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契约理论:另一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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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理论:另一种视角
本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评论》(香港)第一卷,2002年
武汉大学高级研究中心陈志俊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丁利
一、什么是不完全契约
契约是一组承诺的集合,这些承诺是当事人在签约时作出的,并且预期在未来(契约到期之日)能够兑现。
契约最核心的内容在于,它的条款是状态依存(state-contingent)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自然状态中参与者可以采取的行为作出规定(所以一定意义上契约理论也可理解为解决组织内决策权的配臵问题),并规定了参与契约各方基于可确证信息的最终结算方式。
在契约被理解为机制或制度的一部分的时候,契约理论可以看作机制设计理论的应用。
所谓完全契约,是指这些承诺的集合完全包括了双方在未来预期的事件发生时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在经典的双边贸易模型中,若买方和卖方签订的契约中完全规定了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和特征,和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数额及形式,以及双方违约时的惩罚措施等,则此契约就是完全的。
但未来本质上是不确定的,特别是将来某种程度上是现在选择的结果,而现在的选择又基于对未来的预期,这使得现在与将来之间的关系上有一种内禀的随机性。
因此,从观察者的角度看,大部分契约都是不完全的,譬如,对某些自然状态下的相应行为没有作出规定。
要么是没有完全指定某一方或双方的责任,诸如违约赔偿之类,要么是没能完全描述未来所有可能的状态下对应的行为和责任。
对于第一种类型的不完全契约,法学家们称为“责任”不完全的契约,或者是有“瑕疵”的契约。
在法律上一般通过指定缺席规则(default rule)来填补
责任上的空缺。
对于第二种类型的不完全契约,我们称之为“不能充分描述各种可能机会”的不完全契约,这正是经济学家们所关注的不完全契约。
从本质上说,当契约所涉及的未来状态足够复杂时,个人在签约时的主观预期就不可能是完全的,因此“不可预见的可能性”(unforeseen contingencies)就成为契约不完全性的最本质的原因。
在上述的双边贸易模型中,如果双方在事后交易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和特征依赖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可能性,比如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技术等,——则双方事先签订的契约就不可能是完全的。
最极端的不完全契约就是“无契约”(无交易)。
此处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认为默契契约(implicit contract)可以看作是一种完全契约。
所谓默契契约(Rosen, 1985),就是一个书面的或口头上的甚至是大家心照不宣的契约,它是自我实施的。
如何理解不完全契约,存在激烈的争论。
正如泰罗尔(Tirole, 1999)所总结的,契约的不完全性通常会被归于某种交易成本,而这个交易成本可能来源于以下几种因素:其一,不可预见的可能性(unforeseen contingencies)。
契约的参与者事前不能详细说明过后可能出现的事件(或可能成为可行的行动)(它们自然是不可描述的(undescribable)。
)。
所以他们满足于签订一个诸如权威或所有权关系的契约,契约中并不精确地提及那些可能性,甚至不签订契约。
其二,签订契约的成本。
即使一个人能够预见所有机会,它们可能是如此繁多以致要在契约中描述它们成本太高。
其三,实施契约的成本。
法庭必须明白契约的用语,并能确证或鉴定在各种事件和行动上的所签条款,以实施这个契约。
至于第四种再磋商(renegotiation)的可能性导致的契约不完全,可以看作是法庭作为契约的实施者的局限性所致。
