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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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问题探讨
江敬文(华东理工大学)
摘要:股权激励计划逐渐成为提升我国上市公司管理水平重要手段之一,但我国对股票期权的税收 政策并未完善,使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必能实现相应的目的。股权激励的税收处理应符合实现 原则和低税率原则,本文对中国和美国股票期权税收具体要求进行阐述,对比分析中美股权激励计 划税收差异,结合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案例,分析中国税收政策的漏洞,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政 策提出建议。 关键词: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股票期权
3伊利股份股权激励计划案例分析 3.1伊利股份股权激励计划及其调整 本文通过对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分析,探讨我国在股权激 励计划税收政策上问题。 2006年 4月,伊利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5,0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 8年 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伊利股份股票的权利。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伊利股 份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5,000万股伊利股份股票。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 5,000万股,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签署时伊利股份股本总额 51,646.98万股的 9.681%。伊利股份股 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增发或发行股本 权证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2006年 6月,伊利股份发布了《2006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进行分红派息;2007年 11月, 向全体股东按每 10股 3份无偿派发 154,940,935份认股权证。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64,479,843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12.05元,激励对象享有的期权份数也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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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内税务法则》第 422条款 的相关规定,激励股票期权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按 照书面的计划文件授予,文件中应说明股票的发行总量,以及获得股票期权的员工资格;(2)该期 权在计划采用或股东批准后 10年内授予,以二者中较早的为准,授出后 10年内行使;(3)执行价 格必须高于或等于授予时的市场公允价格;(4)除非通过遗嘱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期权不能转让, 持有人外的任何不能执行期权;(5)授予时,雇员不能持有公司超过 10%投票权的股份;(6)在任 何一个日历年份,通过行权购买的股票的总公允价值(按授权日的标准计算)第一次不能超过 10 万美元,如有突破,将被视为非标准股票期权对待;(7)员工自收到期权起两年以上或通过执行期 权获得相应股票之后一年才可转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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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得确认存在差异。中国的收益确认,如果是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集中在管理人员行 权时,实际出资按行权价购买股票,所获得的市场价超过行权价的收益,如果是可公开交易的股票 期权,取得股票期权是按市场价格确认收益,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美国激励性股票期 权在实际行权时不确认收益,当把这部分股票在禁售期后出售获得的资本利得确认为收益,按资本 利得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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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的总量。 因此,大部分国家在股权激励税收政策上采用低税率,使股权激励计划得以实施,高层管理者
会乐于获得公司股票,通过公司股票价格的提高来获取收益。
2.2美国相关规定 在美国,依据《国内税务法则》(Internal Revenue Code)将股票期权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激励 性股票期权(Insensitive Stock Options,ISO)和非标准股票期权(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s,NSO) 两种类型。前者必须符合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的优惠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而后者是指那些 不符合国内税务法则优惠规定的股票期权,因而不适用于税收优惠待遇。
2.2.2企业纳税要求 对于企业而言,在发放激励性股票期权或其被执行时,即这部分费用不能在税前抵扣。公司收 到的股票期权的执行价格将被看作是公司出让激励性股票期权的股票所获得的收入。然而,当违反 了税法规定,导致不符合激励性股票期权的条件时,员工所获得的收入中被作为普通收入的部分, 将在同一年的公司税基中扣除。因此,一方面,公司可以利用激励性股票期权吸引和留住人才;另 一方面,当员工违反相应规定时又可获得相应的税收的优惠。 非标准股票期权,当认定员工由期权带来普通收入时,同一时间按同样的数额,可以得到相应 的税收抵扣。据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的规定,一般将股票期权所获报酬视为工资处理,从公司的 应税额中扣减相应的员工收入数额。
行权日
不纳税
权差额×税率
Hale Waihona Puke Baidu不纳税
普 通 收 入 税 =行 不纳税
权差额×税率
出让日 不纳税
不纳税
资 本 利 得 税 =售 资 本 利 得 税 =出 资 本 利得 税 =出
价与行权价差额 售差额×税率 售差额×税率
×税率
说明:行权差额=行权日市价一行权价格,出售差额=股票售价一行权日市价。
(3)税收负担不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针对个人所得税,中国采取在股票出让时予以免 税,美国的激励性股票期权在行权时不需要缴税,在股票出让时按较低的资本利得税税率缴税;针 对企业所得税,美国的激励性股票期权的费用并不能在税前扣除,被看作是公司出让激励性股票期 权的股票所获得的收入,只有非标准的股票期权才能在税前列支,而在中国的税收规定中,并没有 明确的规定可以在税前列支,只在会计制度上要求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 8年内摊销费用。
2.2.1个人纳税要求 激励性股票期权,根据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员工在收到或者执行股票期权 时,没有现金收入,因此,不确认应税收入;在合法执行期权并出让股票的情况下,股票的出让收 入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员工的资本利得对待。若出让时股价低于行权价,无资本利得,员工实 际税收负担为零。如果不符合上述的国内税务法则,则:(1)在期权执行时,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 和期权的执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员工的一般收入,按普通收入计税;(2)股票出让时的所得收入 超过期权执行价格时的股票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员工的资本利得征税。 非标准股票期权,根据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的相关规定,非标准股票期权在授权日,如果有 确定的公允市场价值,员工则在收到该期权时就应该纳税。在这里,可以将期权分为上市交易和非 上市交易两种类型。对于前者,在授权日有确定的公允市场价值,因而应该纳税,纳税所得是期权 的公允市场价值扣除为期权花费的所有费用,作为普通收入纳税。后者无论行权时出让还是行权后 员工将相应的股票作为资本资产继续持有,出让股票时所获得的收益都将作为资本利得纳税。而对 于后者,按照美国现有的做法,一般认为其没有公允市场价值,在授权日就不存在纳税问题。行权 时的公允市场价值扣除执行时的各种费用后的净收入将作为普通收入纳税。如行权后继续持有相应 的股票,此后的收益将视为资本利得对待。
