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关系劳资纠纷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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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劳资纠纷解决
方案
劳资纠纷解决方案
一、当事人自行救济解决方案
二、发生劳资纠纷以后,于诉诸劳动仲裁、诉讼之前,最经济的解决办法是由
劳资双方当事人直接自行解决。于自行救济解决方案中,壹般又分为以下俩种形式:
三、(壹)自行协商(劳资谈判)
四、●步骤
五、由于劳资谈判且不是壹个法定的程序,因此,谈判的过程也且无统壹的程
序模式。壹般来讲,壹个完整的劳资谈判能够采用以下步骤进行:
六、|博锐|29
七、1、提出谈判意向,明确要谈判的主要议题;
八、2、确定且相互告知双方参加谈判的主要成员;
九、3、确定谈判的时间、地点;
十、4、举行谈判,提出和交换劳资纠纷中的处理意见;
十一、5、就焦点问题进行磋商、让步或变通,提出综合解决方案;
十二、6、谈判达成壹致意见,执行谈判成果;7、谈判破裂,邀请第三方介入,继续谈判或者寻求谈判外其他解决途径。
十三、●策略
十四、如同商务谈判壹样,劳资谈判也需要讲究必要的策略。以下为劳资谈判中能够参考的部分策略要点:
十五、1、给自己留壹定的余地。提出比自己的预期目标更高壹些的要求,这样就等于给自己妥协时留下了壹些余地。目标定得高,收获便可能更多。十六、2、装壹点小气。让步要缓,而且仍要显得很勉强,争取用最小的让步去换取对自己最有利的协议。
十七、3、不要以“大权于握”的口吻去谈判,而要经常说“如果我能做主的话……”。要告诉对方,自己仍不能做最后的决定,或说自己的最后决定
权有限。这样,就更有回旋的余地,使自己有推后思考的时间和摸清对方底牌的时间。
十八、4、不要轻易亮出底牌。要使对手对自己的动机、权限以及最后期限知道越少越好,而自己于这方面应对对方的情况知道得越多越好。
十九、5、不要急于达成协议。除非自己的准备工作十分充分,而对方却毫无准备,或者自己握有百分之百的主动权,否则,不必也不能不加思考就亮出自己的底牌。要有足够的时间去考虑谈判的各种细节。
二十、6、改变方法,出其不意。有时要突然改变方法、论点或步骤,使对方措手不及、陷入混乱而做出让步。如改变说话的声调、语气、表情等,均可能使对方改变立场和态度。
二十一、7、要有耐性、韧性。不要期望对方立即接受自己的新构思。坚持、忍耐,对方或许最终会接纳意见。
二十二、8、不要逼得对方走投无路,要给人留点余地,顾及对方的面子和
利益。成功的谈判是使双方均有好处、双方均愉快地离开谈判桌的谈判。
谈判的原则是:没有哪壹方是失败者,而且每壹方均是胜利者。这就是所谓的“双赢”。
二十三、9、谈判须有完整的记录,记录要正确无误。谈完后,仍须双方认同签字。
二十四、●细节
二十五、此外,关于劳资双方的谈判,仍需要注意“十大细节”:
二十六、1、劳方应尽量选择对资方负责人评价较高的员工做为代表参加;
资方应尽量选择员工敌意最弱的代表参加;
二十七、2、不要低估第壹次准备性的、无敌意的劳资双方代表的会面,利用这次机会为将来的会谈制定好基本规则;
二十八、3、于法律和礼节允许的范围内,仔细了解参加劳资谈判的每位成员的情况,收集、整理和熟悉和谈判有关的资料,要努力做到能运用自如;二十九、4、和那些对受合同影响最大的群体和所讨论的问题了解最深的人保持密切联系;
三十、5、谈判前,要设计和确定最优方案、次优方案和备选方案,且进行内部分工,派定谈判角色,以便于谈判中角色分明,相互配合,各有重点,进退自如;同时不要轻视谈判对手;
三十一、6、仔细做好每次会议记录。因为详细的笔记对最初及以后的谈判
会非常有用;
三十二、7、劳资谈判进行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尽量选择有利于己方的因素;
三十三、8、随时注意留存关联证据,为壹旦谈判破裂,采取其他法律途径做好必要的准备;
三十四、9、如果谈判破裂,能够考虑建议第三方适当介入(如工会、劳动行政部门等);
三十五、10、于谈判期间,注意法律中关于申请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以免因为正于进行中的、尚无结果的谈判,错过申请仲裁的最长时效时间。三十六、(二)内部调解
三十七、这里所指的“内部调解”仅指于劳资纠纷交由司法部门或准司法部门解决之前,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谅解,解决争议的方式。
三十八、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于用人单位内部或者各级工会,能够负责组织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能够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部于1993年11月5日颁发了《企业劳动争议调
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对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调解原则、调解程
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十九、能够见出,企业调解委员会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壹道防线,这种“内部调解”是由三方代表参加的内部综合调停活动。
四十、从广义上讲,这种“内部调解”的过程,也应被视为壹种协商或谈判的过程,只是经过调解委员会根据自愿原则,于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但这种调解协议壹般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壹方不予履行调解成果,也且不影响任何壹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十一、鉴于内部调解且非法律中规定的必经法定程序,当事人壹方也能够不经调解程序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十二、●原则
四十三、通过内部调解解决劳资纠纷应遵循以下“五大原则”:
四十四、1、首先应查明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或合同是否有效。劳动合同的有效条件是平等、自愿、合法、互利,不违背国家政策和法律,不能只壹方获利,损害他方利益。如果合同有违背有效条件,应根据情况说服双方进行修订或解除。
四十五、2、当事人壹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过调解,的确无法和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解双方达成解除合同协议,且于协议中分清是非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