“不可预见的可能性”和复杂的状态空间带来的描述成本使得事先订立的契约不完全。
当在契约到期日,即事后,所有状态信息都被揭示出来后,双方就会面临着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所带来的分歧,即双方会对于如何填充事先契约中行为或责任上的空缺会产生争议。
在契约不可完全的情形下,欲进行某项资产专用性投资的厂商会面临着被与其交易的厂商套牢(hold-up)的风险,这就可能导致投资不足。
在上述例子中,当双方在事后发现事先的契约中未能完全地描述最终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时,争议就是不可避免的。
此时,买方总是希望尽可能地压低产品的质量,以便减少转移支付,而卖方却总有积极性高估产品的性能,以便获得更多的支付。
这就造成了事后的道德风险。
预见到这一点,事后的道德风险就会影响当事人事先投资的积极性,使得事先的投资达不到帕雷托最优的水平。
因而不完全契约理论所面临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消除由于事先预见到契约的不完全导致“无交易”而带来的资源配臵的帕雷托无效率。
解决这个问题的经典的方法就是借助于控制权的配臵。
在上述例子中,如果给予卖方(投资方)解释契约的权利,或者控制权,就能有效地消除投资不足的问题,这就是Williamson(1985),Grossman-Hart(1986) 以及Hart-Moore(1990)的方法。
但是这种方法实际上是将契约转化为一种制度安排,即将一种基于双方合意的民事行为转化为某种强制性行为,它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是显而易见的。
当然,如果这种制度安排所带来的帕雷托改进的剩余超过了制度安排的交易成本,则这种转化就是可行的——例如对于某些重要的长期的交易关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企业的本质。
但是无论如何,就不完全契约理论本身而言,将其纳入到产权安排的框架中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当然,从契约理论本身出发,如果假设双方在事前订立的是一个正式的格式契约,可以借助法庭等第三方强制执行,并且这种强制执行是公正的,则投资不足问题是可以避免的。
但是对于不完全契约而言,由于第三方在事后并不能够获得比签约的双方更多的信息,这种强制执行的就不一定可行,即便是可行的,(例如权威机构的鉴定和认证)也是代价很大的。
这就是所谓不完全契约的“执行成本”。
当契约的执行成本超过了投资增加所带来的收益时,这种强制执行就是不可行的。
另外,按照现行的司法制度,契约行为是一种基于双方合意的民事行为,如果契约双方在事后发现,当状态信息被充分揭示后,对于没有充分描述的条款进行重新谈判可以达到双方都有利可图的帕雷托改进,则这种事后的谈判是未被法律禁止的。
这种事后的重新谈判实际上是对旧的契约的废止或修订,因而更加降低了事前投资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不可预见的可能性和描述复杂的状态所带来的签约成本是造成契约不完全的两个最主要的原因。
契约的不完全造成了事前或事后资源配臵的无效率。
而由于存在着契约的执行成本和事后重新谈判的可能性,使得解决这种帕雷托无效问题变得更加困难。
自从Williamson(1985)和Grossman-Hart(1986),至今,对于不完全契约的理论研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这期间发表的许多重要的文章对不完全契约的本质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且提出了许多解决投资不足问题的方法。
而在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1999) vol.66(1)上发表的Hart-Moore(1999),Maskin-Tirole(1999a)和Segal(1999)等三篇重要文章,以及Tirole在Econometrica (1999)vol.67(4) 发表的总结性的文章,则将
不完全契约理论之争引向高潮。
其中Hart-Moore(1999)和Segal(1999)分别采用不同的模型,证明了一个“不可能性”定理:当事前的契约无法完全描述事后的状态,并且存在着事后谈判的可能性时,则事前的契约就等于一纸空文。
因而交易双方的最佳选择就是等待所有的信息被揭示出来后再进行谈判和交易。