2中美股权激励税收处理比较分析 2.1股权激励的税收处理原则 股权激励的方式不唯一,但税法应该符合以下税收处理原则: (1)实现原则 税收的实现原则要求,只有当收益实际实现并可确认时,才对所得实行课税,否则不征税。 我国在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行权时,如果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市场价大于行权价部分视 为收益实现了,对这部分收益进行征税;当获得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时,即视为取得收入,按期权 市价进行课税,而行权后,出让日股价高于行权日股价部分视为资本利得均实施免税。 美国则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法,对符合税法规定的激励性股票期权行权时实现的收益给予免税 的税收优惠,当股票出售时对实现的资本利得征税。非激励性的股票期权则对行权时和出售时实现 的收益都征税。 (2)低税率原则 资本利得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锁定效应(Locked in Effect)。当税率较高时,投资者会选择继续持 有资产,而不将其变现,从而避开高额的税收;当税率降低,投资者就会将资产变现,上缴较少的 税。 在整个征税的过程中,政府都是希望能征收更多的税收的,但在政府这个决策过程中,投资者 同时也在博弈。当政府制定较高的税率时,由于存在锁定效应,投资者或者选择退出市场,或者不 将收益实现,因此政府无法从提高税率中获得更多税收,而且导致市场资金匮乏。资本利得税通常 不是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政府如果对这部分税收采用低税率,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 发达的融资环境有利于企业发展,在采用低税率的同时,能征税的数量会大大增加,还是能提高征
2.4中美差异
(1)征税环节及所征税种不同。
表 2-1中美股票期权税收政策比较
中国股票期权
美国股票期权
日期 不可公开交易
可公开交易
ISO
非上市交易
NSO 上市交易
赠予日 不纳税
不纳税
不纳税
不纳税
不纳税
授权日 不纳税
个人所得税=期权 不纳税
市价×税率
不纳税
普 通 收入 税 =期 权市价×税率
个人所得税=行
1引言 高层管理者和股东实际上是一个委托代理的关系,股东委托高管经营管理资产。但事实上,在 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和高管之间的契约并不完全。股东和高管追求的目标是不 一致的,股东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高管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股东需要通过激励 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高管行为。 我国引入股权激励的管理手段,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运而生,以保证股权激励得到实现,并且能 够起到激励的作用。 我国税法单独对股权激励的税收处理进行规定,新会计准则增加股份支付准则规范股权激励的 会计处理,税法与新会计准则是否很好配合,对股权激励的课税是否不影响其激励作用。 本文通过比较中美期权税收处理的差异以及分析伊利股份的具体操作,以找出对股权激励合理 课税的方法,尤其所得确认的环节及方法,发现我国税法的缺陷,针对其提出改进的建议。
2.3.2企业纳税要求 我国在 2007年 1月 1日开始实行新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准则 (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对股票期权、虚拟股票、业绩股票,以及股票增值权等一系列以股份作 为基础的支付制定了核算要求,确定了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费用化,同时,股份支付准则规定 了股权激励费用的摊销年限。 然而在 2008年 1月 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进行费 用化的这部分费用能否税前抵扣。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把这部分股权激励费用作为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 可以抵扣企业的应税所得额,由于法律在这部分仍处于空白,没有要求费用应分期抵扣,企业在企 业所得税筹划上空间更大。
2.5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缺陷 通过比较我国和美国对股权激励计划税收规定的差异,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存在一定的缺陷。 (1)纳税环节不合理。 无论受益人是否获得期权的现金收益,在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行权时或取得可公开交易的 股票期权时,立即进行征税,这必然会对受益人产生巨大的现金压力,迫使其立即出售股票或兑现 模拟股票价值,不利于鼓励长期持股。如果行权后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税收成为额外负担,没有 所得却形成大量税收支出。 而且,收益可能来源于几个环节的积累,只对个别环节的征税,容易造成个人将收益集中到低 税或免税环节。 (2)缺乏对税收优惠的明确规定。 与美国的规定相比较,美国对个人或企业都设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的法规中只涉及 了股票期权各环节的税收要求,并未明确提出为促进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3)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颁布新会计准则后,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核算问题明确下来,股份支付准则规定股权激励计 划发生的费用进行费用化,于税前列支,对大范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这部分费用必定对公 司账面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在 2008年 1月 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这部分内容仍然没 有明确规定,在这方面的税收征管上只能按照企业把这部分费用作为支付给员工的薪酬支出,根据 相关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29 资料来自 www.access.gpo.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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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国相关规定 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对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及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在税收上都会 产生影响,分别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角度去分析股票期权的税收要求。
2.3.1个人纳税要求 目前我国针对股票期权区分不可公开交易的和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 授予时不征税,在行权时对标的股票公允价值与行权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取得股票在二 级市场上出让所获得的资本利得免税。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授予时,税法即认为取得收入,对 所获期权的公允价值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行权时不再征税,出让行权后取得的股票所取得资本利 得也是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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