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关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等4个办法和细则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规名称】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等4个办法和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0〕4号

【颁布时间】2010-2-10

【失效时间】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等4个办法和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工业主导产业调整振兴贴息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重点培育产业聚集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二月十日

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市上下加快推进投资和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充分调动各县(市)、区的积极性,抢抓机遇、奋发有为,集中精力加快重点项目建设,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培育壮大支柱产业,扶持发展新兴产业,增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后劲。

二、考核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二)区别对待,分类评价,分组考核。

(三)平时工作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三、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管理和服务于投资和项目建设的工作人员。

四、考核计分办法

项目建设考核采用积分制。各县(市)、区项目建设情况的计分考评,均按辖区内省市重点项目统计;市直部门及先进个人按分管和服务的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考核评价。

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和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总体完成情况的计分以基础分的形式计算。其中:完成当年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占80分,总体上完成年度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占120分。然后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增减分数。

跨区域的重点项目加减分数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由市重点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一)先进单位考核

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得上述基础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以下情况累计增减分数。

1 省重点项目,每个单体项目加10分;完成年度计划再加10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每个项目减15分。市重点建设项目,每个单体项目加5分;完成年度计划再加5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每个项目减8分。

2 每超额完成当年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1%加5分,取整数计算。

3 新开工重点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分段加分。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至5亿元以下项目加5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至10亿元以下项目加10分;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至20亿元以下项目加20分;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至50亿元以下项目加40分;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加60分。

4 每新开工建设一项农业产业化、装备制造业、物流业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加1分。项目总投资额以1亿元为基数,每超过5000万元分别再加1分,取整数计算。

5 重点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每2000万元加1分,取整数计算。

6 每竣工一项省重点项目加15分,每竣工一项市重点项目加10分。

7 项目建设日常工作情况最高得100分,最低得0分。各单位年终得分由市重点办与市发改委各业务处室协商确定。

项目总投资额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额为依据。实际完成投资额以统计报表为依据。

(二)先进个人考核

在投资和项目谋划、跑办、建设、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工作人员。

五、考核程序

(一)先进单位考核程序:

1 各县(市)、区每月和年终分别填写“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进度表”,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的完成情况,报市重点办。市重点办会同市考核办组织专门小组对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然后计算并汇总各单位最终得分。

2 依照上述标准评分汇总后,按照市内五区;高新区、辛集市、四个组团县(市);其它县(市)、区共三个层次分组,按总积分排名评价。

3 考核评价时,既比较当年项目个数、当年完成投资额,也比较与上年相比项目个数、年度完成投资额的增幅,还比较与全市平均增幅的多少,还考虑重大项目尤其是5亿元以上产业类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谋划建设情况,同时根据当地基础条件综合平衡。

(二)先进个人考核程序:由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决定。

六、奖惩办法

考核综合评价以平时工作情况为主,结合日常项目调度、月报表和月通报、日常工作完成情况,根据年终集中考核评价,形成综合考评结果。由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考核办根据综合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方案,经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审议,报市政府批准。

(一)建立项目建设奖励专项资金。每年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600万元,专门用于奖励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对先进单位的奖励。各县(市)、区以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最终得分按分组排名,5个单位及以下的分组中,奖励前2名;6个单位及以上的分组中,奖励前3名;8个单位及以上的分组中奖励前4名。第一名奖励50万元,第二名奖励40万元,第三名奖励30万元,第四名奖励20万元。

所有先进单位获得的奖金分配时,各县(市)、区主要领导分别得奖金总额的15%,主管投资和项目工作的领导得奖金总额的10%,其余奖金由主要领导分配给其他有关班子成员及所属投资和重点项目工作主管部门领导等相关人员。

(三)对先进个人的奖励。先进个人从直接从事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服务的人员中推荐,全市确定100名,其中县(市)、区产生50名,市直有关部门产生50名。每人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颁发荣誉证书。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可申报一、二等功以及申报国家、省、市劳动模范。对为我市引进重大项目或巨额资金的有功人员,给予重奖。

(四)凡每组积分的最后一名,第一年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实行黄牌警告;第二年考核中与上年同比仍为最后一名的,调整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工作岗位。但完成年度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且增速高于全市当年投资增速,或当年正式开工建设一项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省、市项目的免于上述处分。

(五)凡在项目考核中提供虚假资料或文件的,一经查实,直接定为所在组的最后一名,并给予黄牌警告。

(六)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我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工作,针对《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省、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不一致的按省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考核。

第二条前期项目的考核。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以达到省市在建重点项目的申报条件为标准;在年度计划中表明了前期工作具体内容的以年度计划目标为标准。前期工作未完成,国土部门出具同意开工意见的或已提前开工建设并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视同完成前期工作计划,但不按新开工项目重复计分。项目前期工作已完成,并提前开工建设的,在前期加分和新开工加分中取高分计算。

第三条新开工项目标准。确认项目新开工须具备:项目主体基建工程正式开挖基槽,并连续施工作业,且已经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

第四条竣工项目的标准。有竣工验收报告的,以竣工验收报告为依据。没有竣工验收的项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项目总体形象是否基本完成;二是项目总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是否基本完成;三是下年度是否继续列入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四是项目是否投入试运营或试生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