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融资平台和企业债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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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融资平台&企业债政策梳理

来源:华宝证券分析师:胡立刚

1.摘要:

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债相关风险以及发行政策日益受到市场的关注,截止2013年9月30日,共有8762个地方融资平台,其中发过债的融资平台共计达287个,总的债券余额为4775亿元。

企业债作为重要的信用债类型之一,融资期限较长,融资金额较大,相较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其他融资方式,成本较低,且与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使用期限金额等较为匹配。且通过债务融资,不涉及发债平台的企业控制权问题,是较优的融资方式,因此融资平台发债以企业债居多。

地方融资平台的相关政策以及企业债的相关政策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对上述政策进行分类梳理了解,将会对未来债券市场,特别是企业债以及地方融资平台各类问题,有着更为全面的研究角度。

本文从地方融资平台政策、企业债风险防范政策以及近期企业债发行政策梳理。

关于地方融资平台政策,从2010年国务院的19号文开始,直指地方融资平台存在问题,提出债务责任落实以及平台分类管理。之后发改委等国家其它部委相应发文,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防范风险,以期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有效管理地方融资平台风险。主要包括:

提出防范地方平台的债务融资风险,明确自营收益发债要求,并规范地方政府担保行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应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对地方政府回购行为、融资平台注资行为、地方政府担保承诺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关于企业债风险防范政策,企业债是众多企业以及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募集方式,为了促进企业债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发改委陆续发文来加强对企业债的风险防范与管理。从发改委2012年年底的3451号文到2013年上半年的957号文以及1177号文,发改委对企业债的审核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从发债主体的发行要素,担保情况等给予指导,也将债券发行申请分类管理,并提出专项核查,企业债发行市场由此迅速从高位回落。

主要包括:从发行主体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募集资金投向、企业担保、资产注入等方面来对企业债的发行以及风险防范进行管理。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关于近期企业债发行政策:从今年8月开始,发改委先后发布1890号文以及2050号文,从企业债预审权的下放省级以及支持通过债券融资来为棚户区改造,包括鼓励“债贷组合”发债申请,项目总投资上限上浮至70%。在此政策背景下,尽管受到审计署债务审计的一定影响,企业债的一级市场发行从底部开始回暖。

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债相关风险管理政策以及近期企业债发行政策进行梳理和归纳总结,将更利于我们对未来债券市场以及与地方融资平台相关的类固定收益产品进行研究和分析,并且把握可能的债券市场投资机会,并及时规避相关风险。

外汇占款增幅增加明显,M2、社会融资规模等增速过快,央行短期公开市场操作与前几月已有较明显的不同,市场的资金价格变化较大,且近期都处于较高水平。

尽管国家相关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债或者地方融资平台的发债申请给予鼓励,但是企业发行债券还会考虑市场的资金价格对融资成本的影响,近期企业债一级市场的供给情况,还需多考虑资金面以及宏观货币政策方面的影响。

2.地方融资平台政策梳理

地方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近年来,地方融资平台,通过各类融资方式,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有些地方政府存在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

为了有效防范地方融资平台可能引发的相关风险,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国务院、发改委等相应发布了一系列的通知,来规范地方政府融资的管理。

2.1.《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2010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19号文表明了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态度,并指出了目前融资平台所存在的问题。文中将地方融资平台分为三类,针对不同类别,提出不同的规范清理方法,并强调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要规范对地方融资平台的信贷管理,最后值得关注的是,重申了地方政府禁止给地方融资平台进行隐形担保,明确债务偿还责任,将融资平台与地方债务的风险一定程度隔离。

2.2.《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国务院在2010年6月发布的通知,提出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在当年11月,发改委就发布了重要的2881号通知,对于涉及地方融资平台中的债券行为规范给予了进一步的说明。

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发改委将支持其通过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以此来推动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经济发展;对于存在债务风险的地方融资平台,该通知强调要增强融资平台的自营性经营收入,并提出融资平台需满足自营收益占偿债资金70%(含)以上的要求,从而通过发行债券来融资。

同时给出了“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及综合财力统计表”对不满足70%要求的融资平台,通过测算融资平台所处地方债务和财力情况,来对发债情况给予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融资平台所在地政府负债水平超过100%,发改委将不受理其发债要求。再次强调规范地方政府在融资平台行为中的担保行为,以期有效隔离投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

2.3.《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

在2010年,国务院和发改委都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问题下发了相关通知,来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管理以及后续通过发行融资等行为。

而2010年10月,“十二五规划”通过,作为保障民生的重点工程,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受到了市场的关注,发改委在2011年6月9日相应地出台了1388号通知,鼓励并引导资金通过债务融资方式来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应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各地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进行规范后继续保留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

只有在满足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需求后,投融资平台公司才能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当地其它项目的建设。

2.4.《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

2012年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旨在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严格监管。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

2.5.《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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