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法规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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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中的王某到印刷厂工作时已经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所规定的劳动者(男职工16周岁到60周岁), 故而其与印刷厂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同样,在校期间的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由于其还具有学生身
份,故“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也无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的也是 劳务关系。
劳动基准法
劳动法
社会保障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
导入——“劳动法”体系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
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具有最高司法解释权;

法规---国务院颁布的为行政法规,地方人大颁布的为地方法规;
规章---部级颁布的为部门规章,省(市)政府颁布的为地方规章; 规范性文件---省(市)局级机关颁布的;
8
入职 - 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限制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到印刷厂工作已经年满60周岁,其与印刷厂之间建立 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所产生的争议不受《劳动法》的调 整,在双方对于解聘的经济补偿及加班费的问题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王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的请求。
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 另一方面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
不限于自然人的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 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比较稳定 多为一次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劳动者除了工资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带薪休假等 待遇 一般只涉及到劳动报酬,无其他待遇
7
入职 - 建立劳动关系

王某(1941.1.23出生)于2003.5到印刷长的传达室看大门,双方未签订 书面的协议,王某工资为600元。2005.7因印刷厂经营困难,王某被解雇。 2005.8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 此后,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王某诉称,我在印刷厂工作期间每天工作12小时,节假日也从来没有休息 过,2005年月印刷厂以企业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故 应给与我相应的经济补偿。 印刷厂辩称,王某到我厂工作时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形成的 是劳务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我厂解聘王某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某的工作是在传达室看大门,每天的工作量并不大,12小时的工作时间 是由其工作性质决定的,双方对于加班费的问题从来都没有过约定,600元 的工资是其工作的全部报酬,我厂不同意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9
入职 – 签订劳动合同
1-2 不同劳动关系使用不同类型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 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 力的公民(16—60周岁之间)
《劳动合同》
实习生: 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 行实践学习的在校学生 离退返聘人员: 被企业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 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女工人50、 女干部55、男60)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不同劳动关系使用不同类型合同
1
建立劳动关系
1-2
1-3
入职 2 签订劳动合同 2-1 2-2 2-3
劳动关系何时建立?
什么样的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什么时候签订?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
6
入职 - 建立劳动关系
1-1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
主体不同 劳务关系 关系的稳 定性不同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 待遇不同 劳务关系

超过一个月 不满一年 自用工 之日起 满一年
每月按二倍的工资支付,并从入职 之月补发
不与劳动 不按此标准发放的,再加罚差额 25%的补偿金 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 同的 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须补签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补签之前还要发双薪
结论:新员工入职先到人力资源部报到、资料齐全后第一时间签订劳动合同。
在职
3 规章制度的建立
3-2
3-3
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规章制度的公示程序 续订劳动合同的操作规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
续订劳动合同
4-1 4-2
14
在职 – 试用期
1-1 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19条
合同期限<3个月 3个月≤合同期限<1年 1年≤合同期限<3年 合同期限≥ 3年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 1个月 试用期≤ 2个月 试用期≤ 6个月
3
导入——“劳动法”体系

《劳动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效力顺序,从高到低: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法规的效力原则
‒ ‒ ‒
行政法规优于地方法规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4
目 录
入职——劳动合同的订立 在职——劳动合同的变更 离职——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5
★ 内容概述
阶段
要项
序号
1-1
讲解要点
12
目 录
入职——劳动合同的订立 在职——劳动合同的变更 离职——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13
★ 内容概述
阶段 1 要项
试用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序号
1-1 1-2 1-3
讲解要点
试用期的期限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转正的操作流程和关键控制点
2
“三期”女职工
2-1
2-2 3-1
何为女职工的“三期”
“三期”有何特殊之处 规章制度不能由企业单方制定
提高法律意识
规避用工风险
1
导入——“劳动法”体系

广义“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施行,劳动关系建立和履行的 基本法律依据,在明确劳资关系双方权利与 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的保护。 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 规范,主要体现工时公休、工资、劳动安 全卫生等条款的具体规定。 2011年7月1日施行,是调整社会保险和社 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内容:劳动争议调 解或仲裁的申请、受理、裁决。 《安全生产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 伤保险条例》《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劳 动关系相关法规。
《实习协议》
《聘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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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 签订劳动合同
2-1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何时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 7 条、第10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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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 – 签订劳动合同
2-2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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