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务局河南省公安局河南省工商局河南省国税局关于加强河南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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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河南省商务局河南省公安局河南省工商局河南省国税局关于加强河南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标 签】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交易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商建﹝2009﹞90号
【发文日期】2009-09-16
【实施时间】2009-09-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市场管理
各省辖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汽车贸易政策》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现就加强河南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制定二手车流通行业规划,促进有序发展
依据《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辖区机动车保有量、二手车交易量及机动车发展趋势,研究制定本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上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商务厅(并报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另抄本市公安、工商、国税部门)备案。
已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纳入当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范围的省辖市,可不再制定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二、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五、九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二手车交易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具备固定场所和设施;具有车辆检测维修功能,办理二手车鉴
定评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配套服务设施;建立严格的市场管理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并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
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经营者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必要的经营场所和办公设施。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是独立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备设施;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申报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到所在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填写《河南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附后);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税务登记。各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河南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商务厅备案,并抄送当地工商、公安、国税部门。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企业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新车市场经营者增加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业务以及汽车品牌经销商增加二手车经销业务,应当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对已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未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各类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以上规定的条件、程序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四、信息报送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每月5日之前向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
月《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附后);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之前向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附后)。
各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完成《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和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的核对工作,并报送省商务厅。抄送当地公安、工商、国税部门。
五、二手车交易合同监督管理备案制度
依据《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结合我省二手车流通实际情况,对二手车交易活动进行规范。凡进行二手车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各地负责二手车市场管理的工商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二手车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二手车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依法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可领购“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并通过省国税局计算机网络版软件(登陆地
址)开具“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各地税务部门应加强“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的领用、保管、开具、缴销和验旧检查的管理,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及二手车流通企业类型类别征收税款。
七、严格二手车过户手续办理程序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据公安部颁发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查验《河南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二手车买卖合同》、《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完税证明,对属于国有资产的还须查看“旧机动车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方可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禁止走私车、盗抢车、拼装车交易。
八、建立定期督察制度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管理,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制定有效措施,定期对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各省辖市商务、公安、工商、国税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共同做好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对不在规定期限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经营秩序混乱、无场地、无服务设施等违规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由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业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对不办理营业执照私自从事二手车经营或开办二手车市场的,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开具使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予以处罚;对交易禁止交易的车辆,由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九、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行业协会应引导会员单位搞好行业自律,应积极配合商务、工商、公安、国税等部门做好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管理工作,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附件:1、《河南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
2、《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
3、《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