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政府信息的公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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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府信息的公开过程
江门市档案局 刘若波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政府信息公开, 即知情 权、信息权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制度, 而且是人们追 求的一种理念, 它已被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并成 为现代民主国家的特征之一。然而知情权、信息权 的确立却只是二十世纪下半叶的事情, 即以1966年 美国通过《信息自由法案》( Freedom ofInform atiom A ct) 为标志。它的确立比人身安全、言论自由等权 利的确立晚了差不多两个世纪( 1789年法国的《人 权宣言》) 。究其原因有两方面, ①客观上, 信息权 的确立是社会政治、经济内在的逻辑发展结果, 需 要经历一个过程。例如, 美国建国时, 政府管理职能 有限, 涉及的领域较窄, 是典型的小行政政府。那时 政府占有的信息与公众的自身利益关系不大, 公众 对政府信息不感兴趣, 政府机关也往往以军事国防 机密或商业机密为由, 拒绝向公众发布信息。进入 二十世纪, 美国政治、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 美国行 政政府迅速膨胀, 新设立了诸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食品、药品管理委员会等庞大的行政管理机构。 美国的行政管理几乎涉及公众社会生活的方方面 面。随着政府的迅速膨胀, 政府高度集中了大量与 公众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 政府利用对信息的垄 断权进行着有利于自己的统治, 公众的权益不断受 到行政机关的侵害, 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 越高。由于美国有着自由独立的理念和“不相信政 府”的传统, 因此美国政府没有太大的抵触, 基本 顺应了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最早通过立法 确立了信息权。②主观上, 政府的抵触拖延了信息 权的确立时间。例如, 日本最早的信息公开立法要 求来自民间。1976年, 日本消费者协会就要求政府 信息公开立法。1979年日本市民自由联盟( JC LU ) 通过了“信息公开法基本原则”, 并发起呼吁政府 信息公开立法的运动。但在中曾根和其他自民党政
( 2) 在内容上, 我国已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只公 开备行政部门制发的公文, 但还未能做到会务公 开。而1976年美国国会专门制定了一部被称为《阳 光 下 的 政 府 法 》( G overnm entin the Sunshine) , 它 的核心内容是任何一个由2个以上成员组成的行政 领导机关决定任何事务时, 应公开举行会议, 而且 应允许公众旁听和评论。每次行政机关开会后, 应 将会议情况迅速向公众公开, 且需将记载会议情况 的资料至少保存2年, 以便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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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的文档服务中心, 2001年12月份 揭牌, 面向社会免费开放。该中心共汇集了1996年 以来青岛市委、市政府及青岛市直50多个各单位的 2000多份现行文件, 内容涉及青岛市经济建设、社 会发展及与人民群众生活有密切联系的政策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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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政府公报、法律法规汇编、简报等, 市民只要持 有效证件证明其合法身份, 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就 可以查询和使用文件。同时还为市民提供办事指 南, 了解政府办事的程序。
江苏省常熟市的文件资料服务中心, 成立于 2001年5月, 汇集了全市党政机关140个部门和单位 于“ 九 五 ”以 来 形 成 的 现 行 文 件 2000 多 件 、各 种 资 料400多册, 并随时汇总新出台的文件, 还建立了建 国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省、自治区、市、中央各部 门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文 件 6 万 余 件 、近 3 亿 汉 字 的 数 据库。是继深圳之后全国第二家公开向社会提供 现行文件服务的文件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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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执政的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 直到1999年, 日本信息 公开法才最终获得通过;又如 , 在1978年 、1981年 、 1984年、1992年、1996年和1998年, 英国下院都有议 员向英国议会提交信息公开法草案, 但都没能进入 议会二读程序, 惨遭否决。最后英国于1999年公布 了《信息公开法草案》, 2000年11月底才正式通过。 可见, 日本、英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受到的最大 阻力, 恰恰来自政府本身, 其政府信息公开法草案 屡遭政府部门乃至党派的“温柔抵抗”和否决, 皆 因政府不愿意与公众共享政府信息, 不愿意放弃对 政府信息的垄断权。
