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发〔2011〕24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关于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的要求,经中央编委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是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的重要步骤。要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通过清理规范,全面掌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解决目前一些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不规范、编制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
三、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对机构设置和实际运行存在突出问题的事业单位,分别予以撤销或整合。应予撤销的机构主要包括: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的;承担的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批准设立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的等。应予整合的机构主要包括:设置过于分散、规模过小的;职责相近、重复设置的等。
(二)编制。在规范机构设置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严禁超编进人,现有超编人员逐步消化。对于职责任务萎缩或大量空编两年以上的事业单位,要相应核减编制。
清理规范期间,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事业编制,确因工作需要的,在现有机构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不得突击提拔干部和盲目扩大编制。
四、组织实施
清理规范工作要在2012年3月底以前基本完成。
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牵头拟订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报省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清理规范工作基本完成后,各地区将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及汇总表报中央编办。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提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清理规范意见并填写
相关表格,于2011年底前报中央编办,对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中央编办
按程序审批。清理规范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现状,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机构、编制等方面的清理规范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要严肃工纪律。各地区各单位要从大局发,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情况,不得虚报瞒报。中央编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清理规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进行。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