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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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资考核〔2005〕85号
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
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国有企业考核办法通知
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经贸局、财政局)。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05年5月30日印发校对人:谢琼杰打字:01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稳定企业人才队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范围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省国资委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核心,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客观、公正、分类考核。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挂钩,短期奖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奖惩制度。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下达经营业绩目标的方式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目标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考核企业名称;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奖惩;
(四)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比较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净利润总额(20分)、净资产收益率(20分),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下达目标值。
年度净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实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总额。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
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承担国家政策性和指令性计划任务企业的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另行确定。
(二)比较指标为盈余现金保障倍数(15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5分),比较指标不下达目标值,采取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标准值对比的办法。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办法按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执行,新增不良资产须相应扣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三)分类指标由企业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在备选指标中选择2个指标报省国资委确定,特定行业可按行业特点设置量化分类指标,具体指标在通知中确定(分类指标一经确定,任期内不得更改),分类指标权重30分。备选指标见附件。
年度经营业绩得分=基本指标得分+比较指标得分+ 分类指标得分
第十条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按下列程序下达:
(一)企业申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分类指标。每年年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
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分类指标建议,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基本指标目标值参考上年指标实际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平均值的50%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上年良好标准值的50%之和。企业申报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必须同时列出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企业名单,对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企业必须逐户提出整顿计划和工作目标,年终省国资委对其另行考核,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值和分类指标。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所处行业的周期性特点,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建议值和选定的分类指标进行审核,并就此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下达年度经营业绩目标通知。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二条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年终,由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并对列入合并报表范围和未列入合并报表的企业名单、各量化考核指标实际值及因合并范围变化对考核指标的影响程度出具审计意见。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不纳入合并会
计报表范围企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一式三份报省国资委。
中介机构的确定:按照省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企业考核结果采取扣分办法,调整年度考核分数,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及其奖惩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一个责任期。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四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资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指标权重40分。任期考核指标60分,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不良资产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