这个定理表明,不完全契约不可能使事先的投资达到帕雷托有效水平。
而
Maskin-Tirole(1999a)则证明了当不完全契约满足某种“福利中性”条件时,帕雷托有效的投资水平是可以实施的。
签约成本和执行成本并不真正构成不完全契约的基础。
因为它们导致的所谓契约的不完全性,可以看作是一种理性折中的结果。
马斯金和泰罗尔(Maskin & Tirole, 1999)着重研究了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因素。
他们的研究表明,在通常的不完全契约文献都能接受的关于博弈者理性(能够进行动态规划,至少可以在可能的结算上存在一个概率分布)的假设下,如果不考虑再磋商问题,那么有一个“不相关定理”:自然状态的不可描述性不会影响最优契约的签订,只要在自然状态是可描述的时候最优契约是福利中性的。
所谓福利中性,就是,如果两个状态是结算等价的(仅由不影响冯诺依曼-摩根斯顿效用函数的特征所区别),那么在两个状态中给出同样的效用。
在这个条件甚至可以减弱到两个更基本的条件,即博弈者之间关于货币的边际效用的比例独立于自然状态,以及两个结算等价状态的相对似然性不传递先验的不可确证行动的信息。
不相关定理告诉我们,如果契约的参与者在预见可能的物理性事件方面有困难,他们可以签订一个契约,只指明可能的结算机会(只有结算才具有根本重要性)。
以后,等自然状态发生了,他们可以在原契约中填上物理性细节。
至于唯一困难的激励相容问题,机制设计理论可以给出结果(Maskin & Tirole, 1999, 84)。
所以,如马斯金和泰罗尔所强调的,可能只有有界理性观点才会为不完全契约提供严格的逻辑基础。
安德利尼和菲里(Anderlini & Felli, 1994)给出了与大多数文献不同的不完全契约的刻画。
利用可计算函数(即递归函数)概念,他们表明,形式化地写下一个契约相当于存在一个从自然状态到结局的递归函数,由于并非所有函数都是可计算的,那么必然存在不能形式化签订的契约。
但是,任何契约,在它对每个参与者给出预期效用的意义上,总是可以通过一列可计算契约去逼近。
现在如果我们把契约是可计算的限制推广到契约选择过程上,也就是说,我们要求支持选择某个契约的观点本身是形式化的(可以算法实现的)。
考虑一个最优契约等同于(identify)某个关键的自然状态。
因为存在某些自然状态
不能通过可计算的途径逼近,所以并非总是可能逼近契约参与者的最优预期效用。
这个状态就是一个算法性不可描述(algorithmically undescribable)状态。
任何用有限算法去描述它的尝试都会遗漏这个状态的精确描述的某些相关部分。
这与我们直觉上关于不完全契约的观念是协调的。
故而我们可以定义不完全契约为:一个没有充分考虑到某些信息的契约,而在不存在诸如算法性限制的世界里,这些信息对契约参与者是有利的(Anderlini & Felli, 1994, 1089)。
如果我们不仅对契约施加可计算性限制,还考虑计算复杂性问题,似乎不完全契约更有可能出现。
即使完全地描述所有的未来可能的状态在理论上是可能的。
但是由于状态空间过于复杂而使得完全描述的成本太大,因而不得不保留行为或责任上的空缺,这是契约不完全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西格尔研究了环境复杂性因素的影响。
他的成果表明,“在一个复杂的环境中,如果契约参与者没有能力确证可观察信息以及阻止再磋商的发生,这会严重限制签约行为,并可能会解释契约的不完全性。
如果契约参与者没有能力事前预见可能的交易,以及事后描述成
本的存在,会对签约行为施加进一步的限制,并扩展了契约不完全的适用性”(Segal, 1999, 74)。
在一个众多文献聚焦的关于研究和开发中的“套牢”问题的模型中,西格尔发现,如果环境复杂性无边界地增加,那么结局就收敛到这样一个不完全契约模型,交易是事后可签约的,但事前不能。
这是因为无效率的未来交易可能性引入了更多的激励约束。
无效率交易的数目越大,就有更多的激励约束需要满足以阻止契约参与者歪曲有效率交易的信息,签约的价值也就越低。
在更一般的环境中,如果交易不能事前描述,并且最多有限数目的交易可以在事后的信号博弈中描述,那么随着环境复杂性的无边界增加,对无契约结局的渐进提高是不可能的(Segal, 1999, 58)。
可以看出,这种契约不完全性是某些契约的一种客观性质,是契约参与者不能克服的局限性所致。
这不同于博恩海姆和温斯顿所谓的策略性模糊(strategic ambiguity):如果绩效的某些方面是不可契约化的,那么使绩效的其它可确证
部分不被详细指定可能是有利的。
换句话说,如果必须有点不完全(由于交易成本或可确证性的限制),那么对参与者而言签订一个甚至更不完全的契约经常是有利的(Bernheim & Whinston, 1998, 902)。
