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特征及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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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特征及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
所采用的市场机制。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达国家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时可以采取三种交易机制:联合履行(JI),指发达
国家之间通过项目合作,转让其实现的减排单位;清洁发展机制(CDM),指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实现“经核证的减排量”,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费用;排放贸易(ET),指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方式(而不是项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
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一、国际碳交易市场特征 (一)碳排放
权交易市场发展迅速欧洲气候交易所于20__年4月推出碳排放权期货、期权交易、碳交易被演绎为金融衍生品。目前,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国际碳排放交易的主要市场有阿姆斯特丹的欧洲气候
交易所,法国的未来电力交易所、德国的欧洲能源交易所,还有加
拿大、日本、俄罗斯市场,美国和澳大利亚也有自己的国内交易市场,其中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全球首家国内气候交易所。除交易所外,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碳市场中也扮演不同的角色。 (二)发展中国家正成为主要的
卖方市场在1996—2000年间,大部分碳交易主要发生在发达国
家之间,尤其是美国和加拿大。但是,最近这种状况发生了很大改变。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减排量的合同交易份额已经由20__
年的38%上升到20__年的60%。 (三)交易市场流动性差, 发展不完善由于存在多种交易方式,导致目前的碳排放权交易形成了多个分割的交易市场, 而且各个交易市场之间缺乏流动性。其中最典型的是CDM项目的交易市场和国际其他交易市场之间的流动性问题。CDM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合作实施的碳减排项目, 发展中国家只能将减排额度出售给发达国家的买方,却不能拿到国际市场去进行出售,导致这一市场成为明显的买方市场。相反,国际买家却可以将在发展中国家购买的减排额度拿到国际市场去出售,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 (四)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波动剧烈受到交易市场的不完善、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交易价格经常出现巨大的波动,我国CDM项目最初的交易价格在5美元左右,最高上升到15美元,现在稳定在10美元左右的交易价格上。相应的,欧盟内部的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更为剧烈。20__年4月中旬,欧洲气候交易所创下了每吨30欧元的纪录,但在5月中旬又狂跌至10 欧元,20__年的期货价格则已降到了4欧元。二、我国CDM项目开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CDM 项目开展现状 20__ 年7月1日,我国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提出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的优先领域、许可条件、管理和实施机构、实施程序以及其他相关安排,并于20__ 年10 月12 日开始实施。我国积极参与CDM项目合作,截至20____年4月,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接近2000个,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注册成功的项目接近500个,居世界首
位。这些项目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和提高能效这两大领域,其次是甲烷回收利用、低排放的化石能源发电、燃料替代、燃料转换、分解温室气体HFC-23、N2O减排,分解N2O。但从减排量来看,我国主要减排量来自于HFC-23和N2O项目。这两类
项目只需要在现有设备上稍微进行技术改进,即可获得大量温室气体减排,开发成本低,风险低,收益大,项目开发者最乐于开发。但是,此类项目对东道国的区域环境改善、社会环境效益增加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并不大。可再生能源项目、能效提高项目、甲烷回收
利用项目等对技术转让和新技术应用促进较大,可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提高就业率,对落后地区扶贫帮助也很大,具有明显的可持续
发展效益,但往往属于资金密集型,减排成本较高、风险较大、投
资回收期长,产生的CERs(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核查证实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较少,而不被重视。 (二)我国CDM项
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项目分布不合理从已注册项目的分布区域看,CDM并没有在贫穷落后地区取得较好发展。目前我国三分之二的减排量来自于东北以及东部沿海区域,且主要集中在城市或者较发达地区,真正惠及贫穷区域的项目较少。截至20____年3月31日,我国12个欠发达的中西部省区(包括青海、新疆、陕西、甘肃、宁夏、内蒙、重庆、西藏、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已在EB 注册的CDM项目数占全国已注册项目总数的41%,为83个。从已注册的项目类型来看, 工业 CO2(二氧化碳)减排项目占据了绝大
部分。截至20____年3月31日,在EB注册的CERs中约有60% 来
自于HFC-23项目。然而,HFC-23项目技术较为简单,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并不大。相对而言,可持续发展强调的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以及提高能效项目比重较小。目前的项目主要集中在工厂或者其他大型集中的区域场所,而对于一些分散的减排量较大的项目,如家庭住户的可再生能源推广项目或者交通节能、建筑节能等项目,由于减排活动的高度分散性,在现有CDM框架下项目交易费用较高,难以开发。 2、推动技术转让的效果欠佳技术转让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为其可快速提高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技术转让总是最重要的议题。一些CDM项目,因为有高昂的商业回报,可以为技术转让提供机会。但在CDM项目实践中,真正能实现技术转让的案例很少,大多数情况下,CDM仅是纯商业交易项目,CER买卖双方仅出于获得利润的目的,并不关注CDM项目能带来多少技术转让。 3、缺乏规范指导,偏离方法学要求由于我国实施CDM项目还处于探索阶段,没有规范的指导守则,国内许多企业在应用相关方法学进行计算时为图省事,常常根据实际容易获得的数据对计算方法进行一些变动,这往往被负责审核的经营实体(Operational Entity,OE)视为对方法学应用的某种偏离而遭到质疑。在项目的选择上,许多国内的企业忽视了EB对于这些项目规定和提倡的条件要求,没有从根本上了解项目的实际环境意义,从而导致了项目申请注册的命中率不高。 4、信息不对称,延误注册时机国内许多企业对CDM项目实施此还比较陌生。在我国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