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市民农园建设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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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市民农园建设蓬勃发展

2010-10-19

日本的市民农园、是指工薪阶层家庭和市民以休闲的方式种菜、养花,以老人的休闲和学生、儿童的体验学习为目的,自己使用农产品的小面积农地的农园。这样的农园在欧洲各国由来已久.德国称之为小庭园,在日本还有休闲农园和接触农园等俗称。

市民农园适应市民亲近土地、接触绿化的要求.1965年以来就在日本各地开始兴起。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应市民农园的需求高涨,1989年通过了“特定农地贷付法” 允许农地以小面积和短期为条件面向市民大众实行租赁.地方公共团体和农协积极推广市民农园。1990年通过的“市民农园整备促进法”使得市民农园的法律制度更加完整。近年来,为了促进地方农业和经济的发展,2002年通过基于“构造改革特别区域法”的“特定农地贷付法”等特别措施,使得农业者、民间公司和NPO法人开设面向大众的市民农园成为可能。

1 市民农园的背景

在农村,以劳动力高龄化为背景,由于缺乏农民、抛荒严重,而市民追求农村生活的需求越来越高,想利用市民农园的呼声很高,因此,在构造改革特区制度下,以大众为对象的市民农园应运而生。

农林水产省在2002年发表了“食品与农业的再生汁划”,在给予“城乡共生·交流”以重要的位置的同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利用农村资源和城乡交流的生活方式的实现。2003年,实施“构造改革特别区域法”后,作为特例措施的“特定农地贷付法”,在农地抛荒严重的地区,使地方公共团体和农协以外的大众开设市民农园成为可能,促进了市民农园的发展。

市民利用日归型市民农园和住宿型市民农园,对于农业教育和医疗上的疗效都具有一定的效果,以此为目的的学童农园和福祉农园都有所增加。通过参加农业生产,学习各种农作物的栽培知识,参加收获节等.在农民的指导下加强了交。

1.1市民农园的定义

按照“市民农园整备促进法”,根据“特定农地贷付法”等法律租赁的农地(农地租赁方式),以相当数量的大众利用者为对象,用于休闲等其他盈利以外目的的农地(农园利用方式)。

1.2市民农园的作用

由于农业接班人后续乏人、农地抛荒严重,开设市民农园有利于农地的利用、城乡交流和适合市民的要求,以及激活地区农业和经济。还有利于残疾人的生活,对老人的关心,家庭健康和心与心的交。

1.2.1 城乡交流

农家和入园者之间通过技术指导,比较一次性的接触,一年间的接触具有更密切交流的优点。近年来,市民与农村的交流通过以休闲的方式栽培农作物,加强了城乡交流。

1.2.2 农业教育

在农业教育中,通过食品的教育效果更大。近年来,接触土地对身体有益的影响很大,还有情操教育和福祉等作用,有利于健康和培养孩子们的情操。通过接触土地、种菜养花,加深对农业的深刻理解,使孩子们获得种菜的乐趣、收获的乐趣、品尝的乐趣。因此,市民农园是良好的体验学习和休闲活动场所。

1.2.3 解决抛荒和农村劳动力老龄化问题

由于农村劳动力老龄化等原因,农家无力耕作土地,因此,抛荒情况值得重视,引起了市町村和农协的关注。

1.3 市民农园的种类和利用

1.3.1 没有法律手续的

没有法律手续的简单地说就是不需要租赁农地,只要付入园费就可以体验农业,如:体验农园、采摘农园、学童农园。

1.3.2 有法律手续的

根据“特定农地贷付法”(没有附带设施的)和“市民农园整备促进法”(附带设施的)租赁农地。

1.3.3 市民农园的利用方式

以前是以“休闲方式”作为入园合同方式(I975年9月4日“休闲农园的办法”,农林水产省构造改善局)。1990年9月20日,随着“市民农园整备促进法”的实施,该方法被废止。现在只要与地方公共团体、农协或土地法人签订合同,保证有效地利用农地、农产品自己家庭使用、支付一定的金额,就可以使用市民农园。

2 日本市民农园的现状

2.1 市民对于市民农园的需求高涨

市民农园迎合了市民与农村交流、闲暇而悠闲的生活、追求自然、希望体验农村生活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2.2 市民农园的开设状况

随着市民亲近土地、休闲的需要日益高涨,市民农园的数量逐年增加。在“特定农地贷付法”和“市民农园整备促进法”公布后,2003年达到2 904个,15万块,可以供15万家庭利用,其中地方公共团体占70%。“特定农地贷付法”公布后占80%。都市地区占70%。以块分类,关东地区占50%市民农园的平均规模是:每个农园有53块(3 302 m2,每块41m2)。全国市民农园开设数(包括不根据法律的农园利用方式):6 138个(其中都市地区4747个)。

3 日本发展市民农园的对策

3.1 在法律上奠定市民农园的地位

(1)《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1999年法律第106号)中给予市民农园以重要的地位。其中关于“都市与农村的交流等”的第36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针对国民对农业以及农村的理解和关心日益加深、健康而悠闲的生活,积极推进都市与农村的交流、市民农园及其他必要设施的建设”。

(2)“构造改革特别区域法”(2002年12月18日公布,法律第189号,2003年4月1日实施)。该法律把“特定农地贷付法”和“市民农园整备促进法”作为一种特例,允许地方公共团体和农协以外的个人利用市民农园,地方团体可以把现在不耕作的、持续抛荒的或难以耕作的农地开设市民农园。只要符合以上条件的农地,遵守“特定农地贷付法”(第2条第2项1~3号:小面积短期性),保证合理地利用该土地,与土地的法人缔结合园,就能够利用市民农园。

(3)“特定农地贷付法”(1989年法律第58号) 。在“构造改革特别区域法”中把“特定农地贷付法”等作为特区的特例来处理.使得面向大众的市民农园开设成为可能。

首先,对于开设者的变动。原来,开设市民农园的主体只能是地方公共团体和农协,在构造改革特别区域,只要与市町村签订保证合理利用农地的合同,任何人都可以开设市民农园。NPO法人、普通的民间公司等不拥有农地者,向地方公共团体和农地法人申请租赁土地时,需要:由地方公共团体确认特区;与市町村或农地法人方签订合同。和原来地方公共团体和农协宜养,必须得到农业委员会的承认以及市町村的认定。

其次,在协议的内容方面明确。所谓“休闲农地”是现在不耕作、最近或将来看不到再次耕作的农地。或者现在粗放耕作,由于耕作者老龄化,今后抛荒可能很高的农地。但农业者从第三方租赁的农地不能开设,然而不限制地方公共团体从农地法人租赁的农地开设。

(4)“市民农园整备促进法“(1990年法律第44号)

3.2 在税收和经费上对市民农园的支持

“特定市民农园的继承税”(1994年12月20日通过,“特定市民农园的整备的推进”)规定市民农园的税收控制在30%,要求建筑物面积占农地总面积的12%以内,开设面积500m2以上,贷款期限2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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