不可预见的可能性实际上就是关于博弈论基础的文献里的“不知
晓”(unawareness)。
而在标准的知识论模型中,真正的“不知晓”是不能刻画出的(Dekel, Lipman & Rustichini, 1998a)。
“在标准的状态空间模型中,状态扮演着两个不一样的角色:它们是分析者关于世界可能存在的方式的描述,同时它们也是行动者关于世界可能存在的方式的描述。
如果行动者不知道一些可能性,那么他的状态应该比分析者的少些完全性。
这样,任何没有严格区分行动者和分析者的描述的模型就不能刻画不可预见的可能性” (Dekel, Lipman &
Rustichini, 1998b, 528)。
所以,“不知晓”是一个知识系统在元理论意义上的性质,不能在系统内构造式地被定义。
我们可以猜测,在不考虑复杂性因素时,有一个博弈者知识结构与完全契约的简单对应,只要不存在博弈者不知晓的情形,特别是在用纳什均衡(在关于均衡基础的知识论传统里,通常假设关于模型本身的知识在博弈者之间是“普遍知道”的)作解概念的机制设计问题中,总可以用与马斯金和泰罗尔类似的方法,把看起来是不完全的契约完全化。
以上三篇重要文献构成了当代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础,他们所提出并证明的结论以及所提供的方法论对于不完全契约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但他们的理论贡献只是开创性的,而不是总结性的——因为这两个定理都无法解释不完全契约的存在合理性。
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不完全契约,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而按照Hart-Moore和Segal的“不可能性”定理,这种不完全契约的存在是没有价值的,这就是明显的矛盾。
另外,在Maskin-Tirole(1999a)的定理中,这种“福利中性”的条件是很强的,尤其是“重新谈判的福利中性”,在一般的经济学模型中都难以满足,在这种情形下,他们的定理就会退化到Hart-Moore—Segal 的不可能定理,同样无法解释上述事实。
我们认为,上述三篇重要文献的结论之所以与事实不相符,是因为他们所采用模型中的基本假设过于简单,不能反映不完全契约的本质。
上述的三篇文献都没能对造成契约不完全的本质原因——“状态的不可描述性”作深入的分析。
此外,他们在分析不完全契约时,都只是孤立地考虑了其中的某一项或几项成本,而未能将所有的“交易成本”综合在一起考虑,因而得出的结论只能是片面的,事实上,正是这四种交易成本共同内生地决定了不完全契约的完备程度。
本文就上述文献的这两个主要缺陷作了针对性的分析。
只要我们承认存在不完全的契约,那么从研究者的角度看,我们仍然可以得出有指导性意义的结论,因为机制设计可以看作是研究者对一个制度设计者的建议(我们猜测大多数不完全契约文献在此意义上理解才有价值)。
那么所谓选择何种形式的契约对一个社会是有效率的,就是一个从研究者的角度看的机制设计问题。
简单地说,虽然由于状态的不可描述性使得事后的道德风险不可避免,但是理性的个人应当而且必然会采取某些措施,以尽可能地限制这种道德风险。
如果在事先签订的不完全契约能够将事后的道德风险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则与没有契约的情形相比,显然地可以增加事先的投资水平,因而是一种帕雷托改进。
在本文中,我们假设交易双方可以借助某些可以具体描述的指标对不可描述的状态空间进行分划。
如果双方在事先就这种分划取得一致,并将其转换成格式契约的条款使之可以被执行,则就能有效地限制事后的道德风险。
当然,签订一个不完全契约会带来一定的交易成本,并且这种成本会随着契约完备程度的增加而增加,但如果不完全契约所带来的社会福利的增加超过了签订契约的成本,则这样的契约就是有价值的。
本文引用经典的R&D模型对上述问题作了阐述,并分析了影响契约的完备程度的主要因素。
其方法的实质是,我们借鉴豪尔绍尼在经典文章中的洞见,把不完全契约转化为完全但不完美的契约,转而研究契约的完备程度而非其完备性本身。
二、什么是“状态的不可描述性”
由于在目前的博弈论框架中不可预见的可能性是不能被很好地定义的,我们换一种思路。
“不可预见的可能性”意味着对博弈论中标准的关于博弈者知识结构的划分假设的弱化,或者说相当于博弈者在处理信息的过程中出错。
而非划分
的知识结构与普遍先验假设还有一种内在联系,即“可以把弱化划分结构解释为弱化普遍先验假设”(Brandenburger, Dekel & Geanakoplos, 1992)。
而允许人们可以出错或者放弃普遍先验假设则几乎什么事都可能发生。
