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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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2009级课程论文

目录

摘要 (1)

1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思想 (2)

1.1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内容 (2)

1.1.1级差地租 (2)

1.1.2绝对地租 (2)

1.1.3级差地租与绝对地租的区别 (3)

1.2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思想 (3)

1.2.1土地所有权是地租产生的前提 (3)

1.2.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是地租产生的条件 (3)

1.2.3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共同存在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 (3)

2马克思地租理论的现实意义 (4)

2.1运用地租理论探讨我国现行制度中的问题 (4)

2.1.1如何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调动其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4)

2.1.2 如何合理开发使用土地资源 (4)

2.1.3 我国农地撂荒问题 (5)

2.1.4 西部山区农村贫困 (5)

2.2从地租理论角度提出的政策改革建议 (5)

2.2.1采取对策,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 (5)

2.2.2明晰产权, 处理好分配问题 (6)

2.2.3运用级差地租原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 (6)

2.2.4加大投资开发力度,促进西部山区农村发展 (6)

参考文献 (7)

摘要

马克思在其所著的《资本论》第三卷中深入揭示了资本主义地租形成的前提、条件和原因等,构建了马克思的地租理论,该理论揭示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租的一般规律。本文通过运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分析了我国农业经济方面尤其是现阶段土地制度的缺陷及其影响,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可以看出马克思地租理论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地租理论,主要思想,现实意义

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1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思想

1.1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内容

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在农业(或其他产业)中所创造的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 地租的占有是土地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根据地租产生的原因和条件,马克思把资本主义地租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基本形式。

1.1.1级差地租

级差地租是等量资本投资在等面积的土地上所产生的不同生产力率形成的,是由个别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构成的超额利润转化的地租形式。级差地租的形式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

级差地租I是指由于自然条件的影响,土地之间存在着肥沃与贫瘠、距离市场远近等方面的差异,这使得农业资本家在这些具有相同面积的不同的土地上进行等量资本的投入时,获得的产出是有差异的,所得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也不同。

级差地租Ⅱ是指由于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投资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所产生的级差地租。每一租期内的对土地的投资都会改变土地的肥沃程度或相对位置,从而会形成下一轮租期的级差地租Ⅱ,增加地主今后的级差地租收入。

级差地租Ⅰ是级差地租Ⅱ的基础和前提,二者又有区别。级差地租Ⅰ是以土地自然肥力或自然生产力的不同为前提;级差地租Ⅱ则是以技术条件或技术生产力不同为基础的。级差地租Ⅰ是土地粗放经营的标志,级差地租Ⅱ则是集约化经营的表现。

1.1.2绝对地租

绝对地租的含义:租种任何土地(包括劣等地)都必须交纳的地租。绝对地租是以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为原因,以农业中资本有机构成较低为一般条件。绝对地租的来源是农产品的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差额,是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

1.1.3级差地租与绝对地租的区别

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的区别:产生的根源不同:级差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垄断,绝对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具体形式条件不同:级差地租农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价格,绝对地租是生产价格低于价值;归属不同:绝对地租归地主,而级差地租归农业资本家和地主。

1.2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思想

1.2.1土地所有权是地租产生的前提

马克思在分析地租的产生时向我们揭示了这一道理:地租是农业资本家租种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所必定要支付的。可以说,“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占有而获取收益,这种收益在形式上表现为地租。反观我国亦有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的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存在着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这两种形式。但无论是哪种形式,在我国土地是具有所有权的,这也是社会主义仍然存在地租的前提。

1.2.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是地租产生的条件

如果土地所有者在自己拥有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那么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结合在一起的,就谈不上交纳地租了。只有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地租。土地所有权归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占有获取收益,通过出租土地的形式来收取地租。由于农业资本家不占有土地,只能通过租别人的土地来获取土地的使用权,这样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就分别在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手里了。

1.2.3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共同存在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地租时,把地租分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绝对地租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租种任何土地,无论是优等地、中等地还是劣等地,都必须缴纳的地租。级差地租是由于租种经营条件较好的土地而必须缴纳的、数量上存在差别的地租。优等地和中等地需支付级差地租,劣等地不支付级差地租。马克思在分析的过程中把级差地租进一步划分为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在同一块土地上,由于劳动生产率

的不同,农业资本家通过连续追加等量资本的投入获得的产出也是不同的,这样就形成了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实际上是由投资方法的不同引起的,它们的出现是和优等地、中等地和劣等地的划分对应的。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地租都来源于劳动,实质是劳动创造的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都来源于雇佣工人的劳动,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虽然没有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的现象,但社会主义地租的源泉依然是劳动创造的价值,不过不再是雇佣工人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而是农户在农业生产中付出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2马克思地租理论的现实意义

2.1运用地租理论探讨我国现行制度中的问题

2.1.1如何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调动其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在资本主义社会,农业资本家与工业资本家一样,都是为了剩余价值而生产。马克思所研究的地租理论具有普遍意义,既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适用,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用。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民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资本家一样,也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追求利润、增加收入是其内在要求。

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条件下,级差地租Ⅰ主要应归土地所有者即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级差地租Ⅱ,由于是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户追加投资形成的,主要应由土地经营者即承包农户所得。我国农业劳动生产力还比较低,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如果没有相应的具体配套措施抓落实,农民的物质利益得不到保障,则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不高,对各种投入也不可能继续增加,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

2.1.2 如何合理开发使用土地资源

我国在利用土地资源上目前还存在总量失控、结构失衡、耕地剧减、土壤污染等问题。尤其是一些城市建设或开发区用地规划者,未能以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利用地租这一经济实现形式,来管好用好十分有限的农村土地。城市中的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等各个区段用地比例不合理,关键是各个地段未能分门别类进行合理的区位定价。一些开发区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只注重眼前的显现价值,而没有考虑到该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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