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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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数据集中系统)的业务管理,规范业务处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数据集中系统处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数据集中系统是实现国库会计业务统一处理、数据集中存储、信息共享使用的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

第四条国库会计数据集中以办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机构为国库会计核算主体(以下简称核算主体)。由全国国库业务处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

核算主体内部可包含一个或多个按照“一级财政一级国库”体制设置的国库主体。

第五条预算收入、退付、支出、更正、国债兑付等业务的原始数据一经采集,按照事先设定的规则,数据集中系统分别将其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进行连续处理,并把最终处理结果直接记入各目的国库账户。

第六条数据集中系统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一点连接,中心统一对外清算资金,各核算主体之间通过中心划转资金。

第七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实行操作员制。操作员制是

核算主体在保证国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本部门的业务需要分配操作员权限,灵活调剂人力资源,充分优化劳动组合,合理均衡用户业务量,实现对国库业务的录入、复核、审核、授权的一种劳动组合方式。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中心及各核算主体应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自身经办的业务负责。

第九条中心的基本职责是:制定相关代码编排规则,管理用户、代码及参数;办理支付系统往来和国库内部往来业务等自身会计核算业务;平衡数据集中系统账务,进行日切、日终、月终、年终及异常情况处理;监控数据集中系统业务运行等。

第十条各核算主体的基本职责:管理相关用户及代码参数;办理自身会计核算业务;领导和管理本辖区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等。

第十一条中心和各核算主体应设置国库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系统管理、业务操作、同城票据交换等会计岗位。由国库自身进行事后监督的,应设事后监督岗。

第十二条各岗位职责:

国库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国库会计工作;负责审核确认本核算主体用户信息;负责审核下一级核算主体的系统管理员和国库部门负责人的用户信息等。

会计主管岗:负责组织管理本核算主体日常会计核算的各项工作;负责审核确认有关代码参数;负责审批会计重要事项;处理、报告国库会计核算中的问题等。中心的会计主管同时负责保管、使用支付系统密押(钥)。

系统管理岗:负责设置维护本级和下一级核算主体有关用户信息和权限;负责设置维护有关代码参数;负责本核算主体登录和签退数据集中系统;负责打印各类凭证、账簿、报表、清单等;负责整理会计资料,办理与事后监督的会计资料交接等。

业务操作岗:负责各类原始凭证和所附文件资料的审查、录入(导入)、复核、资金划出业务重要要素的审核;负责登记相关账簿;经会计主管审批后负责办理各类查询、查复业务;负责办理对账业务等。

同城票据交换岗:负责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票据的传递等。

事后监督岗:负责对上一工作日已处理完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复审和检验;负责装订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负责保管国库会计档案等。

第十三条各核算主体根据业务管理和岗位设置需要,在数据集中系统中设置国库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系统管理员、业务操作员等用户,用户在分配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操作。

数据集中系统应当对用户进行严格的身份认证和权限制约。

第十四条国库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不得兼任系统管理岗,会计主管不得兼任业务操作岗,业务操作员不得参与对自身经办业务的复核、第三人审核、检查;事后监督、同城票据交换人员不得兼任业务操作岗。

第十五条手工录入业务必须实行换人复核制度,其中发出往账贷记业务必须实行重要要素(包括收款方账号、收款方开户行行号、金额)“第三人”审核制度。

导入数据集中系统的不可更改的电子信息以及数据集中系统自动处理的业务,视同已复核和已审核。

第三章代码参数管理

第十六条数据集中系统用户和代码参数管理实行双人操作制,即系统管理员负责设置和维护,国库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负责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国库部门负责人和系统管理员的代码及其相关信息的设置和维护由上一级核算主体负责;本级除国库部门负责人和系统管理员以外其他用户的代码及其相关信息的设置和维护由各核算主体负责。

第十八条数据集中系统代码参数由中心与核算主体共同管理,其中核算主体代码、体制参数、支付系统运行参数、会计科目、标准预算科目等全国统一公共代码参数、代码编排规则的设置和维护由中心负责,国库主体代码、业务控制参数等地方专用代码参数的设置和维护由各核算主体负责。

第十九条代码参数生效方式分为即时生效和申请生效两种。数据集中系统中除法人代码、法人账号可即时生效外,其他均需申请生效。

即时生效参数经核算主体设置维护并确认后即行生效;申请生效参数由核算主体提出申请,经上级国库部门逐级审核后报至中心,中心确认生效。

第四章账务组织

第二十条数据集中系统一般采用一记双讫的记账方式,表外业务和特殊事项采取单讫记账方式。

特殊事项的单讫记账方式是指因异常情况导致数据集中系统账务不平衡时,通过单讫强制挂账、手工补记或冲正实现账务

平衡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数据集中系统记账凭证一般为复式记账凭证,表外业务和特殊事项采用单式记账凭证。

第二十二条数据集中系统的账务处理依据是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和电子信息。同一账务日期内,经数据集中系统采集的每笔原始凭证应具有唯一的凭证编号。除收入缴款书外,经手工录入处理的原始凭证应逐笔加盖录入员、复核员名章,经“第三人”审核的业务同时加盖审核员名章。

第二十三条数据集中系统对会计电子信息进行账务处理后,自动生成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可按核算主体,相同借、贷方账号等汇总生成。记账凭证编号由数据集中系统日终后按核算主体分别产生,系统存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对应信息。

第二十四条数据集中系统按照会计科目及会计核算内容,为各核算主体生成分户账与总账,各核算主体账务处理自成体系,自求平衡。

数据集中系统在处理缴款书业务时,可将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征收机关、体制分成参数等要素相同的业务汇总记载相应流水账。

数据集中系统根据同一会计科目下各分户账的发生额合计数记载总账的借贷方发生额,并结计余额。

第二十五条中心以直接参与者身份与支付系统一点连接,集中处理支付往来业务;各核算主体以间接参与者身份通过中心办理支付往来业务。

第二十六条数据集中系统内不同核算主体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通过中心划转;同一核算主体内部国库主体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直接转账。

第二十七条数据集中系统日终后,各核算主体应按日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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