江西省职工工伤认定程序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伤认定受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没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发之日以及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表1附后);(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达成的口头协议或领取工资的证明材料(工资表等)或其他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用人单位或交警等部门出具的事故分析报告书。

四、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工伤认定材料进行初审,认为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江西省工伤赔偿

江西省工伤赔偿

江西省工伤赔偿
江西省工伤赔偿制度是指在江西省范围内,对因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而导致伤残、死亡、住院治疗等情况,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的工伤赔偿标准和程序如下:
赔偿标准:
1. 劳动者在工作单位和工作时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医疗费、住院生活护理费和伤残赔偿金。

具体标准按照伤残程度和工资进行计算,其中,伤残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2. 伤残赔偿金的支付期限为被鉴定伤残之日起,连续支付15年。

15年后,伤残赔偿金将停止支付,但医疗费和住院生活
护理费会继续支付。

3. 劳动者因工致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津贴标准按照伤残程度和工资等级确定。

赔偿程序:
1.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尽快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医疗机构将出具工伤鉴定意见。

2. 用人单位收到工伤鉴定意见后,应按照伤残程度和工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并在10日内支付给劳动者或者其合法继承人。

3.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组织调解,如调解不成功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起来,江西省的工伤赔偿制度是具体规定了工伤赔偿标准和程序。

在工作单位和工作时间内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可以按照伤残程度和工资标准获取相应的医疗费、住院生活护理费和伤残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按时支付赔偿金,如有问题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有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1. 全省企业必须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保障员工在工作中的意
外伤害问题。

2. 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保险金到位,及时给予
职工相应的伤残津贴、护理费等。

3. 对于工伤保险的理赔问题,企业应当认真核实事故情况和证据,审核后及时向保险机构提出申请。

4.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制度,提高员工的安
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5.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
的指导和检查,确保企业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规范理赔工作的程序,及时受理并处理工伤保险问题。

注:本文仅为简要说明,详情请关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官方资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2013年5月6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职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全市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前,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

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经办机构按照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上解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将上述资金和省本级提取的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存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全省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支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水平。

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

经办机构按月将基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并按照规定申请拨付资金。

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臵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十)工伤认定调查费;(十一)工伤预防费;(十二)职业康复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各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

储备金按本设区的市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时不再提取。

储备金用于本设区的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

第十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未中止的,发生工伤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凡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认定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十五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二)工伤认定决定;(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第十六条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

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移交有关材料。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划、选择、论证并公布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臵机构。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与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臵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第十八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经办机构视伤情确定是否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臵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安装配臵,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

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二条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