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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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其实际上是法律扶贫、扶弱、扶残,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措施。是否建立起规范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既是衡量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同样,它是现代法制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在西方国家已有500多年的历史,并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在英国,从1949年《法律援助与法律咨询法案》到1999年《获取公正司法法案》的通过,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并规定法律援助实施人主要是政府批准的契约律师,也有雇请的公共辩护人;如果是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法院则有较大的决定权。实施人所需的资金,由政府依契约付给。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美国总统约翰逊提出了“向贫穷宣战”的计划,政府注入的大量资金使法律援助获得迅速发展,并确定了美国法律援助的实施机制主要有三种。其一是公共辩护人制度;其二是特别指定律师制度;其三就是契约律师制度。在法国,1972年新的法律援助立法中不仅对提供法律援助规定了更加清晰的标准,还抛弃了一百多年前的“要么全部援助,要么毫不援助”的制度,增设了部分法律援助的规定。但该法案没有为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职业人士规定“市场价下的补偿”,而是提供一种“津贴”。在德国,与英法不同,其司法援助权是由德国的宪政法院规定,为宪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法律援助对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不予考虑,所有费用由政府支付,律师从中获得法定最低标准的费用,被告人可从法庭提供的法律专业人士公开名单中选择其所需要的辩护律师。
显然,从以上西方四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可以看出,法律援助义务人是国家,实施人则是律师等。而且,西方法律援助理念和制度的演进过程体现着人本思想和公民权利意识。让更多的人获得法律援助权,是法律援助以人为本思想的最好体现。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借鉴意义。
我国是发展中的大国,困难群众数以万计,没钱打官司的现象经常发生。1994年,我国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自此之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迅速,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将"法律援助"明确写入法律,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作了专章规定。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对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内容。 1997年1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随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这些规定明确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律师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并为今后制定法律援助的专门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目前,我国法律明确了律师的法律援助。前司法肖扬曾指出,“当前,主要是解决律师的法律援助问题,它包括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援助。另外,根据我国的国情需要,将公民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公证和大量基层的法律服务等非诉讼业务也应作为法律援助的内容。”并逐渐已形成了的几种法律援助方式有:第一种方式为在刑事诉讼法中指定律师辩护;第二种方式为律师减收诉讼或代理费用向贫困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第三种方式为法院向有困难的当事人减收或免收诉讼费用。除上述几种为我国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律师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即律师每年必须义务完成一定的法律援助工作量,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费用由援助律师承担,没有补偿。
根据司法部的统计结果来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07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2万余件,比上年增长28%,受援人数达407余万。特别是2007年以来,各地积极为农民工办理工资报酬和工伤案件,并加强省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截至2007年底,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近12万件,农民工受援人数达15万余人。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还为4万余名残疾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全国有845个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了残疾人无障碍通道。但是在我国西部地区,特别是西藏、贵州等地,由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人口也比较多,法律援助的需求相对也较大,因此,在法律援助工作上面临了许多困境:1.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公民
综合素质不高。2.对法律援助认识模糊,积极性不高。3.法律援助缺乏经费保障,办案质量不高。4.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矛盾突出。5.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混乱、队伍整体素质不高。6.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不健全。
为了更好的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提高我国的法律援助质量和水平,本作品以当前我国西部地区实际情况为基础,以邵阳学院、怀化学院、吉首大学等本地高校为依托,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与工作相联系,期望能够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师生提供一个更大的实践舞台,同时,又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在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鉴于西部地区农业人口众多、民俗风情炯异、地形复杂,经济相对落后,不便于交流沟通。所以,为保障法律援助工作能够长期有效地运行,国家要继续加法律援助方面的有关立法,地方上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加强这方面的重视和宣传工作,加大财政投入,有计划有步骤的引进东部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建设西部、服务西部,把法律援助工作落实到实处,维护好民众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利。
邵阳学院政法系10级法学2班肖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