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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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4-03-04T16:27:26.593Z 来源:《教育研究教研版》2014年1月供稿作者:凌云志[导读] 候选人任职条件确认难。
□ 凌云志
〔摘要〕邓小平同志认为“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这一科学论断是有事实依据的:我国有13 亿人口,9 亿在农村。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作为最基层的民主实践,对保障亿万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关键词〕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 民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1.1 村民对选举制度和规则不了解,参选积极性不高。这间接性地为非理性因素任意介入选举过程提供了渠道,比如说农村宗族、派别势力的介入或者候选人无原则许愿、拉选票、散发小字报等强选、贿选行为。 “人的最原始的感情就是对自己存在的感情,最原始的关怀就是对自我保存的关怀”。选举程序规则的制定和宣传所存在的问题是当前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有一个制度性规定,它会从源头影响整个选举活动的开展和完成。
1.2 选民认定资格难。《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二条对选民资格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不具体、不明确。《组织法》第12 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对选民资格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城乡人口流动加速,土地、资金、劳力、信息、技术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流动,农村人户分离和人员流动量之大前所未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由过去的一人进城到举家搬迁,由暂住到定居,由离乡不离土到离乡离土又脱农,有的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人数占总数的三分之二多。民政部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中,对“本村村民”作了规定:“本村村民,地域性户籍概念。专指具有农业户籍、生活在某一村庄,并与该村庄集体财务有密切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3 候选人任职条件确认难。《组织法》第 14 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此条款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条件规定的不具体、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从法理上说,村民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有选民资格,就有被提名为正式候选人的权利。包括受刑事处罚正在服刑(含缓刑、假释)、正在劳教、刚刚刑满释放,被判过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其他违法乱纪的人员等。
2 民主决策中存在的问题
2.1 村民享有重大村务决策权未达到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村民群众拥有自主决定本村重大事务的权利,但在实践中这一条远未达到。在村务决策实际运行过程中,无论是村民代表会议,还是村民会议,均没有实质性的的决策权力。村民会议特别是议决重大村级事务的决策性村民会议,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召开,当遇到与全体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村级事务,往往召开村级两委会和村民小组长联席会议,或村两委会和党员联席会议,有时也召开村干部和村民小组长、全体党员联席会议进行决策。
2.2 村领导集团决策的实践与制度原则之间存在差距。根据村民民主自治的相关规定,村委会是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重要主体。但在实践中,由于村党组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职责和功能区分不明,因此现阶段农村普遍存在着村党支委和村委会“分工不分家”的现象。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争夺农村财产管理权、财务管理权、人事安排权等权利,党支部书记与村主任的矛盾日益增多。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意见上常常不统一,各行其是的现象比较严重。如在施行一种政策时,村委会同意了,但是党支部不同意,或是党支部同意了,但是村委会不同意,或者在提名候选人时也是各有各的说法,这样,就使得内耗严重,难以形成合力。
3 民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村干部队伍不够稳定,后继乏人的现象比较严重。村干部报酬低、待遇差,甚至有工资拖欠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也导致村干部岗位的吸引力不断下降,影响了优秀青年的择业观,造成村后备干部严重不足。二是集体经济与村级民主管理的运作有着密切的相关性。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村级民主管理层次高、村民积极性高;集体经济薄弱的村,村级民主管理往往流于形式。三是民主认识的狭隘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是漠视民主。很多村民不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力,只要领到钱就行,随意填写选票或毫无原则的由他人代填选票,甚至被少数人利用。第二是非理性民主。受宗族势力影响较重,有些村民在选举中仅凭个人好恶、家族亲疏,不看候选人整体素质,有的甚至抱成一团影响或操纵选举,使民主遭到扭曲甚至倒退。
4 民主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4.1 民主监督渠道不通畅。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内部保障机制,民主监督是最为脆弱的部分。实践中,村党支委总是通过与村委会交叉任职来实现对农村的领导,二者往往是两套牌子一套人马,因此,靠村党支委对村委会进行监督形同虚设,村民会议难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没有被广泛建议,因此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监督,制约村委会的权利往,往往落空;有的村由于惧怕村干部的打击报复,农民“告状”或上访的风险成本增高,所以民主监督的渠道不畅通,致使村委会权利难以受到制约。
4.2 村务公开深度不够。大致说来,村务公开不规范有如下表现:其一,“村务公开栏” 设置不合理。有的位置偏高,有的远离人群,位置偏僻,有的字迹潦草不清,阅读费劲吃力。其二,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真实、不及时。内容以偏概全,将存取公开的内容先加工处理后再公布,失去了原汁原味。结果公开多,过程公开少。其三,忽略信息反馈,将内容公布于墙则万事大吉,不做检查,不受监督,不考虑反馈意见,缺乏制度和秩序的规范。
参考文献
1 朱秦.农村基层民主实践:体制困境与组织重构[J]. 理论探索,2007(4):114 ~ 116
2 张文政.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构建基层民主的社会基础[J].人大研究,2005(6):31~ 3
3 作者单位:新疆兵团第一师高级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