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税种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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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后的增值税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规范税收制度、抑制偷税行为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关于增值税税制要素的多种选择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下面就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做简单的探讨。

1.纳税身份可选择,税收待遇有差别。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通常认为,由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尽然。众所周知,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负支出,来降低现金流出量。若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反而交税更多的话就适得其反了。

一般纳税人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买价的17%抵扣进项税;而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不能抵扣进项税,即便能够经税务机关开票,也只能扣税按买价的3%抵扣进项税。不同的扣税额度,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及现金净流量。另一方面,若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因此,采购时要从供货方纳税人身份、货物的价格等方面进行考虑,最终选择使得企业净利润或现金净流量最大的方案。

2.代销方式各不同,选择恰当可节税。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应交纳营业税。二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两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税务处理及总体税负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项目三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1)生产不同消费税税率产品的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不同消费税税率的产品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消费税税率产品组成成套销售的,适用从高税率征收消费税。因此,如果有生产不同消费税税率产品的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产品分别核算,并分别申报纳税。如:某酒厂既生产粮食白酒(消费税率为20%),又生产药酒(消费税率为10%),该厂对生产的上述二类酒应分别核算,才能分别申报纳税,否则按消费税率20%征收消费税。(2)包装物的纳税筹划。税法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产品,连同产品一起销售的包装物,无论包装物如何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算征收消费税。对包装物的纳税筹划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一并销售,而应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并且押金应单独开发票和计账,这样包装物就不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如:某地板生产企业,3月销售实木地板1万箱,每箱不含税销售价1 000元(其中包装材料价值100元),消费税率为10%。采用连同包装一并销售,其应纳消费税100万元(1×1 000×10%);如果包装物用收取押金的形式销售,且包装物单独开发票并单独记账,则应纳消费税90万元[1×(1 000-100)×10%]。

(3)委托加工的筹划。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抵减应纳消费税;用于对外销售的,不再交纳消费税。因此,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和用于直接销售,其应纳消费税税额是不同的,在此方面应进行适当筹划。

关税的纳税筹划

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纳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因此要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进行避税筹划。

(1)审定成交价格法。该方法是指进口商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价格,如果经海关审定认为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就可以此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依据,然后经海关对货价费用和运费、保险费、杂费等项费用进行必要的调整后,即可确定其完税价格。我国进口货物一般也都按此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故在审定成交价格下,如何缩小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而又能为海关审定认可为正常成交价格就成为避税的关键所在。

成交价格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款。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杂费的货物价格)。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同卖方支付的佣金。由此看来,要想达到避税的目的,要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方能降低完税价格。例如,一家钢铁公司急需进口一批铁矿石,在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家:一是澳大利亚,一是加拿大。如果进口需求为20万吨,从澳大利亚进口优质铁矿石,其价格为20美元一吨,运费30万美元;若从加拿大进口较低品位的铁矿石,价格为19美元一吨,但由于其航程为从澳洲进口的两倍,又经过巴拿马运河,故运费及杂项费用高达150万美元,且其他费用比前者只高不低,在此种情况下,应选择何种进货渠道呢?计算如下:

澳大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20⨯20+30=430(万美元)

加拿大铁矿石完税价格=19⨯20+150=530(万美元)

经过计算应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若按20%征收进口关税的话,至少可以节税20万美元。

(2)按审定成交价格法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其分别为: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由海关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例如,进口一种高新技术的全新产品,这种产品刚刚走出实验室,其确切的市场价格尚未形成和加以估量,但巨大的研制开发投入费用必然使其初始价格远远高于目前市场上已有的类似产品。假如事实上为进口此种产品付出了250万美元,而其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130万美元,那么您在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时,以130万美元申报,海关也因此种产品的创新,而无法依据审定成交价格法确定成交价格及完税价格,而只能以该产品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确定被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依据,即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予以确认。这样的话,该项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最多只有130万美元,剩下的120万美元便是纳税筹划空间。

2.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纳税筹划

依据海关有关法律的最新规定,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险等费用组成。所以如何合理地确定成交价格可以说是本环节避税的重心所在。此外,如果在商品成交价格以外,还存在着支付给国外的与此项业务有关的佣金,那么在申报表上应该单独列明,加以确认反映。因为税法明确规定,该项佣金应予扣除。如单独列明的,可不予以扣除。

3.利用保税制度的纳税筹划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发生货物虽已进境,但却不一定在该国市场上销售的情况,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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