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III在中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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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I在中国的实施:差别与优势

2012年12月11日14:31 来源:《中国证券期货》发表评论【字号:大中小】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成员巴曙松

可以看出,无论是从对量化要求还是实施时间安排上,我国的资本

监管要求比目前为止的巴塞尔III的资本要求更严格。

(二)杠杆率

在巴塞尔III中,杠杆率是基于风险中立的。在计算杠杆率时,所

有的表外资产必须通过一定的系数转化计算,同时衍生金融资产也需要

计入。而在我国的金融改革中,杠杆率指标被完全采纳了,且计算方法

也拟与巴塞尔III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杠杆率是资本充足率的有力补充,其可以当作微观审慎监管的工具,

能够有效的约束银行业务规模过度扩张,也可以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逆

周期工具,提高银行系统风险监管的有效性。我国杠杆率的监管指标设

定为4%,高于巴塞尔委员会所确定的3%的监管标准,该指标从2012年年初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在2013年年底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最迟在2016年年底达标,其达标时期也早于巴塞尔III所要求的达标时期2018年。中国银行业的监管要求更为严格。

表2 巴塞尔协议III的中国化-杠杆率、拨备率、流动性指标

(三)贷款拨备率

在巴塞尔III中,尚未涉及对拨备的指标监管,但是制定动态的、具有前瞻性的拨备监管体系一直也是巴塞尔委员会在后危机时代关注的重点。

目前国内普遍使用的针对贷款损失拨备、衡量银行风险抵补能力的监管指标有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其中拨备覆盖率=贷

款损失准备/不良贷款,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正常类贷款×1%+关注类贷款×2%+次级类贷款×25%+可疑类贷款×50%+损失

类贷款×100%。目前,随着不良贷款率的逐渐降低,依据五级分类的两项指标已经被监管部门相对淡化,银监会创新地提出了具有逆周期性质的贷款拨备率指标。从贷款拨备率的计算来看,分子为贷款损失准备,分母为各项贷款总和。与拨备覆盖率不同,贷款拨备比率的分母将原有的不良贷款拓宽到了各项贷款。

银监会拟同时用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对银行的贷款拨备进行

约束计提。规定要求,对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不低于2.5%,并明确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做差异化安排,同时拨备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150%,按照两者孰高的要求执行。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做差异化安排,意味着中小银行在贷款结构合理、不良偏离度低、风险控制体系优异等指标获得认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低于2.5%的标准执行贷款拨备率要求。监管比率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将会随着第二支柱下具体的机构风险状况和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贷款预期损失超过拨备部分将通过利润分配弥补。银监会对于动态拨备的正式制度也做出了具体的时间表安排,2012年将完成动态拨备的正式制度安排,系统重要性银行在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最迟在2016年底前达标,但对个别银行给予额外二年左右的宽限期。

(四)流动性监管指标

危机发生后,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了统一的、独立但互补的定量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一直以来,我国就有一套针

对自身流动性问题的监管体系,对于保证国内银行业流动性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旧存在与国内银行业发展不相匹配的问题。在此次的新四大工具中,银监会也将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并保持与巴塞尔III中的定义一致。

这两项监管标准也与巴塞尔III相同,均为100%,根据银监会2011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要求,新协议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需在2013底之前达标,净稳定资金比率需在2016年底之前达标。

除引入巴塞尔III中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这两大监管指标外,银监会还辅以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旨在构建全面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体系。同时,还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

巴塞尔III的中国化:展望和建议

不难看出,与巴塞尔II推进过程中数据基础的积累、内评法模型的建立、人才的培养并不冲突,巴塞尔III在中国的落地只是在这些基本工作的基础上,对资本充足率指标进行细化,同时增加了新的监管指标。此次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宏观经济基本面复苏强劲,为中国银行业顺利推行巴塞尔III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国银行业在危机中的损失较小、其自身各项经济指标相对稳健也为推行巴塞尔III创立了有利的先决条件。但是当前监管工具和银行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仍会影响巴塞尔

III实施的进程和效果。这些问题既包括对部分监管指标合理性与否的判别,同时也包括在监管过程中如何对不同类型银行进行差异化监管等系列问题。

(一)从资本结构看资本充足率

截止到2011年第四季度,我国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7%,一级资本充足率也达到10.2%。从短期来看,在不考虑逆周期缓冲资本的情况下,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较高,大部分银行都几乎已经满足了巴塞尔III在2019年的最终要求。但从中长期来看,尽管我国银行在实施巴塞尔II时,通过复杂的内部模型法能够节约大量的资本,但在全面实施巴塞尔III的资本要求时,仍有巨大的融资压力。按照银监

会的新标准,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为2.5%,系统重要性超额资本为1%,即大银行13.5%、中小银行12.5%,则2015年底中国银行业存在资本金缺口大约为10000亿元。

以目前进度来看,即便我国的监管资本要求标准高于巴塞尔III,我国监管当局要求的达标时间也早于巴塞尔III中要求的达标时间。一方面,我国监管当局将达标时间提前,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以巴塞尔II 为例,在2004年巴塞尔II就已经完成修订,但迟迟不予实施,当时实施时间定为2009年,但在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了,金融环境发生了变化,巴塞尔II并不能够解决当前出现的问题。所以,为了尽快解决此次金融危机暴露出来的问题,尽早的实施巴塞尔III是非常有必要的。

但是另一方面,过渡期的缩短对我国银行造成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其一,良好的资本状况得益于前两年的资产剥离和长期高利差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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