从实证的意义看,由于人们的信念的异质性,没有选择事后(或客观)看来有效率的交易或者签订了事后(客观)看来无效率的契约是非常正常的。
但我们真正关心的是,如何描述人们在有限的“共识”之上达成合作契约(实证意义上),或者对人们达成合作契约提供一种说服力(规范意义上)。
豪尔绍尼处理不完全信息博弈的方法给我们很大启发。
他把不完全信息博弈转化为信息完全但不完美的博弈,在普遍先验假设下证明贝叶斯纳什均衡的存在。
通过把不完全契约转化为完全但不完美的契约,我们可以专注于契约的完备程度而不是它是否完备,从而可以运用机制设计理论的标准工具研究许多棘手的问题。
当然,这肯定是在关于“不知晓”问题的立场上的一种倒退,但我们知道,在二人以上的交易世界里,大家都不知道的东西只有在事后才能显示它的威力;单个人知道的东西如果能够以之牟利,也不会在签约时被揭示出来。
我们也许只能接受的一种立场是,虽然我们知道有些东西是我(们)压根就不知道的,但我们要作出行动和交易,只能假设我们已经知道了应该知道的东西。
不完全契约理论中一个最关键的假设是状态的不可描述性。
由于未来的状态空间十分复杂,因而在事先当事人没有能力对它进行完全的描述或刻划,这就导致事先的契约不可能是完全的。
这个假设实际上包含了两种情形,即(1)由于“不可预见的可能性”造成了不可描述性;(2)由于为完全刻划一个状态所需的参数或指标太多(趋于无穷),因而描述的成本太高,造成了状态的不可描述性。
就情形(1)而言,根据贝叶斯传统,理性的当事人应当并且能够对未来
所有可能的机会形成主观预期。
并且这个预期必须与他当时所拥有的信息是相容的。
因此,机会不是“不可预见”的,它们至多是由于描述成本太高而变得“不可描述”的。
因而从事先的角度看,这两种情形的区分并不重要,我们将其笼统地称为“状态的不可描述性”。
注意到,在事先,状态不仅是不可描述的,而且是不可观察的。
但是在事后,一般地,我们假设状态是可观察的,但仍然是不可描述的。
在这一点上,我们赞同Segal(1999)的观点,即如果由于状态空间的复杂性造成了事先状态的不可描述性,则在事后,当状态信息被揭示出来后,虽然双方都观察到了它的真实值,但由于事先未能对它进行充分的描述,双方就会对此产生争议。
如在R&D模型中,如果事后新产品的性状是一种不可描述的状态,则卖方会有积极性高估它的质量,而买方则会试图贬低它的质量。
于是这种分歧就不可能在原来契约的范围内解决。
注:Maskin – Tirole(1999a)假设状态在事后是可以描述的,虽然这个假设对于他们所研究的“不可预见的可能性”问题是可以成立的,但仍然是很强的,并且我们认为的这个假设未能充分揭示状态不可描述性的本质,因而也影响了Maskin-Tirole(1999a)的结论的适用性。
下面我们将具体地阐述并定义“状态的不可描述性”。
定义1:我们称一个状态是可以描述的,是指存在有限个具体的指标刻划它的全部性质,即存在个指标集及从指标集到状态空间的一一映射:我们称映射为刻划映射。
【文章未显示】
注意到,若状态是可以描述的,则它的维数。
必须指出的是,在某个具体的契约中,对于状态的描述必须是基于双方合意的方式,即指标集和刻划映射必须是可以为当事人所共同认识或接受的。
如果和可以用规范化或标准化的语言刻划,并且能够作为可执行的条款写入到契约中,则称对状态的描述是客观的。
这样的契约是事后可执行的。
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所共同采用的指标集和刻划映射仅仅是双方的一种共识,不能被第三方或权威机构鉴定或认证,则称这种描述是主观的。
如果契约中包括了这样的条款,则此契约就是不可执行的。
当状态空间十分复杂,即的维数很大时,则为了刻划它的全部性质所需的指标集的维数也变得很大,这使得刻划的成本增加。
若,则就是在本质上无法刻划的,即不可描述的。
定义2:称一个状态是不可描述的,若它不是“可以描述”的,即,
对于不可描述的状态,一般而言,我们仍然能够找到有限个指标对状态空间进行分划,即存在一个分划映射,使得,满足。
其中为的一个分划。
为了便于在具体的模型中进行刻划,我们引入状态的值的概念。
定义3:称是一个状态的值,若存在一个满映射,使得:【文章未显示】。
因此,如果我们能够找到有限个指标集对状态空间进行分划,则相应地,也可以对状态的值空间进行分划,在上述分划中,就构成了值空间的一个分划。
记所诱导的对值空间分划映射为,则就是从指标集到状态的值空间上的一个分划映射。
在不致于发生混淆的情形下,我们仍称为分划映射。
三、基本模型与基本结论
考虑一个经典的单边投资的R&D模型。
买方委托卖方研制开发一项新产品,双方在第1期(事先)签订一个契约,此后卖方投资进行开发,在第2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