深圳市的文档资料服务中心, 成立于2000年4 月, 是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向社会提供现行文件服务 的第一所文件服务机构, 汇集各机关单位现有的各 类 非 涉 密 的 文 件 汇 编 、政 策 法 规 汇 编 、内 部 书 刊 和 深圳市制发的行政法规单行本。
山东省济南市的现行文件阅览室, 2001年10月 份正式向济南市公众免费开放, 收有68个市直部 门, 1000多份现行文件, 内容是符合开放条件的, 与 济南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市民生产生活有联系 的 政 策 、意 见 、办 法 、规 定 。 此 外 还 建 立 了“ 济 南 市 档案资料目录信息服务中心”网络系统, 可供人们 进行网上远程检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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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政府信息公开本质是以保障作为公民 基本权利的知情权、信息权为目的, 而不仅仅在于 改善政府形象或作为对政府的一种包装。因此国 外的政府信息公开都无一例外地通过国家立法强 制政府部门执行, 从而保障公民的上述权利。然而, 在我国, 政务公开也已提倡并施行多年, 诸如有公 开招标、公开竞争、公开招考、公开办事制度等, 其 中村务公开、警务公开和检务公开等三个领域规定 得比较详细、改革力度比较大, 但这些公开只是体 现着政府办事制度的改变, 机关作风的转变, 而尚 未上升到国家的立法层面并以保障公民信息权为 基础予以确立。而且, 我国的政务公开, 实施过程 中很少提到更不可能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这方面 内容。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和深化以 及我国加入W TO , 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转变政府 职能, 重塑政府成为公开、透明的政府。据有关资 料, 几乎所有的W TO 法律文件都规定和贯彻了政 府透明度的原则, W TO 对政府信息公开加以规定, 包括( 1) 要求成员国政府设立信息查询点, 供其他 成员国和贸易商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和政府信息; ( 2) 通过排除法, 规定政府公开其信息的义务。 ( 3) 明确规定成员国政府公开某些信息的义务。 在我国加入W TO 这一大背景下, 我国一些学者已 开始在对政府信息公开作理论上的探讨, 而实践上 则在我国一些省市的档案管理部门中作了有意义 的摸索, 设立了各自的现行文件查询点。
然而根据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 一些省市的档 案管理部门以现行文件的公开作为突破口来推进 政府信息公开是切合实际的。以后根据形势的发 展, 我们可以逐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 容。再者, 我们档案部门主动开展现行文件公开不 仅仅只是为自己开辟新的服务领域, 客观上还会为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将来立法提供实践经验。
国外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当中, 以美国的最具 特色、最为完备。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案》( Free- dom ofInform ation A ct) , 将行政机关信息的公开规 范化、法制化。针对行政机关往往以国防、军事、外 交、商业机密等借口不向公众公开信息的问题, 该 法案明确列举了允许政府不公开的信息范围, 将其 范围予以严格控制和界定, 以免侵犯公民的知情 权。根据这一法案, 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是原则, 不 公开的信息只是例外。该法还明确规定, 任何行政 机关决定某项信息不公开时, 必须向国会说明原因 和理由, 该机关还必须提交关于该项信息不予公开 的法律意见, 以免发生应当公开的行政信息而被封 锁的事件。最引人注目的是。为能利用Internet迅速 便捷地公开行政机关的信息, 美国国会于1996年制 定了 《电子化信息自由法案》( E lectronic Freedom ofInform ation A ct), 该法案要求各行政机关利用最 新的电子手段以最快的速度公开政府信息。由于这 部法案的诞生,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有了质的飞跃, 即由过去的较慢速度公布信息, 变为同步公布信 息, 由被动公开信息变为主动公开信息。
从以上罗列的档案管理部门的现行文件公开 来看, 目前我国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只限于现行文 件的公开。与国外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对照, 我国的 政府信息公开在范围和内容上存在着两点不同: ( 1) 在载体形式上, 我国已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只公 开书面的现行文件, 而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文件 等尚未被考虑进行公开的范围。而日本信息公开 法所规定的作为公开对象的行政文件是指 “行政 机关的职员在职务活动中制作或获得的, 供组织性 使用, 且由该行政机关拥有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 性记录”; 在美国, 当事人则可以根据信息自由法 申请公开联邦政府机关的所有材料, 材料的保存方 式 并 不 影 响 其 是 否 应 该 公 开 , 书 面 的 、录 音 的 、地 图、照片、计算机输出的材料、计算机软盘等都是申 请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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